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旅游景区质量评价体系_

沙***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5.50KB
约5页
文档ID:194977978
旅游景区质量评价体系__第1页
1/5

旅游景区质量评价体系旅游景区质量评价体系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评定规则进行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分级遵循自愿申报、分级、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正式从事旅游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博物馆、寺庙、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工业、农业、经济贸易、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的评价,公园、景区等内部旅游景区不单独评价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成立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条件成熟的地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5a级旅游景点由4a级旅游景点生成只有被公布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才能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第十条参与创建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价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查自检结果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要求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建议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的上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估工作应当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指定的评估小组承担评估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三条对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进行现场评估,应当经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检查员分为国家检查员和地方检查员国家监察员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地方巡视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指定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取消检查人员资格第十八条委托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违规经营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委托的最高等级评定权限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评定监督检查采取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游客反馈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等级评审工作主要由省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质量评级委员会有一个计划和重点审查第二十一条经审查达不到要求,或者经调查属实的游客重大投诉,按以下方法处理:1、由相应的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出具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相应评估机构应当予以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情况上报相应评级机构r>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