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2.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5.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成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9. 公司章程: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定公司和其成员之间以及其成员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必备法律文件10.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11.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12.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离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益、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13. 股东会:是指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14.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15.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16.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7.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8.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依法成立的公司,基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发生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的终止事项时,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事务的法律行为。
19.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20.派生诉讼: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21. 直接诉讼:指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直接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诉讼1.公司的特征:⑴营利性:①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⑵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⑶合法性 ⑷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设立 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2.我国公司的分类: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⑤公司组织的简便性⑥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4.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②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③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①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②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6.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7.公司法的调整对象⑴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①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②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④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⑵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如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8.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是组织法②~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③~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9.公司法的特征:①从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②从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③从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④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上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10.有限责任原则得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⑴适用条件: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 ②法人成员滥用了法人人格 ③法人成员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 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⑵具体适用情形:A.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淆不清B.股东抽回注册资本C.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如采用虚假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D.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法人或新设法人进行债务规避11.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公司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区别点独资企业公司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不限于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地位无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财产支配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责任承担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13.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区别点合伙企业公司成立基础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当事人关系人身信任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主体地位没有法人资格有法人资格权利义务合伙人共有财产,共同执行事务公司所有财产,公司机关执行事务责任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规模大小较小较大争议解决合伙内部解决法院解决14.公司设立的方式:①发起设立:也称为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②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面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5.公司设立的条件:(一)发起人:①发起人的资格:自然人或法人 ②发起人的数量 ③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资本 (三)公司章程 (四)其他条件:如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类型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16.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17.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18.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①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③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经授权,也可以由董事会制定,但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9.公司章程的变更:①变更公司章程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②修改公司章程原则上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生效,但法律规定某些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过批准后才发生效力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不作变更登记,不得以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20.公司名称权性质:①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 ②权利效力上的排他性 ③可转让性 21.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诉讼管辖地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司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公司登记管辖公司登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工商局核准登记 (3)确定债务履行地我国民法和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对履行地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在地即为公司的住所 (4)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诉讼文书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公司住所地为诉讼文书的收受处所。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住所来确定适用何国法律22.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 2.法律上的限制①转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②担保的限制:《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③举债的限制:依据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 (1)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利率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23.公司资本的三大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①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②资本确定原则能有效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二)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①不得抽逃出资 ②亏损先行弥补 ③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④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⑤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 ⑦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资本总额 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