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职工安置工作要求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主辅分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如属下列行业,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如属下列行业,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等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进行改制后,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胡燕来认为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对职工的劳动合同作出处理,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人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O天内完成3.对分流进人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4.对分流进人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5.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已经下岗进人再就业中心的职工以及出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以一并参加辅业改制,进人辅业改制企业的,有关劳动关系处理与其他职工一样按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协议未到期的,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协议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移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改制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并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来源问题。
对拟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责成企业在改制前缴清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分离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对分流到其他企业的就业人员或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要督促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缴费7.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7月31日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