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施条例(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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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审计局 李小平2010年4月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 解 读Date1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 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 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 日起施行。Date2修订前的条例共56条。此次修订 中,修改46条,增加12条,删除5 条,合并5条,修订后共58条。Date3一、修订的主要过程2006年1月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6年9月向国务院提交修订送审稿 2006年12月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2007年3月2009年10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 、沟通、磋商和交换意见 2009年10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 2010年2月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Date4二、审计实施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实施条例是正确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审计法的需要 修订实施条例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需 要修订实施条例是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需 要修订实施条例是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 要Date5三、审计实施条例修订的原则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体现推进依法行政要求 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保持相对稳定Date6四、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手段 所作的修订;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 作用所作的修订;为规范审计职权行使、维护被审计单位合 法权益所作的修订;为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所作的修

3、 订。Date7 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 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1.增加了审计评价依据第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 计评价Date82.突出强调了社会公众的举报权利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Date93.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 单

4、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 诺Date104.赋予审计机关对违反 规定的被审计单 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违反审计法规的处罚权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 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Date11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处罚权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 下的罚款Date125.赋予了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 定的有关责任人

5、员的处分建议权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 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 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人员给予处分。Date13 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 审计监督作用所作的修订明确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含义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Date14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 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

6、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 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Date152.扩大了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Date163.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 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 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

7、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Date174.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的审计监督范围,并调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 的审计监督范围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 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 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 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 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 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Date18第二十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 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 、

8、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 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调查。Date195.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所涉及特定事项的 范围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 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 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Date20审计调查出决定新增一款,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 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 法行为的,专项审计

9、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 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 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 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Date216.明确了内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指导监督 内审工作的方式。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 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 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Date22强调了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了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 位;明确规定审计机关

10、通过自律组织对 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Date23通过交流经验、理论研讨、培训人 员、宣传成果等方式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的服务;通过推广内部审计准则、审计指南 等方式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通过检查内部审计文书等方式加强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Date247.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 审计报告的核查方式和处理方式。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 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 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 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 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Date2

11、5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审计机关经与有关机关协商,可以 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 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的 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Date26为规范审计职权行使、维护被审 计单位合法权益所作的修订1.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和以 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的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 务。 Date27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 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 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 当予

12、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Date282.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 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 管义务.Date29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 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 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 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 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

13、得损毁或者擅自 转移。 Date303.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 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 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 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 告知上市公司。 Date314.明确特定对象审计项目计划告知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 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

14、应当自 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Date325.明确审计听证程序的规定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 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Date336.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 救济事项范围和相关程序政府裁决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 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 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 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 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 请裁决的途径

15、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Date34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 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 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 期限不得超过30日。Date35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提请政府裁决的事 项范围、途径、期限 明确了审计机关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 政府裁决的义务 明确了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的执行效力 明确了政府裁决的办理机构和办理期 限Date3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

16、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 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Date37从审计对象及其收支属性、行政管理 体制等方面把握适用的救济方式同一审计项目具有多种收支属性的, 按主要收支属性确定适用的救济方式Date38为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所 作的修改明确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 殊情况”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 殊情况,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 Date392.明确了审计方案、审计取证、审计 记录等审计质量控制要求新增一条: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 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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