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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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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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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一、业务流程(一)确定预分类结果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 类企业、B 类企业、C 类企业1.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可被列为A 类企业;2.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B 类企业;3.存在《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C 类企业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经营范围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具有显著特点造成监测指标异常,且符合加贴特殊标识条件的,可将预分类结果确定为A 类,并设置相应特殊标识二)分类结论告知1.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三)异议处理1.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的,外汇局根据其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后确定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应及时调整企业预分类结果四)分类信息发布《告知书》发放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1.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告知书》的;2.未签收反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3.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不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4.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已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五)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和到期评估1.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直接调整。

直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 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 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 类;(2)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 类或B 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 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 类;(3)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 类或C 类企业2.外汇局应在B、C 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 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 类;(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可将B 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 类;(3)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 类条件的行为的C 类企业,可将C 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3.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 类或C 类,或延长B、C 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二、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

三、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四、咨询022-23209236 、022-23209539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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