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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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储量 动态监管技术规程 (试行)王嘉鸣2009年5月前 言l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规程( 试行)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8 月印发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结合有关省分矿山具体情况编写的。 l本规程以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为主 ,适度涉及了与矿山地质技术有关的 少量监管内容。但是,本规程涉及的 监管内容如与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悖 时,应以正在实施的行政管理规定为 准。1、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目的、任务 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 确地掌握省内的矿山企业当年开采、 损失、保有资源储量数据,了解矿产 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原因,促进矿山 矿产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与

2、合理利用 ,为矿政管理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一部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的相关要求 l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l1.2.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 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提升资源储量类型,为 矿山建设生产提供资源储量依据。 l1.2.2、进行资源储量变动分析,了解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 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估算矿山当前的保有资源储量 。 l1.2.3、对矿山企业占有矿产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掌握 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 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建议。 l1.2.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优化相关估算参 数,力争达到

3、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矿产资源,又能保 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l1.2.5、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与管理台帐。按照国家统一要 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统计与报销手续。 l1.2.6、为矿业权人服务。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存在的主要 问题进行建议或指导,尤其要侧重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与 安全生产方面。 l1.2.7、为即将闭坑的矿山企业提供闭坑前的警示性地质技术 资料2、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组织形式与机构管理l2.1、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是依法取得相 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具有符 合监管工作需求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相应的储量工 作

4、经验、实施有偿服务的地勘单位或社会技术性组织。l2.2、矿山企业应该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 山尤为重要。小型矿山也应该配备地质测量人员。l2.3、动态监管机构及人员在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应该 依法、按章履行职责,杜绝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l2.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按 行政区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施,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应在所在市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工作。3、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资料的使用 范围l3.1、占用储量登记所需要的矿山地质资 料;l3.2、延续矿业权所需要的地质储量资料 ;l3.3、乙类矿产矿业权流转的地质储量资 料

5、;l3.4、矿区范围内新增矿产储量的依据。4、监测工作程序l4.1 、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开展之前应该与矿山 企业签订相关工作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委托与 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违约责任等内容。l4.2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开展野外作业前应该收 集与矿山有关的资料,大致包括:采矿许可证 、矿山生产情况(采矿方法、设计规模、年产 量、矿石销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开采回采 率、采矿损失率、选矿回收率、)相关地质资 料、矿山执行的工业指标、相关测量数据及其 他应该收集的资料。4.3、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一般程序如下:l4.3.1、收集前人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相 关规程要求,部署监测(勘探)线或

6、监测网 ;l4.3.2、施测矿区范围与监测线;l4.3.3、开展矿区地质测量,施测和编录采矿 工程;l4.3.4、分析以往样品的可用性,尽可能地利 用前人样品,在新块段或对前人分析成果有 异议时,应当布置和采取必要的地质样品;l4.3.5、编制或修编矿区地形地质图、储量估 算图;l4.3.6、整理监测资料,编写监管报告;l4.3.7.资料归档、提交验收;l4.3.8、根据验收意见修改检查监管报告,资 料存档。l4.4、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应该在矿山合法、 有效面积内开展工作。l4.5、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机构 在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现象时,应 该及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通 知矿

7、山企业,年度报告中应该有所记 载。 越界量只是推测的,准确的界外量在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测。l4.6、停采矿山的界内有以往采下的矿石堆 (数量较多)时应该估算其矿量。5、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技术资料的验收5.1、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是储量动态监管的 技术性最终成果,是储量动态监管使用的对象。为了保 障年度报告的质量,市级评估员应当对提交的报告 进行初审,初审意见中除包括对报告的优、缺点的概略 性总结外,必需包括确认的资源储量数据,以备管理部 门使用。初审后由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 报告进行技术性验收,对各市提交报告的验收率不低于 20%,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报告

8、单位与市级评估 员应该按审查验收意见对原报告或初审意见进行必要的 修改,根据验收备案的管辖权限 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备案。5.2、重要矿产资源或特大型矿区的矿山 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省厅将汇同市 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门验收,并派 遣有关专家参与审查验收。 5.3、验收分野外验收和室内验收两种形式 ,也可以合并进行,验收的重点是原始资 料、文字报告、有关图件、相关表格、取 样化验和测量成果。其中的储量估算部分 与为矿山服务等有关内容是验收的重点。5.4、省厅在必要时,将组织力量 分年度或不定期的(核)抽查各 地区的储量动态监管成果,(核 )抽查的重点是中型以上规模或 规

9、模较大的矿山,省级核查将有 专门技术要求进行规范。 5.5、本“技术规规程” 是矿山矿 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验收的技 术标准。第二部分:矿山测量工作l6、矿山测量工作的一般性要求l6.1、矿山测量统一采用(1954)北京坐 标或(1980)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高斯正投影统一采用3分带取整米数 不保存小数点。投影变形条件见地质 矿产勘查测量规程(GBT18341-2001) l6.2、全仪器法的测量工作应重点布置在 下列范畴l(1)矿区范围及拐点直角坐标;l(2)监测工作布设的监测线和利用前人的 重要勘探线;l(3)与矿体有关的要素测量(位置、形态 、出露情况等);l(4)近井点或其它重要工

10、程、大型矿山井 下测量;l(5)重要取样线或取样点;l(6)其它需要测量验证的地段。l6.3、半仪器法仅可以用于小型矿山的井下测 量或小断面及其坑道断面不规则的矿山使用, 但应该使用钢尺两次以上量距取平均值。l6.4、矿山测量的允许误差为2倍中误差,小型 零星分散矿山或乙类矿山最大允许误差不超 过3倍中误差。l6.5、建立测量控制网时可使用GPS按静态和 快速静态定位原理,测量精度分级只要求D、 E级,操作技术要求见全球定位系统(GPS )测量规程(GB/T18314-2001)。l6.6、为了保持成果的连续性,在建立控制网 时一般采用该区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l6.7、平面控制点(测量

11、)是地形测量、地质 勘查工程测量的基础,必需保证足够的精读 ,其测网与测点的精读与密度应该参照地 质矿产勘查测量规程(GBT18341-2001) 执行 。l6.8、小型矿区只要精度允许,可以放低一 个控制精度级别。各等级导线网最弱点与起 始点、相邻路线中最弱点的相对点位中(图 面)误差不大于1毫米(与常规要求放疏2倍 以上)。l6.9、高程测量。区内基本高程控制,应与测 区范围相适应,并于国家水准点连测。当测 区甚小且无发展远景,又距国家水准点甚远 时,可不连测,采用近似高程的局部高程系 。l6.10、各级水准的闭合、符合路线长度,结点 线长,支线长度均不作强制性规定;但是, 检测已测测段高

12、差应不大于50(K米)。l6.11、高程估算不做统一规定,以满足测量 仪器和测量方法要求为主。l6.12、野外观测时,应注意气候条件,但观测 时间不予限制,每一时间段观测次数不少于2 次(图根除外)。l6.12、测区内重要测点、矿区坐标拐点、近 井点及其勘探基线端点应该埋石,标石应该 能够长期保存,便于测绘。l 6.13、测量仪器应该定期校验和年检。7、地质勘探工程测量l7.1、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应根据矿区已有 的三、四等三角点,一、二级三角点和 图根点进行。在尚未建立控制网的地区 ,应测设勘探基线作为布设和测定地质 勘探工程测量的依据。当该区控制网建 立以后,应进行连测改算。l7.2、当矿区图

13、根点密度不足时,在开展 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前,可利用矿区内已 有的三角点,一、二级图根点补充,但 最多只能加密至三级。8、勘探(监测)网测量l8.1、已建立测量控制网的矿区l8.1.1、勘探(监测)网测量的布设,可 在勘探网设计图或地形图上,选定同一 勘探线上相距较远的两个交叉点图解其 坐标,作为勘探网的起算数据,或由地 质人员实地指定一基点及方位,经连测 后作为勘探网的起算数据。l8.1.2、勘探(监测)线端点、工程点、 剖面控制点的理论坐标,自起算点按各 点距离及方位用解算法推算。 l8.1.3、勘探(监测)线端点、工程点、 剖控点,由其附近的控制点用仪器或量 距极坐标法,角线交汇法或视距极

14、坐标 法将其布于实地。l8.1.4、布设后的勘探(监测)线端点、 剖控点的定测,要符合图根点测量要求 (图根点测量要求参照相关规程)。l8.2、未建立测量控制网的矿区,应由地 质人员实地确定基点和方位后,按设计 的勘探线间距,施测基线与勘探线的交 点位置。 8.3、勘探基线在施测前应先行定线l8.3.1、勘探基线钢尺或其它精密光学测 距法测定,如任务紧急可临时用经纬仪 视距导线法测定。l8.3.2、勘探基线测定精度要求为:勘探 基线上各交叉点间距离往返测差不大于 1/1000,往返高差不大于0.04*D,(D以百 米计的距离,不足300米以300米计) 。l8.3.3、勘探基线也可以用经纬仪视

15、距导 线法测定,施测后应建立测量控制网, 对所布设的工程点按规定重新定测。8.4、勘探线剖面测量: 8.4.1、勘探线剖面测量应按下表规定测定剖面端点和控 制点:地形地质图 比例尺测站点间距(K米 )剖面点至测站点最 大间距(K米)1:10001.00.81:20002.01.51:50003.03.08.4.2、剖面控制点间距离不超过下表规定:地形地质 图比例尺测站点 间距 (K 米)测站点间 距(米 )最大距 离( 米)测站点 间往 返测 校差两剖控点 间测站 长度符 合差高程闭 合差1:10000.351701001/1001/2001/3等高 距1:20000.703502001:50

16、001.50500250l8.4.3、当图切剖面时,应地形原图或在图廓 变形不大于1毫米的复制聚脂薄膜地形图上进 行。l8.4.4、剖面方向一般按左西右东原则,当恰 为南北方向时,按左北右南原则。l8.4.5、剖面图内容按地质和测量要求绘制。l8.4.6、剖面图绘制精度应附和下述要求l8.4.6.1、相邻X、Y线高程线的间距;两工程 点间;其理论值于实际值之差图上(放宽要 求后)不大于0.5毫米。l8.4.6.2、测站点、剖面点对相邻的剖控点及高 程线距离与实量值之差图上(放宽要求后) 不大于1.0毫米。9、坑道测量l9.1、坑口点可根据实际地形条件,自近井点 以经纬仪极坐标法(量距或光电测距),角 线交会法、复测量距支导线法测设。 l9.2、施测坑内中线时,可用三点挂线法每20 30米,激光经纬仪法每100米,应在顶板沿 设新的中线点。 l9.3、坡度小于1/100的坑道,可直接用三角高 程或水准测定掌子面底板高程。 l9.4、设在坑道顶板上的中线点可以做为导线 点。 l9.5、测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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