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标志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如下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十几年来,中国妇基会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增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向国内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在妇女教育、培训、扶贫和救灾等多项公益活动中,充足发挥自身组织特殊的社会职能,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基本简介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从1992年初开始,到1997年终共用了 中华女子学院将近六年时间,较好地完毕了为兴建中华女子学院的专项集资任务,共募集资金1.5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现代化的、新型的培养女性人才的基地--中华女子学院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循环借款入户扶贫活动从1996年开始,按照政府的扶贫攻坚筹划,配合全国妇联“巾帼扶贫行动”,与云南、宁夏、内蒙古等省、区、市妇联合伙,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中开展小额循环借款入户扶贫由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捐赠建立的“香港回归扶贫基金”于1998年7月启动,开始以循环借款方式实行扶贫项目。
到目前为止,已在全国13个省、54个县共循环投入扶贫基金3018万元,扶助4万多贫困户,使20万人受益或挣脱贫困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还设立了“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下岗女工再就业基金”、“妇女理论研究基金”、“女大学生助学、奖学基金”、“妇女小朋友保健基金”等专项基金,现均在实行中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从1997年开始与有关部门合伙,开办了“北京耕耘苑培训交流服务中”,为都市下岗女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举办了多次人才交流洽谈会,还开办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女工小店,积极为下岗女工再就业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给青海、四川、宁夏、江西等灾区捐款捐物,为革命老区妇女进行妇科病防疫和治疗捐款,为贫困地区捐款打井解决饮用水困难;还同电视台共同举办文艺专场表演,与电影制片厂合拍电视专项片,与中国妇女研究所合伙举办研讨会等,广泛地开展多种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一致推举陈慕华同志继续任会长,推举钱正英、顾秀莲等同志为副会长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有一支精干的工作人员队伍和以妇联组织为依托强大的基层网络,基层办事机构遍及全国31个省、区、市这一届理事会和全体工作人员决心把已启动运作的各项工作做好,发挥基金会优势,拓展募资渠道,全力支持妇女发展和妇女事业的发展。
,在慕华会长提出“创立具有妇女特色的社会公益品牌,以品牌项目作载体,提高中国妇基会在社会上的出名度,为妇女发展服务”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成功创立了“大地之爱”社会公益品牌 同步,环绕“大地之爱”行动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圆满完毕首届中国十大杰出妈妈评比、《妈妈之歌》的征集等活动;确立了以协助西部干旱地区贫困家庭修建“大地之爱·妈妈水窖”为切入点的“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方案,12月22日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义演晚会,共募集善款1.16亿元人民币,设立为"大地之爱·妈妈水窖”专项基金,“大地之爱·妈妈水窖”项目正在实行中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靠社会力量来办的社会化进程 基金会章程 (1999年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简称:中国妇基金 英文缩写:CWDF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妇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队法人。
它向国内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发展及妇女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增进社会为妇女的发展发明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在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做奉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为提高妇女的素质,兴办多种培训、征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第七条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解决妇女生存与发展,协助妇女就业,关怀妇女身 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扶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在农村为推动 妇女科技致富办实事 第九条 表扬、奖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奉献的优秀妇女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和谐团队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 的和谐往来与互相合伙 第三章 基金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 (一)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公司、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 国家政策容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 (一) 基金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畴,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及开展募集基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用费 (二) 基金使用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商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 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中国人民银行 的监督,并以合适方式向社会发布, (四) 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妇联与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五) 基金和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状况,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主持理事会和签订重要文献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人,主持基金会的平常办公机构的工作秘书长不得兼任其她团队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第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 (二)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筹划和资金使用状况的报告 (三) 推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对于为本会做出突出奉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授予名誉理事、终身名誉理事、名誉 副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五) 表扬为社会为妇女小朋友事业作出杰出奉献的人士 (六) 决定终结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本会的平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 遵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策 (三) 积极参与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为履行本会的宗旨,推动中国妇女事 业发展竭尽全力 (四) 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反映妇女意愿和规定等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 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平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 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的人选,聘任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 (三) 解决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解决平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妇联、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结程序及财产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遇到不可抗拒的状况发生或本会使命完毕而需终结,须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结的动意,报全国妇联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结前由全国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机构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终结后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名单(1999年1月21日推选产生) 一、 会长: 陈慕华 二、副会长:钱正英 顾秀莲 刘海荣 邹玉川 聂力 阎颖 马原 李道豫 宦国英 李国华 张肖 康泠 朱琳 莫文秀 张永珍 何婉琪 彭玉 三、 秘书长(法人代表): 秘书长:王萍 副秘书长:秦国英 四、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序列):马原 朱琳 刘延东 孙柏秋 李伯勇 李国化 李道豫 邹玉川 张肖 张永珍 陈凤英 陈慕华 周寒琼 宦国英 聂力 莫文秀 顾秀莲 钱正英 黄丽群 康冷 阎颖 理事(按姓氏笔划序列):丁露 于瑢 马立 马原 马秀红 马延军 王萍 王如珍 包陪庆 吉佩定 曲维枝 朱琳 朱其懿 伍威全 庄寿红 庄丽华 刘敏 刘文杰 刘平源 刘庆铭 刘延东 刘宝顺 刘孔爱菊 江绍伦 江泽慧 许姱姁 孙柏秋 孙忠玲 李小林 李玉芙 李正梅 李伯勇 李国华 李海峰 李道豫 李杨一帆 应文华 杨丽华 杨志红 杨咏曼 杨衍银 杨丽坤 吴青 何丽贞 何界生 何婉琪 谷建芬 邹玉川 张肖 张静 张玉芹 张世平 张永珍 张宝顺 张佑才 张春枝 张帼英 张蓓莉 陈凤英 陈尚芹 陈慕华 林康继弘 周京英 周健姿 周寒琼 金铁霖 孟晓驷 查刘壁如 郑力 赵小蝶 赵友丽 赵金卿 郝克明 段存华 修瑞娟 宦国英 袁伟民 聂力 莫文秀 顾秀莲 钱正英 倪豪梅 徐玉珍 徐素华 凌宁 高丰 高颖维 高李蓓蓓 郭立文 珠兰其其柯 黄琳 黄丽群 黄柏龄 黄惠群 银重华 康泠 阎颖 彭玉 董大胜 蒋月娥 惠鲁生 谭茀芸 甄砚 薛宝根 秦国英 卢小飞 郑秀明 婉明 大地之爱·妈妈水窖“大地之爱” 大地生长万物;妈妈养育人类。
万物感恩和关爱大地;人类感恩和关爱妈妈,这就是“大地之爱” “妈妈水窖” 水窖,是中国特定区域产生的特定名词,指的是修建于地 妇女艰难的取水之路下的用以蓄集雨水的罐状(缸状、瓶状等)容器 在中国西北黄土高原省、区的部分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因素,极度缺水有的降雨量只有300—400毫米左右,而蒸发量却高达1500—毫米以上按可运用水资源记录,人均可运用水资源占有量只有110立方米,是全国可运用水资源占有量720立方米的15.3%;是世界人均可运用水资源占有量2970立方米的3.7%那里的人、畜用水几乎全靠人工蓄集有限的雨水人们在地下修建的蓄集雨水的容器,被称为水窖因无足够的资金对这种 老式的洗脸方式 水窖的内部进行混凝土硬化,会不久浮现渗漏严重缺水的恶劣状况,导致本地农民生活艰难、生产原始、教育落后、妇女的疾病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妇女们承当着数倍于正常环境下妇女肩负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