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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申请表备有中英文版本请填妥一式两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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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申请表备有中英文版本请填妥一式两份的申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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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申请表备有中英文版本请填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于每份申请表上亲自签署,然后连同一张抬头写上「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港币3,000 元划线支票,邮寄或送交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 135 号宏基资本大厦十楼创新科技署(:36555678) 或九龙九龙塘达之路 78 号生产力大楼香港生产力促进局(:27885958) 如 有需要,可另纸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只供本署职员填写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资助申请表第一部分:申请者资料1A. 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资料(如属申请公司,请填写公司名称;而个人申请人则须填写香港身分证上的登记姓名请注意,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须为有关专利注册项目的预定拥有人)1234英文姓名/名称:中文姓名/名称:类别: 个人2(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于七年的本港居民)香港身分证号码:3公司 (申请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章 ) 于本港注册成立)4所有申请者必须填写申请者/发明人必须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当局处理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本计划)的申请及作相关用途所提供的资料将会以保密方式向本计划的执行机构或第三方透露,以供评审/处理申请之用。

申请者有权要求取阅或更改在申请书内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有需要,请致电(号码:36555678) 或以方式(号码:29578726) 与创新科技署联络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由其父母/监护人填妥的担保书担保书可于创新科技署或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索取个人申请人应随本申请表附上香港身分证副本一份申请公司应随本申请表附上公司注册证书、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以及最近提交予公司注册处的香港邮递地址5:: 手提:: 电邮:联络人 (如与上述资料不同)姓名: 职位:: 手提:: 电邮:B. 业务简介及股东资料(只适用于申请公司)6业务及其与发明的关系简介(请在 50 字以内作出介绍)持有申请公司 5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料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香港身分证/护照号码:56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NC1) 或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 的副本各一份申请者应提供直接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证明上文提供的资料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创新科技署信件一经寄往所提供的邮递地址,即视作有关的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已收悉信件申请公司请填写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本计划是一项资助计划,旨在鼓励从未拥有任何专利及未曾获本计划资助,而又首次申请专利的公司或人士申请专利注册。

如申请公司的关联公司(即(1)任何一名大股东(指持有 5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与申请公司的大股东为同一人的公司;或(2)没有大股东但其股东与申请公司股东完全相同的公司)曾获本计划资助,申请公司将不获资助请注明上述股东是否在任何曾申请本计划或获本计划资助的公司持有 50% 或以上股权是 (请提供公司名称及本计划的申请编号):否申请公司如没有持有 5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注明所有股东是否共同拥有任何曾申请本计划或获本计划资助的公司是 (请提供公司名称及本计划的申请编号):否C. 发明人资料7唯一或第一发明人: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公司 : 职位:香港邮递地址:: : 电邮:第二共同发明人(如适用)英文姓名:中文姓名:公司 : 职位:7(a) 如 属 个 人 申 请 人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本 申 请 表 第 一 部 分 C 段 所 述 的 唯 一 发 明 人 或 其 中 一 名 共同发明人申请人或会被要求提供可令创新科技署或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的执行机构满意的证据,证明有关发明确实由其本人发明,或与其他发明人共同发明b) 如 属 申 请 公 司 , 则 唯 一 发 明 人 或 每 一 名 共 同 发 明 人 均 必 须 为 与 申 请 公 司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人士,例如东主、股东、董事或职员。

创新科技署或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的执行机构如提出要求,申请公司必须提交书面文件,说明该公司如何从有关发明人取得有关专利申请的权利香港邮递地址:: : 电邮:其他发明人的资料见于附页D. 声明本人,即下方签署人,亦即是项申请的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的股东/申请公司的授权签署人,谨此声明:本人/本公司从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拥有任何专利,并从未获取专利申请资助计划(下称「本计划」)的任何资助尽本人所知,本申请书内填报的资料均真实无误本人已细阅并完全明白及确认下述共三页的声明以及本表夹附的两个附件:1. 本人/本公司有本申请提及的发明品的拥有权,以及该发明品的专利申请权利2. 本人/本公司将对本申请提及的发明品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在发明品推出使用时,将会符合一切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3.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是本计划的执行机构,本申请将交由生产力局或日后由创新科技署指定的任何其他执行机构处理4. 执行机构会就本申请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以确保本人/本公司符合申请本计划的资格,并评审有关发明获颁发明专利的机会这是申请本计划资助的主要条件之一视乎检索及评审的复杂程度而定,生产力局收取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一般约为港币 6,000 元至 11,000 元不等。

倘 若需要第三方提供意见,以评审有关发明获颁专利的机会,则所需的费用可能较高一份第三方意见报告的费用一般约为港币 4,500 元5. 并非所有可享专利的发明品均可获本计划资助创新科技署认为没有科技元素或不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品将不获本计划资助6. 本人/本公司会事先支付港币 3,000 元,作为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订金,当中包括进行受让人检索和撰写评审报告所需的费用,并会支付执行机构所要求的额外金额,例如进行专利检索或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的费用,否则本申请将视作已撤销论当局不会退还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费用,而有关费用只会在本申请获得本计划批准后方可由资助金额支付倘若本申请其后不获接纳/被撤销/被终止,本人/本公司必须全数支付有关的专利检索及技术评审费用7. 创新科技署会根据执行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结果,通知本人/本公司申请结果尽管如此,不论该发明获颁专利的机会如何,创新科技署亦有权不接纳有关申请创新科技署就本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8. 创新科技署及/或执行机构可直接/亲身与本人/在第一部分提供的联络人/发明人联络,以便就本申请搜集额外资料/澄清若干事项为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技术可行性,发明人须出席由执行机构在香港进行的面谈访问。

如申请者没有向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的面谈访问要求作出回应,本申请会被暂停处理9. 本人/本公司应及时提供资料或说明,以回应执行机构或创新科技署提出的问题若本人/本公司在执行机构发出第二次提示通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回应或提供有关资料,将视为本人/本公司对继续该申请不再感兴趣,并且该申请被视为已撤回10. 倘若本人/本公司的申请其后获创新科技署批准,执行机构会就于申请获批后提供的专利申请服务收取行政费用,金额约相等于专利申请费用总额的 20%11. 倘若本申请获得批准,创新科技署所提供的最高资助额可达港币 25 万元,或专利申请的直接费用(包括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及上述行政费用总额的 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因本计划资助金额亦须用于支付执行机构收取的行政费用(如上述条款 10 所述),所以在最高为港币 25 万元的资助金额中,用以支付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及有关申请专利的其他直接费用的资助额最高约为港币 20 万元本计划的资助金额未必足以支付专利申请的一切开支,而本人/本公司须要负担余额简签及公司印章(如适用)声明第2页声明第 2页12. 资助款项只会发放给负责处理专利申请的执行机构,并必须用以支付上述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费用及行政费用,以及有关专利申请所需的其他直接费用,例如律师费、顾问费和提交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等。

除上述的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外,本计划不会支付任何于本申请获批准日期前产生的开支(包括由本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本计划亦不会资助已获颁专利的续期费13. 倘若本人/本公司申请获得批准,本人/本公司必须聘请符合由执行机构发出,现行的《专利代理人指南》内列明的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处理本人的专利申请如处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的资历或专业知识未达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满意的程度,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可拒绝接纳该名专利代理人14. (适用于已向专利当局提交专利申请的个人申请人/申请公司)不论有关的专利当局有否定下截止日期,创新科技署及执行机构亦不会优先处理任何申请创新科技署及执行机构不会负上因该等截止日期而引致的任何责任15. 本计划的资助于本申请获批当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而资助金额不能转让本人/本公司须于计划资助的专利申请获颁专利的两个月内,知会计划的执行机构创新科技署及/或执行机构可在资助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直接与本人或在第一部分提供的联络人联络,以便查询获本计划资助的专利注册的进度/结果16. 若申请表中的有关发明已于任何国家或地区获颁任何类型的专利,则不论该申请的申请者是否为已获颁专利的拥有人/公司,本计划亦不会接纳该等申请。

17. 当两个或以上于本计划下提交的独立申请在所有要项上涉及相同的发明(包括在考虑过该等独立申请于本计划进行评审及/或进入专利申请阶段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时,只有一个申请会获接受创新科技署及执行机构有权让所有申请者知道彼此的存在在一般情形下,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只会接受首先收到的申请,其余的申请不会被接纳同样地,如一个于本计划下提交的新申请(在所有要项上)涉及另一个已获本计划资助的申请中的相同发明(包括在考虑过该两个申请于本计划进行评审及/或进入专利申请阶段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后得出的结论),则该新申请将不会被接纳创新科技署就本申请的决定属最终决定18. 就 任 何 已 经 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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