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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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制度篇一: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XX-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

2、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第四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

3、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第六条 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

4、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省级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

5、评估等;(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四)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

6、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二)项目立项和审批。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

7、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四)项目备案。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纠正。第十一条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第十二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

8、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篇二: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工作的基石,整村推进的重要环节,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效实施,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XX-2020年)(中发20XX10号)、陕西省整村

9、推进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412号)、陕西省扶贫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三年实施规划(20XX-20XX年)、和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陕发20XX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道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村道、硬化村道、政治入户路、连户路、护村坝/护路坝/护地坝、其他道路建设。(二)人畜饮水项目。包括打机井、改卫生井、新建集中供水点/水塔、铺设供水管道等其他饮水项目。(三)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整治灌溉渠/河道、新建池塘、整治病塘、整治、建设水库、新建蓄水池/灌站/水站/水闸、硬化集雨场等其他水利工程

10、项目。(四)改土项目。包括农田改造、滴灌工程等其他土改项目。(五)桥梁与建排水设施项目。包括桥梁建设、排水设施等其他桥梁与排水设施项目。1(六)农村能源设施。包括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七)小型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规模在1-5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建设; 5-20万元的项目由有承建能力的公司建设;20-50万元的项目采取询价的办法,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建设;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设。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原则,在当年1月

11、1日前通过贫困村申请、乡镇推荐、县扶贫办初审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备案、备查。县扶贫办待项目批复后,向所在镇、村项目定向批复计划通知书。第五条项目批复计划下达7日内,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的实际要求、在扶贫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办指导下,编制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计划,由村、镇审核后报县扶贫办。第六条县扶贫办对镇级上报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行业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资金整合方案,连同实施计划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扶贫办按以下规定上报省市扶贫办重

12、新备案。2(一)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调整或变更的原因、投资、实施方案等进行核查,提出审定意见后逐级报批。(二)项目调整或变更经批准后,县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村,并向村民说明调整或变更理由。(三)所有项目的调整或变更,应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当年年底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审查。第八条项目建设由县扶贫办、财政等单位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监督与验收、交通、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办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和相关保障及土地纠纷等协调服务工作。第九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进度、采

13、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资金总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第十条项目启动。项目单位在接到扶贫项目通知文件后,按扶贫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批后方可启动。第十一条基础设施项目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资金筹措、技术质量要求、项目效益、责任人、违约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第十二条项目村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扶贫办。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施工条件应当严格3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所在村委负责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项目的开支、

14、及成本降到最低,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对违反要求的,扶贫办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第十三条基础设施项目须以省扶贫办备案审查的项目计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撤销项目计划,拒绝报账或收回预付资金。第十四条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县扶贫办除在本地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公开栏目中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及项目承建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等相关

15、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查看、抽样检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等。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验收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公告公示、项目村、项目户收益情况、项目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等。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填写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单位保障的重要凭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整改的项目,限期整改,重新组4织验收;对无法返工、整改无意义的,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建成后工程类项目应设置扶贫项目标识牌。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60%,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1年。第十九条 项目报账程序和必备材料。财政资金报账必须做到票(账)相符。报账单位要如实填写报账审批表,经村、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办由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扶贫办主要领导审批。报账资料包括批复文件、项目规划、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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