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正式稿)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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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D301-2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PresurePipeInstaltionLicensig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9年 5月 8日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 TSGD301-209前 言2007年 3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下 达 起 草任务 。 2007年 4月 , 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 , 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

2、 确定了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的修订原则 、 总体框架 、 主要内容 、 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 2007年 9月 , 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 形成了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征求意见稿 )。 2007年 12月 , 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0764号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8年 4月 ,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 由于删除了长输管道定向穿越安装许可项目 , 增加了动力管道安装 、 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的许可项目和许可条件 , 2008年 6月 , 再次向安全技术委员会专

3、家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 形成报批稿。 2009年 5月 8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是在质技监局锅发 200099号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2000)基础上的修订 。 在修订过程中 , 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 并总结了几年来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方面的经验 , 根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特点 , 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级别 、条件与要求、许可程序,以指导和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夏福勇中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 葛业武上海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华东理工大学 施哲雄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明镐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刘金山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对 管道现场防腐 蚀作业许可项目提出了许可条件的要求 。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 TSGD301-209目 录第 一章 总 则 (1)第 二章 安 装许 可的 基本 条件 和要 求 (1)第 三章 安 装许 可程 序 (2)第 四章 监 督管 理 (5)第 五章 附 则 (6)附件 A压 力 管 道 安 装 许 可 项 目 及 其 级 别 表 (7)附件 B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1)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 T

5、SGD301-209-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许 可 工 作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以 下简称 条例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 第412号 ) (以下简称决定 ,制定本规则。第 二 条 凡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的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安 装 单位 ) ,其安装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确定许可

6、范围 。 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划分为 GA类、 GB类、 GC类、 GD类,具体划分见附件 A。第 四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统 一 管 理 压 力 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GA类 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 管道现场防腐 蚀作业 、GC1级和 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 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有效期为 4年。第 五 条 从 事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的

7、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 , 由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 。 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 , 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 。 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 、 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所 安 装 的 压 力 管 道 的 安 全 性 能 符 合 压 力 管 道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TSGD301

8、-209 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 2求。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 , 其人员 、 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包括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安装条件 , 包括办公条件 、 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 、 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三 )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 包括检测仪器 、 无损检测设备 、 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 )具备主要的安装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

9、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首次取证和增项 ( 或者升级 ) 的安装单位 , 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 B。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制造 、 安装 、 改造 、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的规定 ,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 、 实施 、 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 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 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三章 安装许可程序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 、 受理 、 试安装 、 鉴定评审 、 审批 、 发证 。第 十一 条 申 请安 装资 格的 单位 (也 称为

10、 安装 单位 ) , 应当 向国 家质 检总 局或 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许可审批机关 )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一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 ;(二 )单位概况;(三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 TSGD301-209 3(五 )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 ;(六 )质量保证手册;(七 )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的公章。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机关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 在收到申请资料 后5个工作

11、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 , 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 ,将 两份 申请 表返 回安 装单 位( 其中 一份 交鉴 定评 审机 构 ) , 一份 申请 表交 许可 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 )申请资料不能证明安装单位已经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三 )处于对办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 , 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

12、理意见 , 并且 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 , 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 , 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 , 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 ( 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 。试安装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第 十 五 条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约 请 有 资 格 的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进 行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许 可 鉴 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的要求 , 安排鉴定评审工作 ,

13、 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 , 并且将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按照 特种设备制造 、 安装 、 改造 、 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一 )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TSGD301-209 特 种设 备安 全技 术规 范 4(二 )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级别的要求 , 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级别相适应; (三 )对所申请的各个级别的试安装项目进行安装质量评审;(四 )通过审查试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 、 工作记录等 , 核查质量保

14、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 )确定许可范围。第 十 七 条 鉴 定 评 审 组 完 成 对 安 装 单 位 的 鉴 定 评 审 后 , 应 当 及 时 出 具 鉴 定 评 审 报告 ,提 出鉴 定评 审意 见。 鉴定 评审 机构 应当 在鉴 定评 审工 作结 束后 的 20个 工作 日内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 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 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 , 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作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过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 、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相应的许可审批机关。第十 九 条 许可审批机关 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 ,

15、 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 二 十 条 获 得 许 可 证 的 安 装 单 位 , 如 果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需 要 增 加 安 装 许 可 类别、级别,应当办理增项的许可申请手续,其 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第二十一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 , 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时 , 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 6个月前 , 向许可审批机关提出 换证 申请 。 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 , 在 许可证 有效期内应当有安装业绩 , 没有相应类别安装业绩的,不允许换证。 换证申请时 , 安装单位除提供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 , 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安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二 )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三 )持证期间的业绩清单。第二十三条 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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