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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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环山路 2 号鸿苑大厦 16 层22 层 邮编:邮编:250014 办公室电话:办公室电话:0531-86319058 传真:传真:0531-82963316 客服、投诉:客服、投诉:0531-86319078 网址:网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鲁舜2011法意字 110 号 鲁舜2011法意字 110 号 致

2、: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致: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发行“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 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 ”)、中国银行

3、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 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 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 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 (以下合称“ 管 理办法 ”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山东省商业集 团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4、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 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包括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注册、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本次发行 的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承销、本次发行的审计、发行人的业务 及经营、本次发行的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重大法律事 项及潜在法律风险有关的文

5、件以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 机构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相关的文件, 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询问。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 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 陈述、 说明、 确认和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发行人有关人员 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发行 人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发行人制作的文件及文件中所陈述 的情况与事实都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 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

6、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情形;发行人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情形;发 行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非发行人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 均 与发行人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 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 瞒, 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或 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 以避免 本所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正确、 不完整而影响 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

7、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

8、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申请所需提交的注册材料之一, 随同其他发行文件提交交易商 协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山东舜

9、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是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1992 年由原山东省商 业厅整体改制形成,经省政府授权,经营和管理直属子公司的全 部国有资产。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大型国有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 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山东省工商局”) 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370000018034447 号,注 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元整,法定住所为济南市山师东路4 号,法定 代表人季缃绮,成立日期为1992 年11月26 日。 发行人经营范围:对外投资与管理。 (二)

10、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主体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系合法存 续的主体,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 企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注册 1、发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山东省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出资人部分职权, 决定公 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1 年 5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山 东省商业集团有限

11、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8亿元中期票据的决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议:同意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期限 3 年。并取得了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11 人,其 中外部董事 6 人,内部董事 5 名。外部董事,是指非有公司员工 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因外部董事未实际配备到位,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现为 5 人, 但发行人虽实际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不符, 其并不影响 本次决策的法律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有限

12、责任公 司董事会成员最低为 3 人, 发行人董事会人数现为 5 人, 全部为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 董事会成员满足法定最低 人数。 (3)发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发行人董事会人数及人员配备已经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批准。 2010 年 1 月 8 日,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配备情况的说明中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暂由 5 人组 成,外部董事待下一步条件成熟后到位。 (4)参加 2011 年 5 月 9 日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共 4 名,出 席人数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与会董事

13、全部为公司内部董 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发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行本期中期票据的决议,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内部有效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发行的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注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需就本次发行向交易商协会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中 期票据还需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 。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 相关规定: (一)

14、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 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设立以来持续运营、有效存续,未出 现导致其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业 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 (二)根据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本期中期票据的期限为 3 年,约定了明确 的还本付息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业务指引第二 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目前尚有 15 亿元短期融资券在注册有效期 内,本次拟申请中期票据注册发行金额为 8 亿元。根据山东天 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

15、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净资产(包含少数股东权益) 为 75.35 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待偿还余额及债务融 资工具发行总余额均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符合业务指 引第四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发行 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营运资金周转, 补充流 动资金需求,归还金融机构贷款,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本所律师 认为, 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活动,并明确披露了具体资金用途,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的 规定。 (五)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山东 省

16、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度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 人的企业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等级为 AA+级,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业务指引第十一条的相 关规定。 (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 为。 (七)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本 期中期票据发行前,发行人已发行的 2006 年、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 4 期短期融资券均不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八)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为保证按期足额偿付本次发行的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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