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六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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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破产法,我国破产法概况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 重整和和解制度 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重要概念和术语,破产、破产法、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重整计划 、和解、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bankruptcy)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务的活动。 广义上的破产还包括为避免企业破产而进行的重整和和解制度,破产具有下列特征:

2、1破产是对企业财产的执行程序,具有司法性,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中的当然主体。 2破产是为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而进行的程序,不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 3破产终结可以直接导致债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 4破产有利于防止债务企业经营的持续恶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清偿,二、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界定破产界限、明确破产程序、设定破产当事人权责关系的规范,既有程序内容,也有实体内容。 我国最早出现的破产立法是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第一部破产基本法是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3、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减少了以往政策性破产的不合理措施,细化了破产程序和当事人的权责,使破产制度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新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试行)届时废止。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已

4、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

5、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受理破产申请的后果,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

6、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一、管理人的概念和组成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债务企业财产和经营事务的临时性机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二)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二、

7、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务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审议决定破产实施过程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的临时性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8、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

9、权。五、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

10、人民法院裁定,六、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企业依法拥有的财产,是该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物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11、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行为取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二、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三)债权申报范围,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2、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后,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后,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四)免于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13、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五节重整和和解,一、重整申请 重整是指债务企业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清偿能力的过程,是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补救性措施。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重整期间,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

14、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的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

15、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

16、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五、和解协议的执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情形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依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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