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多的和合共赢——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工作汇报(2015 年 4 月 24 日 同济大学圆桌会议演讲材料)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向大家汇报一下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汇报的题目是《为了更多的和合共赢》,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一、成立背景上海,作为一座正朝着建设四个中心目标迈进的城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形形色色的商事纠纷也开始不断加剧以诉讼为核心和主导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堪重负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 年统计为例,法官每天要办结 1.07 个案件重压之下,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拓展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愈加刻不容缓商事调解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省时高效、专业性强、保密性强、无地域及管辖限制等特点,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且逐步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适用率高、效果显著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为此,提升我国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建立中立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实行有偿服务的商事调解机构可以说是大势所趋,而最高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1革更是提供了有力依托和保障2011 年 1 月 8 日,在原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时任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先生倡议下,由上海市商务委作为主管机关,经上海市社团局批准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成立了。
几年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确定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课题单位,调解中心坚持机制创新与实践并举,目前已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已形成了有特点的工作模式至2014 年底,调解中心共受理调解申请 112 起,调解成功 89起,调解成功率为 79.46%,涉案标的 7 亿 5 仟多万元人民币二、立足“五个化”,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机构(一)坚持中立化地位作为我国内地第一家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 “民非” 机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其制定的调解规则中,明确了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定位,确立了调解员独立、公正、专业地开展调解业务的原则调解中心既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也不隶属于任何单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中立化特性是重要优势,它保障了其在纠纷解决中的独立地位,也使得市场化运作得以实现 (拜耳案例)(二)坚持专业化道路作为专注于贸易、投资、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技术转让、 房地产、 工程承揽、 运输等商事领域的调解机构,2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是调解中心始终坚持的方向调解中心原有 24 名调解员,经过换届调整,现有 32 名调解员,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
他们中间有享受国务院津贴的教授 2 名、退休高级法官 4 名,专家学者 7 名、国内律师 17 名,国外律师 2 名他们既熟悉国际、国内商事法律事务,同时又深谙中华文化传统,可以为国内企业以及在沪的国际企业和机构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服务这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团队为调解中心赢得公信力,赢得了声誉案例: 2015 年 3 月,上海市一中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一件期货贸易纠纷,当事人均为业内有影响力的大企业,标的额上千万元,纠纷内容涉及“平仓”、“分仓”等期货交易的专业操作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仅能熟练运用调解技能,更要熟悉期货交易的行业规则和习惯做法,才能确保当事人对调解员建立信心,同时保证调解程序达到高效便利解决纠纷的效果在袁季雨调解员的极富专业的分析和引导下,当事人很快进入实质性讨论阶段,在几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优劣势均有了清醒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了初步方案用法官的话说,在以往,我们处理这样的案子,没有几个月的时间是办结不了的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家知道,商事调解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必须遵循市场法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入专业3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达到平息纷争的目的。
作为独立的民非机构,调解中心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经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完全公开调解中心的主要经费来源包括业务收费和接受捐赠2014年,调解中心收取调解费用共计111 万元人民币四)坚持规范化管理调解中心成立伊始,就以国际上成熟的专业调解机构为目标,高标准、高起点地强化内部管理在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的帮助下,我们不仅制定了《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调解员聘用、 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 ,还制定了 《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等,力求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保证调解服务质量,提高业务水平2014 年,经过市民政局、 市社团局牵头组织第三方考核,调解中心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 3A 民非机构,是上海市唯一被评为 3A 级的商事调解机构,还被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评为2014 年优秀品牌单位五)坚持国际化定位关注国际同行的发展,注重国际交流,争取国际 ADR领域的话语权是我们的目标之一我们先后与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 JAMS)、欧盟国际仲裁协会( AIA)、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 CEDR)、瑞士巴塞尔商会调解中心、新加坡调解中心( SMC)、香港调解会( HKMC)等世界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4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于打造“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中心”香港律政司长袁国强多次与调解中心领导会面商谈,调解中心也有幸成为首批被邀请驻港的内地专业调解机构 2012 年至 2014 年,调解中心与香港调解组织合作,成功举办了两届沪港商事调解论坛该论坛已被沪港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常态化交流项目今年8 月,袁司长将率队来沪,以寻求沪港两地调解事业更深层次的合作三、做好专业人才培训,助推商事调解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专业调解人才的匮乏是阻碍商事调解发展的一大原因为培养更多地从事商事调解的专业人才,经上海市教委批准,调解中心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成立了上海凯声商事专业调解资格培训中心,由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领衔,是全国首家专业从事调解员技能培训的机构在最高法院司改办牵头下,季卫东教授、迈克·帕莫教授、邹碧华副院长等专家精心编制了全国首创的,既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员技能培训教材迄今为止,培训中心已先后成功举办了四期调解技能培训来自全国各地的 106 名学员接受培训,包括从事诉调工作的各级法院法官、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以及从事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工作人员。
受训学员都对培训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经考核, 成绩合格的学员可获得 《中国商事调解员》资格证书5四、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一)积极参与自贸区的立法工作基于迪拜自贸区和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 , 在 2014 年上海市“两会”召开之际,调解中心借力调解员中的两会代表、委员,在“两会”召开期间提交了“关于在自贸区内设立优先调解制度” 的议案和提案 2014 年 5 月,调解中心与最高法院司改办合作,向上海市人大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了《关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 >第八章“法治环境”的修改意见》,获得了高度重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有了充分体现二)积极助推自贸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工作调解中心积极响应自贸区管委会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工作的要求,参加了自贸区管委会”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 联席会议制度的设计, 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助推自贸区制度创新建设三)加强国际同行联动,建立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为推进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国际化的专业调解服务,调解中心向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 JAMS)、欧盟国际仲裁协会( AIA)等战略合作伙伴发出邀请,目前已有 10 位熟悉对华贸易的外籍(包括港澳) 调解员加入共同组成了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入驻自贸区法庭。
6(四)与自贸区法庭对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2014 年 5 月 27 日,调解中心与自贸区法庭签约建立了“先行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制定了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制度2014 年 6 月至 12 月,共受理相关案件 24 件,调解成功13 件,调解成功率为 54.17%五、期待与展望三十多年来,调解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的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用学者的话说:“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ADR)之一的调解制度正在将司法制度从无力承担,无法接近,以及过度制度化的被动状态释放出来目前,世界范围内约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商事调解的法律和法规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却没有一部关于商事调解的法律,不禁让人有些遗憾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不懈地推动下,我国 ADR事业也在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今年 4 月 1日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更让我们感到信心倍增此外,今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眉山召开“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为此专门作了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到会作重要讲话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会议开幕式上向周强院长及与会 200 余位各级领导做了专题汇报。
周强院长说:“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工作开展的7情况,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给了我们深刻的启发”周强院长的讲话对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经贸商事调解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鼓励与鞭策最后,我想说的是,如今“中国梦”已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如果说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中国梦”,那么我们的目标就是 —— 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商事调解机构不断开拓创新,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使命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二〇一五年四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