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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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法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为因工致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特征:(1)工伤保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2)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3)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4)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5)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受伤害者的事后救济,而且还注重对职业伤害的预防.二、工伤保险法:(一)工伤

2、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下伤保险待遇的资格;(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基于“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的宗旨,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

3、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1雇主责任原则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2无条件赔偿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

4、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外国工伤保险立法一、工伤保险国际立法(一) 国际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主要内容:(1)职业伤害保险的范围覆盖到公营、私营学徒和被他们供养的家庭成员。(2)工伤与职业病的法律特征是;处于病态、因病不能工作、体能下降或永久不能工作、由于供养人死亡失去生活来源。(3)工伤事故应当包括上下班往返途中。(4)各国通过立法制定职业病名单。(5)伤病和职业病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津贴支付原则(不低于工资的60%)、期限和方法及指数化调节

5、。(6)抚恤金的支付原则(不低于被保险人津贴的50%)和方法及指数化调节。(7)被保险人权利的丧失。(8)争议申诉和医疗事故的处理。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主要内容(1)将职业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个体劳动者、学生、义务参加公益活动的人员、劳动的囚犯等;(2)将工作途中延伸到主要住宅、用餐地点和领取工资的地方;(3)将受供养亲属的范围延伸到父母、兄弟姐妹和孙辈。(二)国际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工伤保险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是将职业伤害保险与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受害职工的康复事业密切结合起来。1职业伤害预防职业伤害预防即建立安全生产制度,预防和减少职业伤害发生的制度安排。职业伤害预防是积极的制度安

6、排,而单纯支付保险待遇则是消极的制度安排。职业伤害保险与职业伤害预防相结合的社会意义:(1)职业伤害事故率减低,降低了保险给付总额;(2)部分保险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支持企业改造设备、促进安全生产的项目建设,使职业安全工作进人良性循环状态;(3)浮动费率的实行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和保障工人利益。2职业伤害康复职业伤害康复的主要特征:(1)受益人是结束伤病治疗期的病残人员;(2)以恢复劳动力能力为目的;(3)包括身心治疗和后期医疗服务。二、外国工伤保险立法1884年,德国颁布和实施了工伤保险法,是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一、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劳动

7、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一)劳动保险时期的工伤保险立法1950年,内务部颁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该条例建立。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职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即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补偿,包括医疗、津贴和康复。(2)资金筹集。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工伤保险立法得到逐步改善。(二)社会保障时期的工伤保险立法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

8、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资金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三)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五)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六)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

9、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遗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10、;(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责任变更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七)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工会组织

11、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八)工伤认定流程1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一)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2、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事故发生;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0日内)或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材料直至完整;认定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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