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0858582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PPT 页数:84 大小:1.1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解读(8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解读“商业贿赂”,2,近年来,中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把该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从六个方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人员能够成为商业贿赂主体,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

2、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供参考。,5,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5,6,一、贿、赂的含义,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7,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二、商业贿赂的含义,8,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

3、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9,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10,(1)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11,(2)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4、(3)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2,三、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商业贿赂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造成影响,表现为: 一是危害性大,败坏我国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隐蔽性强,手段多样,查处有一定难度; 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有商业贿赂问题,经过治理,时轻时重,尚未根本解决。,13,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5、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的危害性,14,第二部分、意见的主要特点,14,15,意见第一条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即: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16,一、对主体进一步作出扩大解释,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以来,先后有两次对贿赂类犯罪主

6、体进行了修订和解释。 第一次,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次,2008年11月20日,两高的意见对商业贿赂主体进一步作出扩大解释。,17,1.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1)自然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18,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164条也有相关规定,两罪

7、罪名分别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9,按照1997年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和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受贿人涉及的单位共有两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公司、企业,20,(2)单位主体 刑法第387条、第393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罪名。 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有单位; 单位行贿罪:主体是任何所有制的单位。,21,2.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2,刑法修正

8、案六第8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3,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部分: 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4,3.两高意见的扩充解释,意见的第2、3、4、5、6条都涉及到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解释,有以下新变化: 其他单位 包括常设性、非常设性组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包括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5, 将医务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将教师纳入受贿罪主体

9、范畴; 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综上,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已经非常丰富,如下图所示。,26,27,(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93条,4.对自然人主体的理解,28,(2)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意见第2条对“其他单位”作出解释,包

10、括常设性组织和非常设性组织两类,即: 常设性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29,非常设性组织,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意见第3条进一步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30,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两类人员,即: 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31,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

11、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4条第3款,32,教 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5条第3款,33,评标、谈判、询价人员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

12、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6条第1款,34,特定关系人 2007年7月9日,两高的司法解规定“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主体,进一步扩充的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3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求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6,5.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

13、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刑事立法形式规定单位犯罪。 199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法制度。,37,(1)单位的含义 辞海中,对单位有两个解释: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38,(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

14、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39,刑法对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作了规定,在司法适用上,一般认为: 单位故意犯罪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单位其他成员,经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定,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40,(3)最高人民法院对单位犯罪的解释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

15、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41,(4)刑法分则对商业贿赂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定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单位犯罪罪名。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2,按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

16、体。,43,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4,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45,二、对财产性利益作了新解释,刑法自实施以来,两高也先后有两次对财产性利益作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