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分册目 录第一章 拆借市场业务操作实务第一节 拆借市场业务简介第二节 网上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三节 网下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 债券市场业务操作实务第一节 债券市场业务简介第二节 债券承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三节 债券分销业务操作规程第四节 债券买卖业务操作规程第五节 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六节 买断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三章 票据市场业务操作实务第一节 票据市场业务简介第二节 票据转贴现转入业务操作规程第三节 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拆借市场业务操作实务第一节 拆借市场业务简介一、拆借市场业务类型按照交易方式划分,拆借市场业务分为网上拆借业务和网下拆借业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拆借业务称为网上拆借业务;不通过交易系统而采用直接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拆借业务称为网下拆借业务网下拆借业务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鉴证备案按照资金方向划分,拆借市场业务分为同业拆借拆入业务和同业拆借拆出业务通过对外拆入资金付出资金成本而办理的拆借业务称为同业拆借拆入业务;通过对外拆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而办理的拆借业务称为同业拆借拆出业务二、拆借业务基本规定(一)主体限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含县级农合行、农商行)为单位,经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后,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分行审批。
获得批准的县联社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联社,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二)交易方式限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之间只能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三)用途限定农村信用社的拆出资金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四)期限限定农村信用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最长拆入资金期限;同业拆借资金应到期归还,不得展期或变相展期五)额度限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本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第二节 网上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一、 操作规程(一)流程图销记台账业务发起业务审查与审批事中风险审查网上交易资金汇划审批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登记台账拆借资金到期(二)流程说明1.业务发起前台交易员按照业务运作方案或操作策略,依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单位资金状况、市场信息等情况,在市场上联系交易对手方,在对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初步商洽后,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网下)信用拆借业务报批单》(以下简称报批单),并签字确认。
2.业务审查与审批风险控制员根据前台提交的报批单对拆借利率、期限、金额、对手方受信额度等进行合规性风险性审查,并在报批单上签注相关意见后退还前台交易员,交易员按业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权人签批3.网上交易前台交易员根据报批单录入信用拆出(入)报价要素,发送公开报价或对话报价,与对手方达成一致并成交后,前台交易员打印“信用拆出(入)成交通知单”(以下简称成交单)一式三份,由交易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报批单提交风险控制员一份由前台留存并凭以记载业务台账,另外两份交后台记账,做查收(划拨)资金依据4.事中风险审查风险控制员审查报批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核对报批单和成交单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在成交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报批单和成交单退还前台5.资金汇划审批对于信用拆出业务,由后台人员根据报批单、成交单办理资金汇划审批手续,报有权人审批6.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核算后台人员根据成交单(资金划拨审批单)及时查收(划拨)资金,并进行账务记载7.登记台账前台交易员根据成交单登记信用拆出(拆入)业务台账,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后归档保管8.拆借资金到期拆出资金到期,由前台交易员与对手方联系资金汇划事宜,并通知后台人员及时查收本息;拆入资金到期,后台人员根据成交单办理资金划拨审批手续,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资金汇划和账务记载。
9.销记台账前台交易员在到期日交易完成后及时销记台账二、风险提示1.因资金头寸控制失误导致临时偿还不能、因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信用危机、主观恶意违约等2.明为拆借协议实为投资协议的虚假拆借、在制式协议文本中追加不利于信用社的内容或条款、在制式协议文本之外签署不利于信用社的附属协议或单方承诺等3.对特定交易对手同业拆借拆出金额过大、在所有资金业务中同业拆借拆出业务余额和占比过大4. 资金汇划要素错误,造成资金损失三、防控措施1.做好授信尽职调查与授信准入控制,严禁与不合格的金融机构发生同业拆借拆出业务;做好授信动态跟踪管理,对于已发生业务的资金拆入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2.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权限职责,严格业务审批和办理流程;加强法律审查,对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制式合同文本及附属协议进行严格审查3.做好授信限额控制,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信情况设置合理的授信最高限额,不得突破限额;完善中台风险审查职能,对交易对手的授信限额审查应作为业务审查的重要内容4.后台人员填写资金划拨审批单,由复核员依据合同仔细核对各汇划要素,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汇划。
第三节 网下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一、操作规程(一)流程图业务发起业务审查与审批拆借鉴证备案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登记台账资金汇划审批签订合同事中风险审查拆借资金到期销记台账(二)流程说明1.业务发起前台交易员按照业务运作方案或操作策略,依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单位资金状况、市场信息等情况,在市场上联系交易对手方,在对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初步商洽后,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网下)信用拆借业务报批单》(以下简称报批单),并签字确认2.业务审查与审批风险控制员根据前台提交的报批单、调查报告及对手方相关资料等审查对手方资信情况,并对拆借利率、期限、金额、对手方受信额度等进行合规性风险性审查,并在报批单上签注相关意见后退还前台交易员,交易员将报批单按业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权人签批3.事中风险审查前台交易员根据报批单填写《资金拆借合同》(人民银行制式格式),提交风险控制员,风险控制员审查报批单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核对报批单和拆借合同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退还前台交易员4.签订合同前台交易员根据审查记录与对手方签订《资金拆借合同》一式四份,我方留存两份其中一份交前台交易员凭以记载业务台账和向人民银行进行鉴证备案,另一份交后台人员做记账、查收(划拨)资金依据。
5.资金汇划审批对于网下信用拆出业务,由后台人员根据拆借合同办理资金汇划审批手续,报经有权人审批6.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核算后台人员根据拆借合同(资金划拨审批单)及时查收(划拨)资金,并进行账务记载7.登记台账前台交易员根据拆借合同登记信用拆出(拆入)业务台账,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后归档保管8.拆借鉴证备案前台交易员在拆借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进行鉴证备案9. 拆借资金到期拆出资金到期,由前台交易员与对手方联系资金汇划事宜,并通知后台人员及时查收资金本息;拆入资金到期,后台人员根据拆借合同办理资金汇划审批手续,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资金汇划和账务记载10.销记台账前台交易员在到期日交易完成后及时销记台账二、风险提示1.因资金头寸控制失误导致临时偿还不能、因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信用危机、主观恶意违约等2.违规办理信用拆借业务,如不具备同业拆借资格从事拆借业务、与不具备同业拆借资格的机构进行拆借、违反用途、违反期限、违反限额等3.明为拆借协议实为投资协议的虚假拆借、在制式协议文本中追加不利于信用社的内容或条款、在制式协议文本之外签署不利于信用社的附属协议或单方承诺等4.对特定交易对手同业拆借拆出金额过大、在所有资金业务中同业拆借拆出业务余额和占比过大。
5. 资金汇划要素错误,造成资金损失三、防控措施1.做好授信尽职调查与授信准入控制,严禁与不合格的金融机构发生同业拆借拆出业务;做好授信动态跟踪管理,对于已发生业务的资金拆入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2.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权限职责,建立市场业务授信审议委员会制度,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3.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权限职责,严格业务审批和办理流程;加强法律审查,对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制式合同文本及附属协议进行严格审查4.做好授信限额控制,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交易对手的经营、资信情况设置合理的授信最高限额,不得突破限额;完善中台风险审查职能,对交易对手的授信限额审查应作为业务审查的重要内容5.后台人员填写资金划拨审批单,由复核员依据合同仔细核对各汇划要素,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汇划第二章 债券市场业务操作实务第一节 债券市场业务简介一、债券市场业务类型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的常规债券市场业务类型包括:债券承销、债券分销、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一)债券承销是指取得债券承销商资格的入市联社,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通过结算系统进行投标,向债券发行人认购债券的行为。
二)债券分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券承销商签订“债券分销协议”,并进行债券过户的行为三)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表现为以债券为交易标的,一方出资金,一方出让债券,一次买断四)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资金融入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资金融出方返还资金,资金融出方向资金融入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回购期间债券不能动用,所有权仍归资金融入方所有五)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资金融入方再以约定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回购期间债券可以动用,所有权归资金融出方所有二、债券业务基本规定(一)投资对象限定1、农村信用社所投资购买的债券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部门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不得投资各类机构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办理债券买卖农村信用社所投资购买的债券必须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托管在其他机构2、农村信用社的债券投资,原则上应当以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为主,对单支债券的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3、对于各类商业银行债券的投资,应当以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为主,对于地方性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应当谨慎投资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投资,农村信用社购买前两季末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为正值、资本充足率前两季末均达到4%以上持有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前季末核心资本的20%对于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原则上农村信用社不得进行投资4、对于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的投资,要求发行主体应当是国家重点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非国家重点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投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进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投资时,应当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严格的授信准入控制和授信限额控制其中,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短期债券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1;发行主体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严禁对无合规信用评级或信用评级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