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成本、税费与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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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经济 2005年第9期纷湃与雷理研充投入成本 税费与农民收入杨晓维农民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是一个长期的经济问题。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中央抓紧便成效显著、收入增加,中央有所放松则问题重新出现甚至加剧的情况,这已被秦晖总结为“黄宗羲定律”。农民的农业劳动收入,依存于农业产出的收益和相应的农业生产费用及税费负担。在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缺乏竞争,农民缺乏相关政治权力的条件下,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抑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约束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各类税费负担,即使农产品总收益不变或增加,农产品的生产费用或税费支出随农产品总收益正向变化也会部分或全部抵消增加的产出收益,农民纯收入最终将维持在其劳动成

2、本水平。而农民的劳动成本或农民收入,在农业劳动不能向非农产业流动和转移的条件下,决定于他们的生存成本;在劳动自由流动的城乡统一劳动市场上,则决定于非农劳动收入(替代工资)。在城镇非农劳动收入普遍高于农民收入的条件下,保证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产业的自由流动和转移,是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增长、避免“黄宗羲定律”的基本途径。一、关于农民收入的一个框架不失一般性地,我们假定:农民投入劳动和其他农用生产资料,在给定的农用土地上从事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生产是农民收人的唯一来源。另外,可以近似地把农产品市场当作竞争性市场,收稿日期:20058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100875。从而农产

3、品价格既定。总的来说,农业总收入作为农产品价格和产量的乘积,由三部分构成或者说分配到三个地方:一是资本(除土地外的农业生产资料)收入;二是农民劳动力收人;三是农业总收入扣除前两者之后的余额,可称为土地收入。又因为它为政府所得,故也可称为政府收人。我们可以将竞争性的资本和劳动力收入以及法定税收作为一个基准,而将政府收入进一步划分为法定税收收入和剩余,用这块剩余表示当生产资料市场和政治市场非充分竞争情况下,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相对于竞争性情况的偏离。农产品价格不变,如果再给定农业产量,农业总收人就是一定的,于是在资本收入、劳动力收入和土地收入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要研究农民收入,必须考察劳动力市场

4、、生产资料市场竞争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而核心是劳动力能否自由流动。(一)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在没有劳动力流动限制,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将依据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价格来决定自己的劳动投入,进而决定收入。农业劳动与非农劳动投入将在农产品生产劳动与非农劳动边际收入相等时达到均衡,这个收入即农民劳动的市场价格,它依存于特定农民本身的素质及统一劳动市场的供求。对特定劳动的需求越高,该类劳动的供给越少,劳动工资越高。在给定市场需求的条件下,59如果特定劳动所要求的技能、知识越少,越是易于替代,该特定劳动的供给就越多,工资也就越低。对同质劳动力而言,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差异仅在于非货币因素(文化差异

5、、背井离乡的心理成本等)。如果生产资料市场是竞争性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是一常量,在农用生产资料支出确定的条件下资本成本只依赖于资本投入量。市场竞争将使得总收入减去劳动力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剩余全部成为土地收入(包括税收和剩余)由政府得到。这也是农业税费的上限,不管政府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约束都是这样。因为一旦超过这一上限,一部分农民或生产资料生产者就会退出市场以维持自己的收入水平。如果生产资料市场是垄断性的,由于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农民仍然得到竞争性劳动力收入。但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会随农产品总收益正向变动:当农产品价格或产量,从而农业总收入增加时,农民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极端情况下,如果政

6、府采取不干涉政策,生产资料企业将利用垄断定价得到资本收入加剩余,地租完全被农用生产资料支出侵蚀。但如果政府行为不受约束,就可能采取管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提高税收甚至国有化等方法争夺这块剩余,垄断企业则会千方百计规避管制,最终这块剩余在二者中间分配。(二)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中国长期“赶超”战略形成的城乡差别,使城镇劳动收入高于农村劳动收入,非农产业劳动收入高于农产品生产劳动收入。政府想要通过压低农产品原料成本(同时保证政府所得不变)来扶持工业发展。有两个基本办法:一是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这首先需要割裂农产品市场,于是政府要统一收购粮食。粮价降低导致收入减少,一部分农民就会放弃耕种流人城市,直到收

7、人重新回到均衡水平。为防止压低粮价的作用被农民的迁徙行为所抵消,需要严格的户籍制度。另一种方法则是直接阻断劳动力流动,不改变农产品价格,直接提高政府收人直到农民收入下降到生存成本为止,然后用提高的政府收入补贴工业。不管采用哪种方法,关键是阻断劳动力流动,而城乡差距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样,在劳动和土地缺乏流动的条件下,同质劳动力的价格在农村要低于城市,城乡收入差距于是不可避免。考虑到相对于城市而言的巨大农村人口,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趋于零,农民的劳动力价60格将被压低至生存成本或温饱水平。如果生产资料价格给定,并且农民拥有土地,那么如果政府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约束,农民就会得到农业总收入减去生产资料成

8、本与法定税收之后的余额。但如果政府可以任意收费,就会在法定税收之外增加额外收费,直至农民收入降低到生存成本为止,土地所有权完全被政府侵蚀。如果生产资料市场非充分竞争,那么不管政府行为如何,农民都会因为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而只能获得生存成本收入。(三)小结由以上分析可见,劳动力能否自由流动是农民收入决定的关键因素。如果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其价格将与城市劳动力一起统一由市场决定,农民收入取决于劳动力投入,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将其压低。如果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农村劳动力价格就由农业劳动力市场决定,在当代中国,这一价格趋近于生存成本。二、生产资料市场结构与农民收入按习惯用法,农用生产资料指除劳动和土地之外用

9、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用机械、灌溉用水、电等。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绝大多数农用生产资料都可以视为农作物的固定比例函数,不可能通过增加劳动减少这类投入。因此,可以将给定耕地上的这类生产要素投入量视为给定。根据前面的框架,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竞争性的,在给定的时期,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成本既定,由生产经营成本决定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是一常量。相应地,农民在农用生产资料上的开支也是一个常量。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存在进入限制,不能形成供给方面的有效竞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将决定于农民对农用生产资料的需求价格。随着农产品总收入增加,农用生产资料的需求价格及市场价格也会

10、相应提高,从而部分或全部抵消所增加的农产品总收入。在总量上,农产品总收入扣除生产资料费用后不能小于生存成本。如果支付生产资料费用后农民收入甚至低于生存成本,农民也会放弃对生产资料的购买。国家一直采用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的办法增加农民收人,其效果要取决于农资市场的竞争性程度。在竞争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这部分补贴意味着降低农民在农用生产资料上的支出,从而增加农民收入。但在非竞争性农用生产资料市场,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实施价格管制,这部分补贴意味着农民能够为农用生产资料支付更高的价格,补贴将直接导致农用生产资料的涨价,农民收入并不能增加。民国时期,境内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由私商经营。1949年10月起,各级

11、供销合作社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要经营业务。毫无疑问的是,中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尚未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而是一种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一方面,这些产品的生产具有典型的规模经营的特征,规模经济的特点使该产品市场具有了较高的进入门槛,从而在生产资料市场中形成了一定的自然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农业的重视,相应地对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秩序有较多的要求,这形成了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准入门槛,从而也导致了生产资料市场中行政垄断的存在。按照张曙光和赵农的描述,目前,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性进入壁垒。尽管国家1998年取消了国产化肥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17家大型化肥厂仍由中央政

12、府控制,价格根据国家制定的指导价作有限浮动。其他厂家的化肥价格由地方政府调控。进口化肥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特许经营。除少量产品由厂家自销外,化肥和农药的销售主要由中农公司及其销售网(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经“三站”(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和农技推广站)所掌控。下表显示19902002年的13年间,除了1994年和2001年外,其余各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都高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前者的增加速度高于后者,农民的收入被不断侵蚀。农产品收购 农业生产资料 农产品收购 农业生产资料年份 年份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1990 974 1055 1997 955 995

13、199l 980 1029 1998 92O 9451992 1034 1037 1999 878 9581993 1134 1141 2000 964 9911994 1399 121_6 2001 1012 9911995 1199 1274 2002 957 10051996 1042 1084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2)1990年以来,我国农产品成本以约10的速度递增。1978年生产50公斤农产品的包税成本为1114元,1997年为5193元,19年间平均每年增加844。扣除税金,1978年每亩农产品生产成本4491元,1998年为25414元。三农问题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14、,仅靠农业、农村的干部群众解决三农问题远远不够。如果不控制农资价格的上涨,中央的转移支付就可能被屹掉,这些实惠就落实不到农民头上。2005年第一季度化肥、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幅度达两位数以上,个别地区高达28,加上其他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再度提高。2005年宁夏黄河灌区的农民因化肥、柴油和种子等价格的上涨,春小麦每亩成本增加1758元,而政府给予的种粮直接补贴每亩只有lO元左右。农资价格的上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减免农业税等给农民带来的实惠。三、农业税费与农民收入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农业税条例,按田亩零起点计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

15、,我国是少数不多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之一。不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三项税种占农民应该缴纳税费总金额的比重并不大,各地征收起来也相对比较规范。然而在地方性收费上,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村委会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巧立名目,擅自向农民摊派收费,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农民负担。根据前面的框架,政府的税费只能来自土地收入。在劳动力不能向非农产业转移并且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竞争性的情况下,无约束的政府将把农业总收人减去农民生存成本与生产资料成本之后的差额以税费形式全部据为己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变得毫无意义。村级组织征收的土地承包费,即可视为税费的一种,是对农民收入的部分扣除。“既然土地归集体

16、所有,集体代理人就享有所有者的各种权力。”在土地经营承包竞争中,农民得到的土地租金收入,最终有可能全部转化为土地承包费。地方政府部门、村级组织与农用生产资料的垄断供给者,分别可以凭借各自拥有的政治权力和市场势力,将地租转化为各类税、费,以及农用生产资料支出。只要农民最后所得大于生存成本(在61劳动不能流动时)或替代工资成本(在劳动可以流动时),这些支出就是可能的。生存成本或替代工资成本构成了农民收入的下限。前面已经分析到,如果农用生产资料市场是垄断性的,并且政府行为不受约束,除法定税收以外的土地收入就在政府税费与农用生产资料供给者之间分配,其比例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由于农村村级组织直接受地方政府控制,生产资料市场的垄断力通常来自政府的准人限制或地方保护政策,甚至直接由政府及其所属盈利性机构垄断经营,价格管制也是由政府实施。因此,在这部分收入的分配中,地方政府往往拥有更强的力量。它们首先要满足政府的某些刚性税费,剩余部分则通过特定政府部门、甚至主管官员与农用生产资料供给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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