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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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 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 设,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双

2、重领导、双重管理、双线晋升的原则加以重点建设。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第四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教师编制序列,并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大学生健康成长

3、的指导者和引路人。2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五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在大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分析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经常地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及时全面把握学生思想动态,注重运用各种载体,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促进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改善学习方法,促进学习进步,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与创新能力

4、。(四)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切实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五)及时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一道检查、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规范学生各种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六)加 强 与 班 主 任 、任 课 教 师 的 沟 通 ,注 重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和 考 核 ,利 用 学 生 集 体 在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中 的 组 织力 量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和 自 我 服 务 的 作 用 。(七)充分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落实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5、及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八)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引导和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的宿舍文化氛围。 (九)认真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经常性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注重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学生军训3等相关工作,关注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十)当学生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辅导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汇报,做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决不瞒报、谎报、漏报,维护学校、学院以及学生工作的荣誉和声誉。(十一)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第

6、六条 辅导员的配 备应以专职为主、 专兼结合的原则,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应设有专职辅导员。大学生专职辅导员配备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置。第七条 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具有坚持真理、维护真理和按客观规律办事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

7、集体、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公正、廉洁,谦虚、 谨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以人为本,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不辞辛劳、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以及计算机操作4等方面的能力。(五)工作勤奋、刻苦,自觉性比较高,工作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六)专职辅导员应为党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且在校学习期间担任过学校或者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七)具有

8、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学校成立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组成。辅导员的选聘通过笔试和面试等方式择优录取。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拔:(一)从校内外优秀毕业研究生中选聘;(二)从校内教职工中公开招聘。第十条 辅导员 采取准入、准出制度,聘期一般为两年。凡离开辅导员队伍,必须经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离开辅导员队伍。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两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经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批

9、准后方可转为专职辅导员。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有条件者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并安排相应的经费,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积极为辅导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学5习条件,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一)学校每年定期组织辅导员培训,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为新聘专、兼职辅导员举办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兰州大学专、兼职辅导员聘书”。(二)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

10、情况,选拔优秀的辅导员参加教育部、甘肃省以及其他兄弟院校组织的各类辅导员业务培训班。(三)鼓励辅导员考取专业心理咨询师、就业指导师等与学生教育管理密切相关的资格认证。(四)积极采取措施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和出国进修。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一批学有专长的辅导员成为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积极支持优秀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使其不断朝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用于支持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申报省、部级科研课题,出版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

11、论研究成果论文集。第十七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学院党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教师培养的重要环节,学校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辅导员工作经历;根据工作业绩、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积极向校内外其他工作岗位选派和推荐;同时,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第十八条 学校在聘任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时要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注重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方针,对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工作实绩,对高级职务还应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创新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6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

12、奖惩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考核。第二十条 辅导员工作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 、晋级、津 贴 等挂钩。学校依据实际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 授予“ 兰州大学优秀辅导员”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适当的电话、交通及超时工作补贴。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四)学生评议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五)其它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对辅导员 的处分,按照学校有关 规定执行,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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