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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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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使用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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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 2005 〕 29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 2005 ] 89 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 [ 2005 ] 89 号 “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 ?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 (鲁建标字[ 2004 ]3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第五条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七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 90 %,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 %;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各市安全监督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 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费率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材料堆放( 2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环等措施;境保( 3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护费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垃圾清运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其他保护费用工文(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明施工现场围挡费施(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 安全生产、五板一图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场容场貌(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宣传栏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文明施工做法( 1)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等临时设施 2) 施工现场办公、 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3)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 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配( 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临电或电缆埋地的地沟线时路设( 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施施防护设施。

费工现场( 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临配时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电用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箱电开关( 2 )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箱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装置施工现 生活用水场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用水( 1 )在脚手架横向外侧 1-2 处的部位, 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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