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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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篇一: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所谓,是指调整国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实质表现为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在使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从土地使用者那里所获得的土地经济收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和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资产,其稀缺性和商品属性构成了土地有偿使用的经济土壤;同时,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这为实行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体现,土地资源得到了高效和合理配置。目前,我国的形式主要

2、有以下几种:(1)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2)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国家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较短,每年缴纳的租金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较强,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实行了这一有偿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进行试点。(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国家股,国家从企业生产利润中取得相应的股息。这种方

3、式,实质上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篇二:国有土地有哪些特殊有偿使用方式?编者按:近日,国务院发布

4、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提出对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还规定授权经营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一时间,“授权经营”这个听起来有些陌生的词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其实,授权经营并不是新鲜事物,只是一种特殊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它和我们熟知的划拨和出让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什么不同,在怎样的范围内适用?本期的实务文章将对相关知识进行普及。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以划拨

5、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同时,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早在1998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即出台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国家授权经营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将取得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集团(简

6、称授权单位)改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授权其经营,企业集团可将其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其系统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作价出资(入股)或出租的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权能不同于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是受到一定限制。根据规定,其在使用年期内可以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开始探索和研究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并在航空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进行试点。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

7、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授权经营政策。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授权经营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细化。20XX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对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再次进行了明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才能取得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这些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

8、地租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与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通过租赁政策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的法定财产,企业对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

9、地租赁政策的提出主要适用于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股份制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可以实行租赁方式。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对国有土地租赁进行规定,明确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国有土地

10、租赁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

11、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简称,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从性质上讲,作价出资方式和作价入股方式没有质的区别,都是

12、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到改制后的新设企业。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作价出资方式适用于新设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则适用于新设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其土地使用权权能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一样,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提出也主要适用于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要求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实行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处置政策,并在石油化工总公司

13、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的股份制改革中进行实践。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下发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租赁政策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进行了规范。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解释。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明确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

14、,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处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篇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15、与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我国实行,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一)法律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进行了明确规定。(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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