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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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 职 成 司 函 2010 8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教 委 )、 各 计 划 单 列 市教 育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认 真 贯 彻 教 育 部 、 财 政 部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推 行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的通 知 ( 教 职 成 200913号 )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的 精 神 , 加 快 建 设 基 本 覆 盖 城 乡 、贯 穿 学

2、 生 实 习 实 训 全 过 程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 切 实 做 到 中 等 职 业 学校 参 加 实 习 的 学 生 人 人 参 保 、 应 保 尽 保 , 充 分 发 挥 责 任 保 险 机 制 在 化 解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风险 中 的 作 用 , 确 保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 教 育 部 职 业 教 育 与 成 人 教 育 司 最 近 组 织 了 有关 保 险 专 家 、 相 关 法 律 专 家 、 职 教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部 分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代 表 , 对 相 关 保 险机 构 开

3、 发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保 险 方 案 ”) 进 行了 详 细 论 证 。 现 将 经 我 司 审 定 的 保 险 方 案 印 发 你 们 参 照 执 行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 保 险 方 案目 前 选 择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保 险 方 案 是 在 英 硕 ( 北 京 )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的 协 调 下 , 由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组织

4、开 发 的 保 险 方 案 。 本 方 案 采 取 联 合 共 保 的 方 式 , 具 有 保 障 范 围 广 、 保 险 费 率 低 、 服 务标 准 统 一 等 特 点 。 按 照 “同 命 同 价 ”的 原 则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行 当 地 投 保 、 当 地 和 异 地均 可 赔 付 的 制 度 , 所 使 用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已 在 中 国 保 险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本 方 案 填 补 了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方 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空 白 , 较好 地 保 障 了

5、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及 实 习 学 生 的 权 益 , 符 合 三 部 委 通 知 的 规 定 。二 、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一 ) 救 助 基 金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运 行 采 取 “保 险 +基 金 ”的 模 式 。 由 英 硕 保 险经 纪 公 司 建 立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风 险 管 理 基 金 ”, 并 委 托 “中 国 儿 童 少 年 基 金 会 ”进 行 管 理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进 行 调 剂 使 用 , 专 款 专 用 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二 ) 风 险

6、 管 理 课 程 开 发为 帮 助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了 解 风 险 管 理 和 安 全 应 急 知 识 , 提 高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风 险 管理 能 力 , 我 司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针 对 招 生 就 业 规 模 较 大 的 专 业 类 别 , 编 写 具 有 行 业 工 作 特点 的 案 例 培 训 教 程 , 对 各 职 业 学 校 的 负 责 人 及 教 师 进 行 培 训 , 以 预 防 职 业 学 校 在 实 习 教学 各 个 环 节 事 故 的 发 生 , 维 护 实 习 学 生 的 切 身 利 益 。三 、 组 织 实 施各 地 职 业 教 育 管

7、 理 部 门 是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各 地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要 把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与 推 行“工 学 结 合 、 校 企 合 作 、 顶 岗 实 习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与 深 化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的 职 业 教 育教 学 改 革 , 与 促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科 学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形 成 整 体 推 进 态 势 , 真 正 做到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参 加 实 习 的 学

8、 生 人 人 参 保 、 应 保 尽 保 ; 要 认 真 做 好 宣 传 、 检 查 、 培 训 、引 导 等 相 关 工 作 , 协 调 好 学 校 、 经 纪 公 司 和 保 险 机 构 的 关 系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为 尽 快 建立 起 全 国 统 一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条 件 ; 要 积 极 协 调 各 方 面 力 量 , 逐 步 建立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各 职 业 学 校 的 风 险 管 理 工作 , 提 高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风 险 管 理

9、 水 平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各 地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 要 尽 快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职 业 学 校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与 相 关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和 保 险 机 构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 落 实 好 承 保 及 后 续 服 务 等 工 作 , 争取 在 2010年 春 季 开 学 前 使 此 项 工 作 得 以 有 效 落 实 。本 保 险 方 案 将 试 行 两 年 , 并 根 据 试 行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试 行 期 间 , 请 英 硕 ( 北京 )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中 等 职 业

10、学 校 学 生 实 习 风 险 管 理 和 保 险 咨 询 的 顾 问 。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有 何 问 题 , 请 及 时 与 我 司 联 系 。附 件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方 案教 育 部 职 业 教 育 与 成 人 教 育 司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实 施 方 案一 、 被 保 险 人全 国 范 围 内 由 国 家 或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二 、 保 险 标 的学 生 在 实 习 实 训 全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依

11、法 应 由 校 方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三 、 适 用 条 款主 险 :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附 加 险 : 1. 附 加 教 学 实 训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2. 附 加 学 生 实 习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四 、 保 障 内 容1.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的 校 方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被 保 险 人 的 注 册 学 生 在 实 习 单 位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 因 实 习 原 因遭

12、受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伤 残 或 死 亡 ,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按 照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2.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的 工 伤 责 任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的 注 册学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 因 发 生 认 定 或 视 同 为 工伤 的 情 形 导 致 伤 残 或 死 亡 ,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3. 学 生

13、 教 学 实 训 期 间 的 校 方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的 注 册 学 生 在 被 保 险 人 组 织 或 安 排 的校 内 教 学 实 训 活 动 中 ,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伤 残 或 死 亡 ,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济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按 照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4. 学 生 实 习 第 三 者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的 注 册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 因 疏 忽 或 过 失 造 成 其他 第 三 者 的 人 身 伤 亡 ,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14、济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依 照 附 加 保 险 合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5.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的 ,对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 合 理 的 费 用 ,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面 同 意 ,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也 负 责 赔 偿 。五 、 保 险 期 限 : 一 年 和 半 年六 、 保 费 及 保 险 金 额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15、 险 的 保 费 及 保 险 金 额 , 是 以 职 业 学 校 为 全 部 在 校 注 册学 生 投 保 为 基 础 制 定 的 , 并 按 照 保 险 期 限 分 为 一 年 及 半 年 两 种 投 保 缴 费 办 法 。1.投 保 一 年 缴 费 办 法保费( 元 /人 )顶 岗 实 习 责 任 及 教 学 实 训 责任( 主 险 及 附 加 险 )学 生 实 习 第 三 者 责 任( 附 加 险 )+每 个 学 生 每 年 责 任 限 额 ( 万元 )每 个 学 生 每年 医 疗 费 用 责任 限 额 ( 万 元 )每 所 学 校每 次 事 故 责任 限 额 ( 万元 )每 人 责任

16、限 额( 万 元 )累 计责任 限 额( 万 元 )70 50 5 1200 10 100注 : 每 个 学 生 每 年 医 疗 费 用 责 任 限 额 包 含 在 每 个 学 生 责 任 限 额 内 。2. 投 保 半 年 缴 费 办 法 保费( 元 /人 )顶 岗 实 习 责 任 及 教 学 实 训 责 任( 主 险 及 附 加 险 )学 生 实 习 第 三 者责 任 ( 附 加 险 )+每 个 学 生 每 年 责 任 限 额 ( 万 元 )每 个 学 生 每 年 医疗 费 用 责 任 限 额( 万 元 )每 所 学校 每 次 事故 责 任 限额( 万 元 )每人 责任 限额( 万元 )累计 责任 限额( 万元 )40 50 5 1200 10 100注 : 每 个 学 生 每 年 医 疗 费 用 责 任 限 额 包 含 在 每 个 学 生 责 任 限 额 内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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