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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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清偿 履行又称为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常见的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解除,从合同的“法锁”中解脱出来,(一)合同的解除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的类型,单方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2、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双方约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 一般法定解除(93、94) 特别法定解除(164-167、219等),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权,协议解除(多数合同解除的方式)特点:1解除协议为合同性质;2解除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3解除后,是否及如何恢复原状,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特点: (1)法定解除为法律规定解除情况; (2)法定解除可

3、以与约定解除并存,且约定解除可以变更法定解除。,国庆节前一周,你再不能把“礼花”运给我,我就不再要了!,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的效力,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

4、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定解除的条件,一般法定解除事由(94条),程度 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或主要债权不能实现。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明示或默示的预期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直接解除;不完全履行;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案例,2005年3月1日,陶先生委托一中介公司购买曹先生名下的房屋一套,总价28万元。签约后,陶先生支付了曹先生13万元,余款15万元通过贷款于3月31日左右付清。双方约定,曹先

5、生应于同一时间腾出房屋并通知陶先生进行验收交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陶先生欲通过银行贷款向曹先生支付15万元时,正遇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银行控制贷款,陶先生没有获得贷款。陶先生认为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国家宏观政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曹先生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万元。 曹先生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另15万元房款由陶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但这仅表明了陶先生所付房款的资金来源,陶先生是否办理贷款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合同并没有约定如无法贷款可解除合同,而且现在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同意陶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13万元购房

6、款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陶先生向银行贷款,本身仅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原告陶先生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来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愿意贷款和不愿意贷款两种可能性,而原告陶先生在决定通过贷款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银行拒绝向其贷款的可能性,并非不能预见。况且,合同约定15万元房款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仅是表明原告欲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并不意味着原告只能通过以银行贷款的资金来履行合同,以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支付房款就构成违约。如果原告陶先生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其还可以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并非不能克服。因此法院认为原告陶先生以因不

7、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13万元诉请,不能成立。,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1、债务人有过错 2、拒绝行为违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无需催告可以直接解除。,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

8、,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债权人发出履行催告,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案例一:,2008年6月1日,某糖果厂与某食品店签订糖果买卖合同,由糖果厂售给食品店1000公斤糖果,交货时间为6月5日,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到买方仓库。合同对货物品种、质量、价格、支付价款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也做了约定。但糖果厂未能按期交货,食品店遂于6月6日书面通知糖果厂解除合同,并要求

9、糖果厂承担违约责任。糖果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将在近日交货。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食品店有权解除合同吗?,案例二:,2006年12月3日,某塑料制品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塑料制品厂卖给商场100棵圣诞树。由于商场购买该批圣诞树是为了零售给顾客,所以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12月21日前将货物交给买方。但是塑料制品厂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却于12月26日上午将100棵圣诞树送到商场。商场拒收货物,并宣布解除合同。 问题:本案中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包括: 量的不完全履行 质的不完全履行 加害给付(积极

10、地债权侵害),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瑕疵给付,是指不仅给付行为存在瑕疵,并且因该给付行为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造成了损害。 加害给付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加害给付,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时,只能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二者选一 。 例如:山东某县一买受人购买的电视机爆炸,将房屋烧毁。,三、 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给付的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消的分类: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条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

11、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例如:甲欠乙7200元房租,而乙又欠甲7200/7500元货款,而且两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乙就可将两项债务相互抵销。主张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被动债权。,抵销的要件,(一)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能做主动债权,但可以做被动债权,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

12、须其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是合意抵销。 (三)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破产例外) (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相同的种类物,相同品质 高品质的可以主动抵消 特定物之间不允许抵消,但可以抵消种类物,不能抵消的债务,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三、

13、抵销的方法(单独法律行为)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 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四、 提存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提存的作用:通过提存,债务人可以将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归消灭。,提存机关,提存人(债务人或可以清偿的第三人),债权人,(提存法律关系),2、提

14、存的条件:,(1)提存人合格(债务人) (2)提存之债有效 且已届履行期 (3)提存原因合法 (4)提存客体适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101条第1项,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适于提存的物一般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债务人,申请书,提存部门,提存物,审查,接收,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条件,拒绝接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存的效力,1、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效力A.合同终止,债

15、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D.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2、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A.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B.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C.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归国家。,3、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五、债务免除免除,是

16、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的性质:无因行为,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方法:意思表示,明示、默示均可。一旦做出,不得撤回。免除的效力:债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六、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例如,甲、乙两个企业之间有个合同关系,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来甲乙合并成立丙企业,此时,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均由丙承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因合并发生混同而消灭。 因继承也能发生混同。例如:甲欠乙债1000万元,后乙继承甲的遗产。,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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