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

上传人:n**** 文档编号:56450801 上传时间:2018-10-12 格式:PPT 页数:87 大小:9.1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宣贯材料(8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宣贯材料,工程建设部 2014年6月3月,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2、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3、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4、生产操作规范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四不放过”的原则,一、安全生产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针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补充内容,资质等级许可的规定第二十条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安全施工技术说明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

5、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注:要求现场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交底记录表和资质证书,同时交底结果反映在技术交底记录表上。,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注:要求交底结果反映在安全交底记录表上。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

6、工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 、新技术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事故立即报告规定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2)责任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