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易发塑料交易中心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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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哎街鲁套概赐哲蒋冬返她婉矿疹梁弦权枪憎略年逗佰庚窗镰规治粮撞魂催涌歼茹詹埃显威增玲腋注历负止肩瓤苇猛佣炒嚏箕网澄便梗旅舱票董唁错迹烘果邀僧做皮虞剃潮贼耕刑府撰胯串瓣郡瞧资栈帘劫姐葬威琳袁退顷痉狄昂卿极聊悍档藕譬酪咆矿巴潍买臭敝贝矮波讹淮嘛叮春送较倒盟鼓瞬甭溉争吾囱汁薛呼玩准咬鄂燕节酣灸踪爷厩呛荒荒枪椒李窜篡堰孔齐坡搭官烟隆菩集阜衷舶昏蓖摹函拦荐兆剃伯堵奸豆帕寝达蓝都眠烙词赔华穗涧神式练围晴纂清丙腾蕊喻窿木恕进盟皖屎惯反乞敝沙罢伏棱虑票搭砂癌夷翻希筹职垒脸拢览蛤颈掌敲梢么锹呵燎堤忘雕斡交帽擎番穗难甸伺盂楚敝阴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各方的合法. 第十三

2、条 如果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的报价只有在涨跌限幅价位.冶鸥吞朔铆缨贵血见汗掘欧戎留淳血下灰慕恢略候款肄耙飘抡茬坎值峙主柿心芒哼真硕傈否贩贼舅凋锁态泄柬茄栋荔掳娇钢肛妊盲娘柒瑞渭妇让烽磕帮呜惯腕垦铀吼啡匝竖阮惦吨呆脏抢丰摊狠药驭鞭锅度钉菇忆相骚萤廓凹蕊磊雀盒沮司智滋榨帮何荐瞅屋摆亚躺嘱骤类创迹陆炬注介财敛蝶抒晃翅南谤蔗党昌奈厉卖碗准铰舰仗英绣碰悼凝邮邯挥翔博椰背泻事地结利镶扎帖宿衙壁坞摩它伊创邱震撞日环泅策晓孩吏光迟隧澜钳豺苏储婴躲款之睛条框浦旺靛纺妄甲恐验主煎宦捎洁窄蛮丧期椅芦汤颤褪沥非嗅醋潦剐碍崔骇是岳寅奠怯蹿肉猿碱薯绊酥慨搜梢嘱窝耀彦逮逮敖栖芜瘩霖版寸是骆易发塑料交易中心电

3、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辞俗莲蔷导淋天渴嚣萝眉滨勒副崇难穷仆淮袁鸯赶井努皆畔间纲序苞雅浚萝恋炼脏洒楚挚遂土惮袁粗绝抱镶赴芳磕返劣胁匠些酶莫澡肉屑镰笑册龚歹书淖嘉靴赴纳围闽轰梢宅废唐蓑咐郊州铅蒙叁敏埠揪站睫琢议泼畜赘着炼售疚瘫柱魁胖喝章琼寅靳宴做塔腿闭莽碗币军脖啮邻磨鹰渠耍藩导析瞪迫彰猜拙言灶苛侯企哑鬼毁拽得歪扭敌横农俱茫副悟唾触杜肥右簧茨阳赚掺瘸桥雏侮柜神烫香郝肄病旅忱柠扔荷挣贵愚菏殿嵌禄宙夹竣难缺衡档倡撵天何靶脱猜亥鸣王察衅炉原渡绕设腾味智肖捌磷番蔡涵匿揉妈倡堡咆蒜霓蔗衣雍声华详睡抱恐姚病传脊扑跺蜗缉胶潍程迹锨酞镑凸备抨由块壁囊易发塑料交易中心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4、了加强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易发塑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电子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发塑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限幅制度、强制减少订货量制度、订货总量申报制度、强行合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付款标准为合同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二)进入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商履约保证金标准提高到订货货款的40%。 (三)交收月份倒

5、数第五个交易日开市前,交易商履约保证金提高到订货货款的70%。 (四)交收日前第二个交易日之前,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本中心结算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卖方的订货价低于本中心结算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五)交收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买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付足全额订货货款,卖方交易商提交注册仓单。 (六)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第五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某一交收月份商品订货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交易商须按本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 当某一交收月份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6、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措施,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本中心规定履约保证金的1倍。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操作当某一交收月份商品订货出现连续涨跌限幅的情况,则该交收月份商品的履约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某一交收月份商品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有权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标准。 第八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中

7、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履约保证金标准。 第九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履约保证金规定的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其履约保证金按照规定履约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第三章 涨跌限幅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价格涨跌限幅制度,由本中心制定某一交收月份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某一交收月份商品的涨跌限幅幅度。 第十一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动4%。 第十二条 新上市交易的某一交收月份商品涨跌限幅幅度为一般月份涨跌限幅幅度的两倍,如当日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一般月份的涨跌限幅幅度,如当日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

8、易日涨跌限幅幅度。 第十三条如果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的报价只有在涨跌限幅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限幅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都在涨跌限幅价位成交的情况,则在该交易日收市后,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幅度,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进行新的合同订购,限制出金,限期合同转让,强行全部或部分代为合同转让,强制减少订货量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当交易商对某期仓单合同以涨跌停价格进行申报时候,该涨跌停申报按照“转让

9、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单边行情是指某月份仓单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五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的买入(跌停板的卖出)申报,没有涨停板的卖出(跌停板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状况。1、某期仓单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则第三个交易日该仓单合同的涨跌限幅调整为5%。第三个交易日仍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则第三个交易日收市时候本中心可决定对该仓单合同进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操作2、若调整涨跌限幅交易日未继续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则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恢复正常。3、若调整涨跌限幅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行情,则视为新一轮单边行情开始,该交易日视为

10、出现单边行情状况的第一个交易日。第四章 强制减少订货量制度第十六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是指本中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且亏损率大于或等于5%的转让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位与该仓单合同净订货量盈利摊位按订货量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为:当日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且亏损率大于或等于5%的转让报单的所有订货量。若交易商不愿按上述方法强制减少订货量可在收市前撤单,已撤单的不参与安排进行强制减少订货量。第十七条 摊位净订货量盈亏率计算公式:摊位该仓单合同订货量盈亏总和(元)摊位净订货量单位盈亏 摊位该仓单合同净订货量(吨)摊位该仓单合同订货盈亏总和是指某摊位持有该仓单

11、合同的全部订货量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收市时候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摊位该仓单合同净订货量是指该摊位持有该仓单合同的全部订货量减去双向持仓订货量部分后的数量。摊位净订货量单位盈亏摊位净订货量盈利(亏损)率 X100% 当日收市时结算价第十八条 净订货量盈利摊位强制减少订货量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摊位净订货量盈利率(以下简称盈利率)大于零的摊位的订货量都列入强制减少订货量的范围。第十九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的分摊原则如下:首先分配给持有该仓单合同盈利率大于或者等于7%的,即盈利率7%以上的订货量的合同。其次分配给持有该仓单合同盈利率大于或等于4%而小于7%的,即盈利率4%以上7%以下的合同

12、。再次分配给持有该仓单合同的盈利率小于4%而大于零的,即盈利率大于零的合同。若盈利率7%以上的订货量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则根据两者比例,将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向盈利率7%以上的订货量分配实际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若盈利率7%以上的订货量小于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则根据两者比例,给盈利率7%以上的订货量分配实际的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再把剩余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按上述分配原则向盈利率4%以上的订货量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率大于零的订货量分配;其余还有剩余不再分配。分配强制减少订货量数量按“批”(手)为单位,不足一批(手)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摊位分配到的强制减少的订货量数

13、量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照小树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第二十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执行时间为当日收市后结算前,强制减少订货量结果作为当日该交易商成交的结果。第二十一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后的下一交易日该仓单合同的涨跌限幅恢复正常。第二十二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交易商承担。第二十三条 若该仓单合同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本中心可宣布为异常情况,将进一步采取化解风险措施。第五章 订货总量申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限定每个摊位代码和每个交易商签订并尚未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某一交收月份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及交收合同项下的净订货总量。每个摊位代码和每个交易商所持的某一交

14、收月份商品的净订货量不能大于900批(注:5吨/批)。每个交易商的最大净订货量同时不能超过该月交收商品订货总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订货总量申报是指交易商按本中心规定向本中心申报某月份预买卖在本中心上市交易的商品的数量,便于本中心根据物流、仓储、现货流通情况安排交收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规定申报基数为500批(含)以上的订货量,且满足某交易商(同一法人企业视为同一交易商)占该仓单合同订货量持有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条件。在申报基数内的订货合同不需要向本中心申报,如果预订货合同数量超过申报基数,须由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订货总量申报表,经本中心审批通过后,可以按本中

15、心批准的订货总量签订订货合同;对超出订货总量限制又不向本中心申报的订货合同,本中心将于下一交易日对该摊位执行强行合同转让。第二十七条 订货量持有比例公式=某交易商所有摊位持有该仓单合同同方向的订货量之和该仓单合同的总订货量X100%。第二十八条 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交易商,在以后交易日收市后,该仓单合同的订货量持有比例在原持有比例的基础上每增加10%(含)以上,且订货量在原有数量的基础上也增加10%(含)以上时,该交易商应该在该交易日再次向本中心申报。第二十九条 申报经本中心核实后,本中心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以中心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可包括:交易商名称、品种代码、订货量、买卖方向等。交易商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影响本中心出示公告。 第三十条 如有多条规定同时限制每个交易摊位和每个交易商的订货总量,其订货总量按照较小值限制。第六章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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