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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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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处方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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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处方制度1.临床医师、医士享有全部常用药品处方权2.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4.严格执行我市医保中心的处方协定,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慢性病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反对贵重药品的滥用三日内重复开出大处方,药房有权监督、拒绝配发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6.处方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并计价7.处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禁用非规范的英文缩写8.药品及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超过剂量,医师需在剂量处重加签字,方可调配9.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物用量单位以克 (g) 、毫克 (mg) ,毫升 (ml) 、国际单位 (IU) 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10.一般处方保存二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批准销毁,不得作废纸卖出。

11.药剂人员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领导调查处理12.外院返回处方,医生根据病情有权进行更换;确需应用的外购处方须经科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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