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警示提醒制度

ay****p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6.24KB
约3页
文档ID:359447483
警示提醒制度_第1页
1/3

本资料为word版——2023年整理警示提醒制度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三条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五条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询问,个人答复,双向交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

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有大操大办苗头,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八条警示提醒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属各部门科级干部进行警示提醒。

一般人员的警示提醒,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纪委进行 第九条警示提醒的程序: (一)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 (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三)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四)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第十条警示提醒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旬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共3页。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