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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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2018 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1 目目 录录 释义 2 一、发行主体 6 二、发行程序 8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8 四、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2、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2 释释 义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或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集团公司或 山东黄金 指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额度 指 指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总计 为不超过 200 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最高待偿 额度 本期发行/本期超短 融的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期限为 220 天的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融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

3、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 指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 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 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行业自律 规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

4、交易商协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3 山东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报告 指 北京天圆全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天圆全审字 【2018】000678 号审计报告 平安银行 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圆全 指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

5、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德恒11F20170083-30号 致: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致: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非金融企

6、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期发行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

7、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 说明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了本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5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 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8、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财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财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其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亦不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承担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不得因引用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

9、为发行人本期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报送交易商协会,并愿意作为公开发行的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8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在对发行人主体资格以及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期发行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6 正文正文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一)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资格 发行人是1996年7月经山东省人

10、民政府批准, 由原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改 制而成,隶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发行人股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国资 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2015年5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划转省属企业部分国有资本的通知(鲁政字98号)及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39号)等有 关规定,以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为基础,将发行人的部分国家 资本38178.57万元及享有的权益划转给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划转 后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发行人70%的股权,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 人30%的股权。 2018年3月16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

11、府关于调整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东持 股比例的通知(鲁政字201855号),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将公司20%股权 划转至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为: 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公司70%股权、 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持公司20%股权、 山东 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10%股权。 本所律师审验了发行人持有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700001630961156号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陆拾壹万捌仟元(1,272,618,000.00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地址为济

12、南市 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陈玉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7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以 下限子公司经营)黄金地质探矿、开采;黄金矿山电力供应;汽车出租。(有 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黄金珠宝饰品提纯、加工、生产、销售;黄金选冶及 技术服务;贵金属、有色金属制品提纯、加工、生产、销售;黄金矿山专用设 备及物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设备维修;批准范围的进出

13、口业务及进料 加工、“三来一补”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及会计咨询,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相关事项,也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 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作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企业类会员名单,发行人为 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五)发行人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14、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成立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需予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设立和历次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十九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8 人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 则关于发行主体的规定,具备本期发行的主体

15、资格。 二、发行程二、发行程序序 (一)内部批准 1董事会决议 2016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 同意关于续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的议案,注册额度为200亿元,2年内有效, 采取固定利率,根据资金需求、时间窗口、市场情况择机发行。 2本次发行无需山东省国资委审批 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收益20133号),修改后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省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债券,由省管企 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因此,本次发行不需要山 东省国资委的审批。 (二)注册及备案 交易商协会已于2017年2月8日向发行人出具了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 协注【2017】SCP33号),同意发行人超短融注册额度为200亿元,自本通知书 出具之日起2年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发行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期发行编制了募集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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