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08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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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Negotiable Instruments)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n一、票据的含义n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保单、股票 、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和纸币等。n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n这种证券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签发给收款人的,由自己 承诺无条件支付或由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n本章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n中国票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 指汇票、本票和支票”。n二、票据的性质n票据是设权证券n即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一系列票据权利,其中 最基本的两项是付款请

2、求权和追索权。n票据是要式证券n即票据的格式(包括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 定,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n另外,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才有效。n票据是文义证券n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票 据所载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均不能成为设立、变更或消灭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n票据是金钱证券n即票据是以一定金钱的给付为目的的证券。n票据是债权证券n即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n票据是无因证券n票据原因n但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n至于票据持有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如何,是否合法,票据付 款人无权审问,票据持有人也无

3、义务加以解释说明。n票据是流通证券n即票据上的权利可以通过票据交付或背书而流通转让,不 必通知原债务人。n如果票据受让人是善意持票人,他拥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而且,其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n票据是提示证券n即票据债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才能要 求给付票款。n票据是返还(缴回)证券n即持票人向付款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n当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该前手予以偿付时,持票 人也应将票据交给被追索人,以协助其行使再追索权。n三、票据的作用n结算作用n在非现金结算的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以结清 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就是一种能起到货币支付功 能和结算功能的支

4、付工具。n信用作用n与贵金属货币不同,票据只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 面支付凭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n票据之所以被普遍接受和可以流通,是因为出票人在票据 上立下了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兑人允诺按票 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n流通作用n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转让。背书 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责任。背书次数越多,票据 负责人越多,票据的担保性越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得 以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n抵消债务作用n国际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可以使用票据加以抵消。n四、票据的当事人n(一)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y)n出票人(Drawer)n即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5、。n对于即期付款票据或远期付款票据未承兑之前,出票人是 票据的主债务人。票据开立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善意持 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n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n即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n 受票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但收款人或持票人不可强迫 受票人付款或承兑。n收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n即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n票据若转让,还有其他的收款人。n当票据上没指定收款人时,持有票据的人执票人(Bearer ),有权接受票款。n上述三个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重复。n(二)其他当事人(Remote Party)n背书人(E

6、ndorser)与被背书人(Endorsee)n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 据转让给他人的人。n被背书人是指票据上记名的受让人。n被背书人可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票据。n前手(Prior Endorser)与后手(Subsequent Endorser)n前手对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n但回头背书的情况不同。n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对原来的后手无追索权。n票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全是票据上的背书人和被背书 人。n承兑人(Acceptor)n即在票据上承兑,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承担远期票据到 期付款责任的人。n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sb

7、.s Honor)n在远期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时,由他人(如预备付款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此人即为参加承兑人。n票据到期时,若再向受票人提示,受票人仍拒不付款,则参加承兑人成为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sb.s Honor)负责 付款。n保证人(Guarantor)n即对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等)的债务作成“保证”行为的人。n经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n持票人(Holder)n即持有票据而有权要求支付票面金额的任何人。n包括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来人。n(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n即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n持票人所付的

8、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完全相等。n有时持票人取得票据时虽未付过对价,但其某一前手曾付 过对价,也称为对价持票人,他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 利。n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又称正当持票 人(Holder in due course)n指善意地付了全额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不过 期的票据的持有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n如其前手以欺诈、胁迫、暴力和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或以 非法对价取得票据或在等同欺诈情况下流通转让票据,即 其前手之权利存在缺陷。n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善意持票人持有 的票据不因事后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而受到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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