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法避免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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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合法避免加班费徐毅律师最近宿豫区一家企业49 名员工把用人单位告到当地劳动部门,要求这家企业支付共计四百多万元加班费。加班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头痛的问题。用人单位面临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客户订单急缓程度不同, 加班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这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很现实的问题:如何合法的减少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支出,避免加班费争议?结合实务经验,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控制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实现劳资的和谐,提出以下方法:一、 用人单位特殊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采用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的工时制度。宿迁市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实行的是

2、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 5 天,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 小时。实行标准工时的, 每天劳动者工作超过8 个小时的或者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都属于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内某些特殊岗位, 比如高级管理人员、 司机、内勤、门岗、夜勤值班人员等, 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并得到批准。 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特殊岗位的加班费支出。此时要注意,在劳动合同里也要相应的约定特殊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同样计算为加班时间,但是可以降低加班费支出。二、调整每周工时制

3、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在实践中可以变通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的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控制在6.66 小时以内,每周可以安排劳动者上班 6 天,这样每周工作时间仍然不超过40 小时,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调整适用于一些用人单位必须实行每周工作6 天, 但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压缩的情况,避免了双休日加班需计算200%加班工资的情况。三、采用调休取代支付加班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 应当优先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上述情

4、况下,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在六个月以内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补休的,可以放在生产或销售淡季,但要完善书面手续, 需要劳动者的签字确认。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 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比如用人单位在国庆节1、2、3 号安排加班的,不能以调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这三天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4、5、6、7 号则可以以调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四、加班申请与审批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才叫做加班,劳动者自愿的延长工

5、作时间不算加班。 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并非用人单位的安排,并未履行相应的手续。 任何计划加班的部门和员工必须在事前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也要事后补批,同时有证明人签字,并规定申请和审批的权限和流程。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要规定加班审批制度。五、调整工资结构。要把工资划分为正常工资与加班工资,这个既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又在工资条项目中列明。 而实践中相当多的单位因为加班时间比较固定,便与员工口头约定在工资里面包括一定的加班费,或是在工资条上列了比如考核奖、 高温补贴等费用作为加班费来发放,但就是没有单独列明加班费。

6、 由于该加班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也没有在工资条里单独列明。 如果一旦发生争议, 劳动者完全可以主张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虽然实际支付了加班费,还是很可能败诉。上述这家宿豫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时间的延长必然增加了产量,用人单位认为, 产量增加了,工资提高了,也就实际支付了相应加班费。但是在工资表中, 只能反映工资总数和工作时间,没有列明加班工资的数额。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仍然应当以工资总额来重新计算加班费。 从劳动法律师角度分析,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于法有据的。这就说明用人单位在制作工资表的时候,要将加班费单独列明。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向劳动者额外支

7、付一些费用, 名为“节日补助”, “节日福利”, “过节费”等等,但却没有另外支付加班费,这些费用都不能视为加班费。 还有一些企业发放了话费补贴、餐饮补贴、交通补贴等各种津贴,这些项目均不是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而这些费用的发放,提高了企业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所以,作为专业律师,提醒企业要重视工资表的制作。六、做好考勤记录。实践中,加班费争议的难点不在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而在于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谁应该承担这项事实的举证责任。目前,在加班费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不拖欠员工在两年内的加班费,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负有管理之责, 用人单位要提交考勤记录, 以证明没有存在加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考勤工作。建议用人单位制作书面的考勤表。考勤表通常情况下包括工作天数和各种假期的天数,最好精确到小时,并让劳动者签名。签名既可以每次考勤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也可以放在与领取工资时一起,一并让劳动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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