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报告表》)目前,不少企业对于关联申报尚未给予足够重视,存在许多应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关联申报的相关知识,及时准确填写并提交,现就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问: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报告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见国税发〔2009〕2号通知附件)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向地税机关申报的企业范围:由地税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前述企业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不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二是境外支付各项费用的企业;三是向境外投资的企业问:什么是关联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关联关系的八种具体类型可参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问: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答: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问:《关联报告表》及其附表主要有哪些内容?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关联报告表》主要包括以下十张表:1.《关联关系表》(表一):主要填报与企业存在股份、资金、高管以及经营控制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信息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主要反映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整体交易情况该表是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故应先按顺序填写完成其他附表,最后再填制该表。
3.《购销表》(表三):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材料、商品总体采购和销售情况,应按境内、境外、关联、非关联分别填报4.《劳务表》(表四):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劳务交易的收支情况5.《无形资产表》(表五):该项表主要要求填报本年度受让、出让无形资产的情况,应分使用权、所有权及相应项目分别填报6.《固定资产表》(表六):该表主要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受让、出让的交易金额7.《融通资金表》(表七):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与境内外关联方之间融通资金及收付利息、担保费等情况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该表主要反映企业向境外投资的情况现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废止,不需填写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向境外支付各类款项的情况10.《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利润分配的情况问:《关联关系表》(表一)应该如何填写?答:按常规,每一个企业至少有一个投资方或者出资人,企业的投资方也属于关联方,填表说明中列明的八种关联关系,企业一般至少会有一种,因此表一不能为空企业在填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逐行填写“关联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地区)”等信息,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请注意填报要求:1.如果申报企业属于某集团公司成员,关联方众多,但是所属年度只与个别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则在表一中可只填写集团母公司以及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
2.如果关联是自然人,则应在表一的“关联方名称”中填写自然人的姓名,在“纳税人”识别号中填入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等问:《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中的“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及“本年度是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选项,企业应如何选择?答:企业本年度在填写表二时,可以直接就“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选项选择“是”,就“本年度是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选项选择“是”问:哪些企业应该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款项的,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都应该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问:哪些企业应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对于企业同时向境外投资两个以上企业的,对每一境外被投资企业分别填写一份本表问:报送《关联报告表》有何时间要求?答: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关联报告表》,若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5年因新系统开发原因导致未能正常申报的企业可在6月25日前完成关联业务往来申报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关联报告表》,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准备同期资料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未规定报送《关联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业务的企业不能申请预约定价安排4.企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