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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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概述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 第四节 国际保付代理,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支付及其法制 二、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行为 (三)票据法概况,(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国际支付工具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具有特定格式、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证券。 1要式性 2无因性 3独立性 4流通转让性,汇票(Bill of Exchange),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流程图,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Promissory Note)也称为期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汇票不同,本票在性质上属于自付证券,本票出票人就是付款人。,银行本票,支票(Cheque/Check),支票(Cheque/Check)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流程图,银行汇票流程,(二)票据行为,1出票 2背书 3提示 4承

3、兑 5保证 6付款,1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包括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以及交付票据。,2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3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 (1)承兑提示,即持票人将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提交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的行为。承兑提示仅适用于远期票据。 (2)付款提示,即持票人将即期票据或已承兑的、到期的远期票据提交给付款人要求其付款的行为。,4承兑,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并将此意思记载在票据上的行为。,

4、承兑行为,5保证,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和出票人、背书人的偿还债务)的履行在票据上所作的一种从票据行为。,6付款,付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三)票据法概况,1. 日内瓦票据公约 2. 联合国票据公约,1. 日内瓦票据公约,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及其附件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1931年统一支

5、票法公约及其附件统一支票法和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2. 联合国票据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于198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但迄今尚未生效。,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一、汇付(Remittance) 二、托收 (Collection),一、汇付(Remittance),(一)汇付的概念和分类 (二)汇付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汇付流程图,(一)汇付的概念和分类,商业汇付(Remittance)又叫汇款,是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又称为买方直接付款方式。 信汇(Mail Transfer,M/T) 电汇(Telegraphi

6、c Transfer,TT)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信汇汇款,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工具:邮寄支付凭证。一般采用签字证实。,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汇款,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电报 (cable) 、电传 (telex)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 SWIFT )方式,指示出口地某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注:汇款申请书回执加押电报汇款通知书 收据付款

7、付讫通知 电汇工具一般包括:电报( Cable )、电传( Telex )、 SWIFT 、 CHIPS,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票汇汇款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工具:银行即期汇票。一般采用签字证实。,三种汇款方式的扼要比较,( 1 )从支付工具来看,电汇方式使用电报、电传,或 SWIFT ;信汇方式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票汇方式使用银行即期汇票。 ( 2 )从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来看,电汇收费较高。 ( 3 )从安全方面来看,电汇比较安全。 (

8、4 )从汇款速度来看,电汇最为快捷。 ( 5 )从使用范围来看,电 汇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方式;信汇方式很少使用;票汇介于二者中间。,二、托收(Collection),(一)托收的概念和分类 (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三)托收统一规则,托收流程,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Sight),是指出口商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9、Sight),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给进口商;进口商审核汇票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时付款赎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将远期汇票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汇票无误后,承兑汇票,代收行交单;汇票经承兑后仍由代收行掌握,到期时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种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

10、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约定。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或买方。 (2)开证行,即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即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4)受益人,即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即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开立的跟单

11、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即信用证指定的支付货款的银行,通常指定开证行,也可是另一家银行。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指定有保兑行。,买方,卖方,开证行,通知行,申请开证,寄信用证,通知,承运人,发货,签提单,开跟单汇票 办理议付,垫付,寄跟单汇票,偿付议付行,通知,付款,赎单,提货,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信用证交易的性质独立抽象性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1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义务 2审单标准及相关义务 3银行的免责,1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义务,(1)如信用证规定为即期付款,则须即期付款 (2)如信用证规定为延期付款,则于依据信用证条款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如信用证规定承兑:()由开证行承

12、兑的,则须承兑受益人对开证行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规定由另一家付款银行承兑,如信用证指定的该家付款银行未能承兑对其出具的汇票,则开证行必须承兑受益人对开证行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于到期日对业经该付款银行承兑但尚未付讫的汇票付款。 (4)如信用证规定议付,则凭受益人依信用证出具的汇票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付款。,2审单标准及相关义务,银行审单的合理审慎之义务,而且也确立了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 UCP600明确规定,银行审单时间为自收到单据起不超过5个营业日。 对于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只须将其退还提交人或将其转交。 此外,如果信用证含有某项条件,但未规

13、定应提交符合该条件的单据,银行将视此种条件为无记载并不予理会。 在银行发现不符单据,并作出拒受通知时,该通知必须说明拒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以及单据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已退还给交单人。,3银行的免责,(1)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2)对受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3)遭受恐怖袭击的免责。,案情1998年5月,澳大利亚的MONMEN公司与美国的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前者从后者进口一批货物。6月,MONMEN公司向本国的I银行申请,由I银行开出信用证给A公司,并指定美国的C银行作为该信用证的保兑行。9月,A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后,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向保兑行提示,要求保兑行付款。但是,保兑行

14、发现A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被通知人名字有误,即把MONMEN错写成MOMMEN了,所以,保兑行认为单证不符,未向A公司付款。随即保兑行致电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在存在上述不符点的情况下授予其向A公司付款的权利,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A公司认为开证行过分挑剔,只因一个字母打印错误而拒付贷款,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承担该保兑行因未按信用证条款付款而使A公司所受的损失,保兑行则以“单证不符”为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不服,再次上诉,理由是仅名字错误不足以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法院二审维持原则,A公司仍然败诉。,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珲春

15、市支行,【案情摘要】 1995年11月6日,被上诉人珲春建行开立一份编号为JLHCLC95302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外贸”),收益人为上诉人纽科公司,通知行为纽约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以下简称“法兰克福分行”)。该信用证注明适用ICC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同年11月18日,纽科公司开始发运信用证项下货物。12月5日,纽科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法兰克福分行,请求付款。法兰克福分行审单后于12月8日通过电传向珲春建行提出单证有7个不符点:,1铁路运单以俄文签发; 2有两份编号为50332、50331的铁路运

16、单缺失; 3发货延误; 4装相单上的铁路与车厢号码与铁路运单不符; 5 发票上的合同号与其他单据不符; 6 质量证书中的第二点与信用证和发票不符; 7 受益人传真的包装方式与信用证不符、发运日期有误等。 要求珲春建行是否承兑该批单据。珲春建行于12月15日向法兰克福分行发出电传,明确表示拒付。法兰克福分行遂将该拒付电传通知纽科公司,并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退还了纽科公司。此间,纽科公司发运的货物被与吉林外贸有外贸代理关系的珲春市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国贸”)提走。纽科公司遂诉至法院。,案 由: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款支付争议,申 请 人:中国A公司 被申请人:荷兰B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荷兰B公司于1994年3月23日签订了花生仁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每盎司标准粒数为40/50 的中国产花生5,000吨,价格条款为每吨715美元,FOB 天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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