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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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人:徐冬香,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一组,系谢春来妻子,联系电话:15856355312 谢锋锋,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儿子,联系电话:15856355312 谢玲玲,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女儿,联系电话:15856355312申请人: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南公路2333号,法人代表:许凤梅委托代理人:程小龙,男,汉族,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二组,联系电话:18930985233 申请人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与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 谢春来工伤

2、死亡事故赔偿 纠纷,于 2012年4月 10日经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2012年4月7日,谢春来在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中死亡,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法人代表对上述事故的经济赔偿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二、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以上款项不含安葬费。安葬费由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三、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赔偿金的,依法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违约金按当期未支付赔偿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四、以上全部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后,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索要赔偿。五、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请求。现请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此致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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