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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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 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 失去身体自由, 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 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

2、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2 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 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

3、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 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 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

4、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3 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罪名认定(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 手续和

5、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 批捕;未及时办理、 出示拘留、 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 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司法工作人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4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

6、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 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 受伤等。 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 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

7、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 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 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5 被告人或证人拘禁, 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形, 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

8、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 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

9、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 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6 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

10、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1999年 9 月 16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11、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

12、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

13、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8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 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

14、级残疾的, 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9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7)

1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 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

16、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重处罚, 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10 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 10% 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 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 以下;(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 以下;(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 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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