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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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p三、著作权的限制p(二)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1第五节 版权的内容和限制p(三)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 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 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 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3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一、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七)使用他人作品,

3、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 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 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 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4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 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可以单独

4、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一起适用。赔偿损失,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又是承担 财产责任的主要方式,确定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遵循如下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5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以下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5、、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三、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以下8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 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 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 删除

6、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的;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节 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p四、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 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

7、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本章要点u版权的基本概念u版权保护的客体u版权的归属u版权的内容和限制u版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11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本章内容u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u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3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1850年的法国。它的立法来 源是新西兰民法典第1382条。 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 的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

8、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 权包括版权、邻接权、与发明有关的权利、科学发现权、 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等等。即对反不正 当竞争活动给予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项内容。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 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并且规定: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 竞争的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特别禁止下列情况: (1)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 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 工商

9、业活动的信誉的;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 、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出现在1982年的广告管理暂行 条例第9条,该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 当的竞争”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其后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的第四条、第五条、第 七条中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尽管没有直接出现“反不正

10、当竞争”的概 念,上述三条均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的立法宗旨 首先,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正当的交易秩序,维护 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 服务和商品。良好的竞争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中重要的组 成部分之一。 其次,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保护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它 保护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经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独特的成果,以确保竞争者能安全地享用他自己的劳动 成 果而不被他人剥夺。同时,不正当竞争法保证竞争者有施 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保证每个竞争者应有的扩张机会的 发展空间。 第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的

11、重要参 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p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竞争中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21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p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一种类型。22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应该把握如下三点: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依据反不正当

12、 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 。 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行为。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归纳为以 下十一种类型。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p(一)仿冒行为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不正当市场竞争,将自己的产品或 者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相混淆,并造成或可 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误购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

13、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的商品;25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知名商品”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 所悉知的商品。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 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 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 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 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p(二)虚假标示行为 p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对 产品的质量标识、原产地或

14、者其他能够反映产品品质的各 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以欺骗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的利 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27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p(三)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的特定性: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 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行为的核心在于排斥他人参与竞争。 2、政府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 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 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p(四)商业贿赂行为 p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采用 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即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 品,包括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29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p(五)虚假宣传行为 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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