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派项目组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 加强对企业外派项目组人员的管理, 使外派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如期完成企业赋予外派人员的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外派人员 外派人员是指由企业统一派遣, 驻合作企业或驻本企业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驻在企业” )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一)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二)企业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 并协助外派人员与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 或与其他分子企业的业务联系, 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派遣流程第四条 企业向合作企业或外派单位外派的人员一律由企业统一任免, 企业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派遣流程如下所示一)由合作企业或直属、 控股企业的提出外派需求、 或企业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二)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企业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三)拟定外派人员, 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培训, 与外派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
四)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企业和外派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五)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填写“外派通知单” ,总经理签署“外派通知单”第五条 外派人员中层级 (含)以上人员的外派,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中层级以下人员的外派,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核,企业总经理批准第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的外派安排, 将“外派通知单” 以方式通知外派企业并通知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前往外派企业报到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第六条 外派至不同的企业,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有所不同一)驻参、控股企业外派人员包括向子企业、参、控股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以及派出的管理、 技术人员等 负责收集信息、 分析研究、 提出建议, 向企业提交所属子企业、 参、控股企业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处理专项报告等工作二)驻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包括运营营理人员、 技术人员、 生产加工人员、 质检人员等负责合作项目的运营、加工、维护等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合作项目驻合作企业人员的工作职责指企业外派至合作企业项目组或驻在企业生产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加工人员根据外派项目组的需要合理制定人员、 设备、工艺方面的需生产负责人 求;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项目进度的跟进; 负责生产人员的管理根据外派项目的质量要求合理制定质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实生产 质量 技术管 质量负责人施过程中的监控和调整理及基建管理人员根据外派项目或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 技术流程等, 形成正的工作职责技术负责人 式规范性操作手册发行文件, 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 组织贯彻执行以及维护工作根据项目工艺流程以及操作标准, 高效高质量的完成生产工生产加工人员作第七条 外派总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外派人员除接受企业职能部门管理外, 还应服从合作企业或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外派人员应严于律己、 注意个人言谈举止, 不做损坏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二)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 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 熟悉企业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四章 考勤管理第八条 驻合作企业的外派人员出勤考核工作由外派项目组的行政人员管理, 若无外派行政人员, 由外派主管管理外派考勤, 每月报给企业总部的人事行政部; 驻在企业的外派人员出勤考核工作由驻在企业的行政人事部代为管理第九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外派项目或驻在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外派人员应结合外派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的组织调整合理的考勤制度并执行第十条 外派人员的请假、休假、迟到、旷工处理根据“企业员工管理手册”或是“驻在企业员工管理手册”中规定处理;外派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第五章人事管理第十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项目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工作的,由企业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的岗位调整应依据企业总部和驻在企业的岗位调整管理办法, 由外派员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交由企业总部人事部门和企业管理部分审批后决定 外派员工不得无申请私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工资, 外派至合作企业的由原单位发放; 外派至驻在企业的可根据地域的差异及标准的不同,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企业标准的, 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 低于企业标准的, 由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第十三条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外派项目工作,企业对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企业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 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因故在合同期未满离职的,管和项目经理签字, 办理交接手续和帐务清理后,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 经所在部门主报企业备案,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第六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 同时接受企业的相应考核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每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
各部门负责人提报个人绩效考核表, 驻在企业总经理审核后报原企业人力资源部汇总, 由企业总经理室按照其岗位职责进行核准,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 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原企业总监室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 工作不称职、 失职或不接受企业监督管理的外派人员,考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企业员工管理手册”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的奖惩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严重危害企业利益的人员可报企业后给予辞退 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避免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报企业给予嘉奖第七章 费用报销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的出差及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如下一)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的办法二)出差人员要按照企业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三)外派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的通讯费、招待费、房租的报销规定如下一)外派人员的通讯费、 招待费按企业总部的规定和驻在企业的相应标准, 在其限额内报销二)外派人员在当地发生的通讯费、招待费,外派合作企业的外派人员由外派项目组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后上报企业总部报销;驻在企业的外派人员由驻在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后上报驻在企业报销三)外派人员在派驻地住宿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承担,外派人员住在外派企业的自有或租用物业的,应按照所住面积向外派企业交纳相应租金第八章 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企业报告个人工作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 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 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第二十三条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外派项目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 股东关系、 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人员状况、项目进度,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企业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第二十四条 按企业规定的周、 月、季、年定期的向直接领导汇报外派项目情况;由企业统一安排半年度的年中总结和一年度的年终总结和述职报告。
第九章 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第二十五条 未经企业书面授权, 企业外派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诺超出企业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 尤其是不能以企业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 对于情节严重, 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外签署合同、 协议、 保证函等均由企业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经过企业总经理签批第二十七条 妥善保管企业下发的各类文件, 防止丢失、 泄密;同时妥善处理合作企业或驻在企业的相关文件,以防泄密均需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