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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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策划案主办单位:广州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电视台阳光少年行动摄制组广东阳光之星大赛组委会媒体支持:广东电视台阳光少年行动摄制组、广州日报、网易、大洋网指导机构:广州励天教育培训机构打造2010年广东省最具观赏性和娱乐性的少儿才艺大赛招商方案一、企业赞助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的价值广州亚运年热点汇聚,举国瞩目,超值赞助回报,坐享总值200万品牌广告宣传及地面品牌落地 活动,打造强势品牌。 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由广州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并提供全程技术和平台支持, 由广东电视台少儿电视收视率名列前茅的嘉佳卡通频道负责电视播出。大赛从2

2、010年5月正式启动。 大赛设立声乐类、器乐类、舞蹈类、语言类、戏剧类、其他才艺等版块,共经历报名、初赛和决赛三个 环节。初赛和决赛均全程拍摄,初赛选手风采将在阳光之星官方网站上展示,广东电视台嘉佳卡通频道 将在黄金时段播出决赛的比赛盛况。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立意新颖,活动丰富,必将引来政府、企业界、媒体、消费者及 广大学生家长的共同关注,是企业品牌宣传的绝佳机会和平台。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广告 投入总值 200 万元, 数十家媒体倾情报道, 10余种媒体交叉立体覆盖,辐射范围达1.6亿消费人群, 1000名各界嘉宾应邀出席“阳光之星”大赛现场及主体活动,宣传力度空

3、前。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特别设置了品牌与消费者接触和互动的环节,让赞助企业除了 获得广告宣传外,还直接与消费面对面,促进品牌的销售,增强品牌对消费者的影响力。二、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内容赞助名称赞助级别赞助金额赞助说明说明:大赛总冠名AA40万独家1、每种赞助名称分为不同的赞 助级别。 2、赞助形式分为现金和实物两 种。 3、意向赞助企业可选择相应赞 助项目,由“阳光之星”大赛组委 会提供赞助回报方案。 4、意向赞助企业可根据自己要 求定制赞助回报内容,由“阳光之 星”大赛组委会组织实施。注:组委会欢迎赞助商提出其他 赞助合作方案大赛战略合作伙 伴(参与品牌)B

4、A20万非独家BB10万非独家BC5万非独家大赛户外活动赞 助商CA10万非独家CB5万非独家CC3万非独家CD1万非独家大赛协办单位DA3万非独家大赛唯一指定用 品(按品类)EA3万非独家三、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回报回报总述回报形式媒体列表(部分代表)(1)总计数十家媒体总值200万广 告投入 (2)10余种媒体组合立体交叉、全 国覆盖 (3)历时 100 天的高密度、高频次 集中宣传 (4)各种宣传辐射全省市1.6亿消费 人群 (5)广告、电视、专题采访等全方 位呈现 (6)政府、媒体、学界、企业、消 费者、学生及家长等共同关注(1)广告宣传 (2)广告软文 (3)节目播

5、出 (4)户外活动 (5)专题采访 (6)现场宣传品(1)电视:广东电视台、嘉 佳卡通频道 (2)报纸:广州日报等 (3)杂志:中华少年 (4)广播:广东交通广播电 台 (5)网络:网易、阳光之星 官方网站 (6)户外:广州公交车广告 、地铁车厢广告、活动宣传广 告四、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回报明细A-A: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总冠名 赞助金额: 40万元特别说明:总冠名赞助资格名额仅此一家,尊贵的礼遇、全方位的宣传攻势、专业的传播效应,让赞助商借助本次“阳光之星”才艺大赛的高端平台,成为省内外万众瞩目的焦点、省内品牌的代表和骄傲。 总冠名赞助商礼遇(总价值40万元

6、) 一、广告宣传回报:20万元; 二、现场宣传回报:10万元; 三、落地宣传回报:10万元 一、广告宣传回报(20万元) 1、总冠名企业获得“某某杯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总冠名权,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的对外任何宣传中均以“某某 杯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出现,包括3大板块的10个系列活动的全部宣传 2、享有播出本次大赛宣传广告片及决赛将以某某杯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的形式出街。 3、享有在决赛中不少于2次标版广告:“本次大赛由某某公司独家冠名播出”。 4、享有在广东电视台每周播出15秒企业形象广告不少于两次(四个月共计32次)。 5、享有初赛

7、和决赛前后不少于两次15秒客户广告播出。(16期共计32次) 6、享有初赛和决赛片尾字幕鸣谢:本次大赛由某某公司独家冠名播出。(16期共计32次) 7、享有节目脚标冠名权。 8、享有本次大赛平面宣传冠名权。总冠名企业获得数十家媒体价值10万元的报道和广告投放。总体包括:网易、广州日报、阳光 之星官方网站、广东电视台等(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户外媒体)。 9、“阳光之星”大赛组委会邀请主办媒体、战略合作媒体对总冠名企业进行专题报道(部分媒体做电视专访); 10、在“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为总冠名企业开辟专题,设置广告位播放总冠名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宣传和推 广总冠名企业形象持续

8、3个月; 11、享有本次大赛相关的户外宣传活动、交流活动以及初赛和决赛活动在本次大赛期间都以某某杯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 赛的形式出街。 12、享有企业广告如需在广东电视台各个频道播出,可以最优惠的价格在黄金时段安排播出。(频道包括 :新闻频道、公共频道、 珠江频道等)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回报明细13、享有指定比赛服装、奖品、场地等作为比赛授权产品。 二、现场宣传回报(10万元) 14、总冠名企业主要领导担任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组委会主席团成员。 15、享有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现场产品展示优先权(17期出镜不少于34次) 16、在大赛初赛和决赛上总冠名企

9、业领导上台发表总共20分钟的演讲; 17、享有主持人在初赛和决赛中不少于两次的口播:本次大赛由某某公司独家冠名播出。 18、享有冠名公司员工参与初赛和决赛现场录播的权利,以及可穿着产品广告T恤、拉企业横幅广告 (初赛和决赛出镜不少16次) 19、在大赛决赛现场显著位置显示“某某杯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 20、在大赛决赛现场总冠名企业领导作为颁奖嘉宾为获奖者颁奖; 21、总冠名企业获得组委会提供的整个大赛录像带和DVD光盘一套(赞助商logo作为屏幕角注 ) ; 22、大赛10大活动现场最显著位置标注总冠名企业Logo和名称; 23、大赛所有海报、资料袋(单面)均出现总冠名企业名

10、称和logo; 24、总冠名企业独家拥有大赛初赛和决赛不少于1.5MX1.5M的现场广告位; 25、大赛决赛为总冠名企业提供2块展位(1m1.2m); 26、大赛决赛入选证明上显著位置印刷总冠名企业名称和logo; 27、享有为本次大赛推荐参与比赛小朋友的优先权。 28、享有第二年本次大赛冠名优先权 三、落地宣传活动(10万元) 29、总冠名企业获得 “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优先在活动现场开展大型展示及促销活动(具体卖场以组委会最终公布名单 为准); 30、总冠名企业的logo及名称可在大赛初赛赛场的落地活动中进行体现,总冠名企业领导可选择初赛分赛场以嘉宾身份出席; 注:以上赞助

11、方案可能会有调整,一切以最终协议内容为准。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回报明细B-A 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战略合作伙伴 赞助金额:20万元特别说明:战略合作伙伴非独家,为大赛一级合作伙伴,通力参与大赛的各项活动。同时享受特别礼遇,获得全方位的宣传效应, 赞助企业成为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的焦点和亮点。战略合作品牌赞助商礼遇(总价值20万元) 一、广告宣传回报:10万元; 二、现场宣传回报:5万元; 三、落地宣传回报:5万元; 一、广告宣传回报(10万元) 1、战略合作品牌获得“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战略合作伙伴”称号,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

12、艺大赛的对外宣传中均以“2010 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战略合作伙伴”出现,含3大板块的10个系列活动的宣传; 2、享有在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前后不少于2次广告标版:本次大赛奖品由某某公司提供。(15期共计30次) 3、享有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前或后1次15秒客户企业广告的播出。(15期共计30次) 4、享有公司员工在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1次参与现场录播,以及可穿着产品广告T恤、拉企业横幅广告。 (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出 镜不少于15次) 5、享有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片尾字幕鸣谢权。(15期共计15次) 6、享有本次大赛平面宣传署名权。 7、享有指定比赛饮料、器材、场地等作为比赛授权产品。 8、大赛

13、组委会邀请主办媒体、战略合作媒体对战略合作品牌企业进行专题报道(部分媒体做电视专访); 9、在大赛组委会指定网站-阳光之星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为战略合作品牌企业开辟专题,设置广告位播放战略合作品牌企业形象 宣传广告宣传和推广战略合作品牌形象持续2个月; 二、现场宣传回报(5万元) 10、战略合作品牌企业主要领导担任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组委会主席团成员; 11、在大赛初赛和决赛上战略合作品牌企业领导上台发表总共10分钟的演讲; 12、在大赛初赛和决赛上主持人单独鸣谢战略合作品牌企业至少3次; 13、在大赛电视颁奖晚会上战略合作品牌企业领导作为颁奖嘉宾为获奖者颁奖; 14、战略合作品

14、牌企业获得组委会提供的整个大赛录像带和DVD光盘一套( 赞助商logo作为屏幕角注 ) ;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回报明细15、大赛8大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标注战略合作品牌企业Logo和名称; 16、享有主持人在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中不少于1次的口播:“本次大赛奖品由某某公司提供” 17、享有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现场产品展示权。 18、享有为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推荐参与比赛小朋友的优先权。 19、大赛所有海报、资料袋(单面)均出现战略合作品牌企业名称和logo; 20、战略合作品牌企业独家享有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录制现场不少于0.8MX0.5M的现场广告位; 21、大赛决赛为大赛战略合作企业

15、提供2块展位(1m1.2m); 三、落地宣传活动(5万元) 29、战略合作企业获得 “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优先在活动现场开展大型展示及促销活动(具体卖场以组委会最终公布名单为 准);注:以上赞助方案可能会有调整,一切以最终协议内容为准。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赞助回报明细B-B 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战略合作伙伴 赞助金额:10万元一、广告宣传回报:5万元 二、现场宣传回报:2.5万元 三、落地宣传回报:2.5万元 一、广告宣传回报(5万元) 1、大赛战略合作企业获得“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战略合作伙伴”称号,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

16、的对外任何宣传中 均以“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战略合作伙伴”出现; 2、享有在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前或后1次广告标版:本次大赛奖品由某某公司提供。(10期共计10次) 3、享有在本次大赛初赛和决赛片尾字幕鸣谢权。(10期共计10次) 4、享有本次大赛平面宣传署名权。 5、享有指定比赛饮料、奖品等作为比赛授权产品。 6、在大赛组委会指定网站-阳光之星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为大赛战略合作企业开辟专题 二、现场宣传回报(2.5万元) 7、大赛战略合作企业主要领导担任2010年“阳光之星”少儿才艺大赛组委会主席团成员; 8、大赛系列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标注大赛战略合作企业Logo和名称; 9、大赛战略合作企业获得组委会提供的整个大赛录像带和 DVD 光盘一套( 赞助商logo作为屏幕角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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