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设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获奖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不超过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总数的10%第四条 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广西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单位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选、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第七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宜与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协调互动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二)设区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六)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虽然达不到上述标准,但是建筑风格独特、具有纪念意义,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经广西质安协会确认的第十条 申报项目在现场复查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1.单体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在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2.群体建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符合第1点的要求,且单体建筑开工率在80%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完成合同造价的30%以上80%以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一)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所承建的项目;(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野蛮施工、严重扰民等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被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八)采用国家或自治区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十) 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管理细则》;(十一)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十二)未开展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十三)经查实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资料第十二条 拟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开工后一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1),采用书面或网上申报形式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的有关协会或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各市有关协会或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制作“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参考样式)(附件2),挂设在项目大门外围墙醒目位置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围墙醒目位置公开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第十四条 对已申报的工程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市有关协会或机构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后报送广西质安协会第十五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2. 创建“施工安全无陷阱工地”活动方案;3. 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4.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各一份;5.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要求免扣分或可加分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各一份;6. 项目获得设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有关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一份;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考核标准》(附件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附件5)评分表各一份,由各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审核打分。
8. 提供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6寸彩照20张,并附文字说明如施工现场全貌、当前形象进度、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六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通道、防护棚、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二)监理单位申报应当提交的资料: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原件一份;2. 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一份;3. 由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推荐时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监理)考核标准》(附件4)评分表一份,由各设区市有关协会或机构审核打分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资料中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三)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编写目录,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参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字样第四章 评选办法第十七条 广西质安协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评选复查工作由专家组负责,每个专家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成员从广西建设工程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视申报项目的数量分为若干组第十九条 评选的依据:(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三)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五)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七)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4/T188);(七)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4/T188);(八)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九)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程》(DB45/T618);(十)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附件3);(十三)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十四) 国家、自治区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保持与最新规范及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同步,广西质安协会每年年初颁布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并按该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第二十条 评选复查专家组依据考核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汇总表》(附件5),对申报项目提出复查意见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对专家组复查意见进行审查,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文明施工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项目,方可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高的安全文明工地拟评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无临时设施的除外),但不应低于90分监理单位作为参建单位同时申报的,应在项目被评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基础上,监理单位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方能授予评选结果经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广西质安协会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鼓励申报项目积极推广使用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有关安全方面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专利技术、建设工法、标准化施工和绿色施工 (一)未使用国家、自治区推广应用有关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 (二)未使用国家、自治区级有关安全方面建设工法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
(三)未使用国家、自治区级有关安全方面发明专利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四)未编制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或标准化图集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具未定型化、工具化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六)施工现场未安装主动冲洗平台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七)未开展绿色施工活动的,对综合得分予以减分第二十三条 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应接受抽查,抽查时达不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的,取消其相应称号第二十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不能连续申报第五章 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由广西质安协会发文公布名单,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发布第二十六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业绩作为单位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荣获广西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中按广西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信誉加分第二十八条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在已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中,择优推荐若干项目申报“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二十九条 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十一条其中之一情况或被举报经查实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证书,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评选纪律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做虚假申报材料,如发现并经核实,该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复查时,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否则撤销其申报资格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申报资格第三十二条 参与复查及评选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