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4161694 上传时间:2018-09-08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93.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文件 鄂钢政发,2011 ? 45号 关于下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下简称“放射 源” )的保卫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建设和生活秩序,保障职工 群众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保卫管理。

2、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使用(储存)单位对放射源的安 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部是公司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 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 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台帐。 (二)指导、督促放射源的使用(储存)单位落实人防、物防、防 火、防盗、防泄漏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并对移送放射源库的储存运输 过程实施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三)对室外射线探伤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3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的放射源防护设施的检查 与验收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盗

3、或丢失放射源的侦破和追缴。 (六)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供应部职责: (一)负责放射源购买之后到交付使用之前的保卫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负责放射源专用贮存库的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并对放射源的 出入库进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实行双人双锁。 (四)负责放射源库保管人员思想教育和管理。 (五)负责落实放射源库24小时专人值守,并督促做好交接班记 录。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督促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买、易动、 停用、 拆除和上报收贮放 射源时,到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放射源的安装、调试过程 中的防护

4、与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放射源防护和防盗设施设计报 保卫部进行审查; 项目竣工后, 组织相关单位对放射源防护和防盗设施 进行验收。 4 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落实放射源保卫工作及管理责任,明确专(兼)职保卫 管理人员。 (二)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源在使用、运输、储存期间保卫管理制度 及各类管理台帐,落实治安防范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负责对放射源的购买、使用、暂存、异动、报废、销毁情况 进行登记。 (四)负责购买、异动、使用、拆卸或上报收贮放射源时向公司安 环部、保卫部报告,并做好登记备查。 (五)负责放射源暂存库(柜)管理,落实双人保管,负责保管人 员思想

5、教育和管理。 (六)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辐射事故时,立即向安环部、保卫 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进行调 查处理。 第三章管理与要求 第九条 使用 (储存) 单位党政一把手为单位第一治安保卫责任人, 应加强对本单位区域内放射源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工作计 划,与生产、安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放射源的安 装、存放,使用部位存在的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使用(储存)单位要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应制定放射源 5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每月应进行一次保卫(治安)检查,每次检查要有 记录,发现隐患要有登记,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使用(储存)单位

6、放射源所在车间(工段)的党政负责 人是放射源的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每 周进行一次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 改。 第十二条 使用(储存)单位放射源所在班组(岗位)应指定专人 负责放射源的保存、保管,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每天应进行不少于一 次检查和确认,并在交接班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安装在室外的放射源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防范必须 达到以下要求: (一)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装防盗罩或防盗网,防盗罩 (防 盗网)的钢板(钢筋)厚度不得低于 2mm( 钢筋不得小于12mm) 。 (二) 在放射源醒目处必须设置放

7、射线标志牌,必须要有工作信号, 工作信号必须保持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 公司放射源专用贮存库由供应部负责管理和保卫,应实 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健全放射源进出库登记台帐,做到帐物相符,贮 存库必须安装物防、技防措施,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禁存放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 第十五条 停用、闲置、备用的放射源(含检修拆除的)必须经所 在单位书面形式报公司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送往放射源库贮存时, 6 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因设备检修需将放射源移送或 (出入) 贮存公司放射源 库时, 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环保部和保卫部,待审准 后方可出入。 在出入运输过程中, 使用单位必须落

8、实专人或保卫人员进 行全程监护,管理人员应做好贮存、领取放射源的登记手续,做到帐物 相符。 第十七条 放射源的贮存、使用单位必须实行 24小时专人值守, 值守人员应严格履行值班、 检查等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 值守人员应 熟悉公司报警通讯联系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因检修、维修作业需要,临时移动放射源时,使用单位 必须建立放射源暂存柜, 并指派专人负责将放射源存入暂存柜,严格履 行检修、维修期间的巡逻守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班必须填写交接 班记录。 第十九条工业探伤及流动型放射装置在使用时必须划定安全防 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落实专人值守,加强使用现场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放

9、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的移动、拆除必须向安全环保部、 设备部、 保卫部报告, 并征得同意后, 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放射源的转让、调拨、借用、停用或易地贮存, 使用单位必须提前报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备案, 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购置放射源的单位, 必须将原始资料送保卫部备 7 案。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和交接班制 度,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第二十四条 使用 (储存) 单位各级责任人应定期对放射源进行安 全保卫检查(无检查记录视同未检查)或无放射源基础管理台帐、登记 不全的将予以考核。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

10、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登记 表和治安保卫责任人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一旦发生丢失、被盗事故, 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及治安责任人。公司安全环保 部、保卫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放射源被盗、 丢失的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迅速调 查侦破,追回放射源。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放射源的使用、 贮存单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 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点巡检要求,每班 进行安全检查; 所在工段及单位专业科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所在 单位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11、公司保卫部每半年对放射源的安全 保卫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 单位责任人对放射源治安保 卫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基础台帐记录 8 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保卫工作纳入公司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生产 经营业绩责任制和创建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同时与单位领导人员绩效考 核和责任追究挂钩。 第三十条单位未落实放射源保卫管理责任或未明确专兼职保卫 管理人员的,扣责任单位 500元,扣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对放射源装置进行治安保卫巡查的,每少一 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保卫部未定期开展检查的,同等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建立健全放射源保卫制度,

12、 交接班制度, 工作措施 未落实,基础档案、台帐登记不全,一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放射源购买、易动、使用、拆卸、上报收贮等环节 未按要求到保卫部备案的,一次扣责任单位 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 拆卸下来的放射源未按要求进行暂存、未落 实专人保管的,一次扣责任单位 500-1000元,扣单位责任人 300元。 第三十五条 使用(贮存)单位厂、车间(工段)、班组(岗位) 未定期做好检查,并记录的,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无检查记录视 同未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设备检修, 需将放射源移送或出入放射源库时,在 运输过程中使用单位保卫人员未实行全程监护的,考核责任

13、单位300元。 第三十七条 放射源发生被盗、 丢失等治安案件, 视情节扣责任单 位 5000-10000 元,同时对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若保卫部管理失职, 9 则与责任单位同等考核。 第三十八条 供应部、 安全环保部、 工程管理部等未按要求履行治 安保卫职责,一次扣 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扣 500-1000 元。 第三十九条 对使用单位、供应部、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的考 核由保卫部负责,对保卫部的考核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 2007年 5月 17日下发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保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表 2.放射源治安保卫责任人登记表 主题词:放射性 射线装置 保卫管理办法 通知 鄂钢公司办公室2011年 4月1日印发 10 附件 1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 号 同位素或射线 装置名称型号 同位素出厂活度 (GBQ ) 或射线装 置电流( mA ) 出厂日期 同位素射 源编码或 射线装置 编号 安装或贮 存位置及 用途 11 附件 2 放射源治安保卫责任人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单位工种或岗位从事工种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