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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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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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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航空法基本理论,1、概念、特征2、历史与发展3、航空法的地位,一、什么是航空法,1、名称: ——空中航行法(Aviation /Navigation law) ——航空法(Air law) ——民用航空法(Civil Aviation law) ——国际航空法(International Air law) ——(国际)航空运输法(The law of air transport),2、定义,航空法(AIR LAW): 是指维护国家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调整民用航空运输和民航其他相关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航空活动的四大要素,——空域 ——航空器 ——航空人员: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机场及地面设施:国内机场、国际机场等1)、空域,空域(Territorial Airspace) ——航空器的活动空间 ——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空),①、空域的边界,平面界线:国家的疆域线 立体高度: 最古老观点:海平面以上直至苍穹现一般观点:外层空间(Outer space)与空气空间(Airspace)之分关于两者的分界有三种观点:,关于分界的三种观点:,空气说; 实际控制说; 人造地球卫星轨道说。

空气说:,——有空气存在的区域为空气空间,没有 空气的区域为外层空间 ——大约370公里高度 ——符合空气空间的科学属性,但实用性 不强 ——采用的国家不多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海平面,,10公里,,40公里,,80公里,,370公里,,1.6亿公里,,,100公里,对流,平流,中间,热成,实际控制说,——领空的高度应以各国实际能够控制的高度为界 ——各国领空实际高度不一,强权政治 ——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反对人造地球卫星轨道说,——人造地球卫星运行轨道的最低点,约100公里处,为临界点 ——国际法学会:日益为各国和广大外空专家接受②空域是一个主权空间,按照各国共识(巴黎公约和芝加哥公约规定),一国对其空域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并据此本国空域全权实施管理 一国不能干涉或侵犯他国领空 航海中的“无害通过权”,在航空中普遍不被承认空域管理制度,又称领空管理制度,包括空域划分、飞行管理以及入境与放行的法律制度 ——禁区,一国陆地和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限制区,一国陆地和领水上空,根据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危险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区域。

专属经济区和防空识别区,专属经济区(P82)、等等防空识别区(ADIZ,P78),航空运输管理,航空运输管理是指一国对于航空运输市场进行管理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航线许可、运价制定等方面 我国:严格管理制度 美国:航空自由化(放松管制),③空域是一种经济资源,传统观念:安全、管制; 现代观点:经济、效率; 应更好地利用它为经济建设服务 如空层的划分、低空的开放、航线资源利用等2)、航空器,①、定义与种类: 航空活动的工具 航空器(aircraft)”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包括气球、飞艇、滑翔机、飞机等排除气垫船、导弹、火箭等 主指民用航空器,排除国家航空器②、航空器的产生与发展,——春秋时期王虎模仿飞鸟 ——1783年蒙哥尔菲埃,热气球8月查尔斯,氢气球 ——1903年莱特兄弟,重于空气的飞机 ——1952年,喷气式飞机制造技术已经成熟1954年5月14日历经种种试验终于诞生了Dash 80第一架喷气式飞机 ——2004年,美国高超音速飞机X-43A,Dash 80第一架喷气式飞机X-43A”全速行驶,,,,A380,全球最大民航飞机,③思考题,国际飞行的航空器是否一国领土?,三、航空法的性质,(一)、独特性 1、是适用于航空运输活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航空运输活动的特殊性,决定航空法规的特殊性; 3、是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

思考:航空法的地位?,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航空法与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关系如何? 立法:特别法服从于一般法; 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江西行李案、保罗案,(二)、国际性,1: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 2:航空法规的国际性(法规的统一是航空安全的需要) 3: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关系: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惯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之CASE: 某航班从南非经塞内加尔到比利时在塞内加尔经停时,一比利时人出海关游逛海关检查行李时发现他有一小包钻石予以没收比利时人提起诉讼 1、依据当地法律:要求必须经申报才能携带钻石、象牙等物品达客尔法院判处没收、罚金和短期监禁 2、上诉法院根据《芝加哥公约》第九条的规定:不得检查过境旅客的行李决定释放、返还三).平时性,航空法是一种平时法: 航空法只适用于和平时期,不适用于战争时期或紧急状态,四、 航空法的简史,(一)、早期的航空立法活动 航空法是伴随航空活动而产生和发展 古罗马格言: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第一部航空法令1874年巴黎市警察令:未经批准,不得升空;不得引起惊恐。

后来,陆续规定:不得投射物品;禁止携带相机;等等,(一)、早期的航空立法活动,1908----1910 巴黎外交会议(欧洲18国参加),起草国际航空法,未果但引入一些关键词汇、概念、条文 1919年,号称创造航空奇迹年催生了著名的《巴黎公约》,(二)、1919年《巴黎公约》,1919.10.23 在巴黎签订,全称《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1922.7.11生效共9章43条,8个技术附件主要内容: 1、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及其限制 2、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方面的统一 3、设立了国际空中航行委员(ICAN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Aerial Navigation,评价,1.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国际航空法的法典确立了两个中心问题:领空主权,航空安全为以后航空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形成 2.失败的公约排斥了一些小国或战败国的权益,当时与《马德里公约》和《哈瓦那公约》三足鼎立 后来被于1944年通过的芝加哥公约所取代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1.1944年芝加哥公约 2.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3.国际航班运输协议4.1929年华沙公约 5.1955年海牙议定书 6.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7.1966蒙特列尔协议) 8.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9.1975蒙特列尔附加议定书,10.安全保卫方面: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列尔公约; 1988年补充协议书;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11.对第三人损害方面:1952年罗马公约 12.航空器权利方面:1948年内瓦公约 13.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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