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草案》有关外地就禁止年龄歧视及支援培训的配套措施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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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草 案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草 案 有 關 外 地 就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及 支 援 培 訓 的 配 套 措 施 的 法 例有 關 外 地 就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及 支 援 培 訓 的 配 套 措 施 的 法 例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法 案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 要 求 教 育 統 籌 局 (教 統 局 ), 就 海 外 已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的 國 家 有 關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的

2、法 例 , 以 及 有 關 工 作 時 數 、 最 低 工 資 、 培 訓 津 貼 、 有 薪 培 訓 假 期 等 配 套 措 施 的 法 例 提 供 資 料 。 2. 本 文 件 載 述 澳 洲 、 新 西 蘭 、 英 格 蘭 和 蘇 格 蘭 有 關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及 支 援 培 訓 的 配 套 措 施 的 法 例 。 這 些 國 家 在 發 展 職 業 教 育 及 培 訓 方 面 歷 史 悠 久 , 更 是 發 展 資 歷 架 構 的 先 驅 。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 本 文 件 載 列 的 資 料 (以 互 聯 網 上 所 搜 集 的 資 料 為 依 據 )可 能 未 盡

3、 全 面 。 年 齡 歧 視 年 齡 歧 視 3. 澳 洲 的 2004 年 年 齡 歧 視 法 (Age Discrimination Act 2004)屬 於 聯 邦 法 , 處 理 公 眾 生 活 多 個 範 疇 的 年 齡 歧 視 問 題 。 該 法 例 適 用 於 澳 洲 各 個 省 及 領 地 , 禁 止 基 於 年 齡 (以 至 一 般 與 年 齡 有 關 的 特 徵 和 該 年 齡 人 士 一 般 被 認 為 具 有 的 特 徵 )而 導 致 較 差 的 待 遇 。 在 僱 傭 方 面 , 該 法 令 涵 蓋 僱 員 、 佣 金 經 紀 人 和 合 約 工 作 者 涉 及 的

4、聘 書 、 僱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 接 受 晉 升 及 培 訓 的 機 會 , 以 及 解 僱 事 宜 。 4. 同 樣 地 , 新 西 蘭 的 1993 年 人 權 法 (Human Rights Act 1993)第 II 部列 明 不 受 歧 視 的 準 則 , 並 處 理 在 公 私 營 部 門 發 生 而 關 於 僱 傭 、 性 騷 擾 、 種 族 不 和 諧 、 種 族 騷 擾 和 使 人 受 害 的 歧 視 行 為 。 1993 年 人 權 法 第21 條所 載 列 和 1990 年 人 權 法 案 法 (Bill of Rights Act 1990)第 19 條所 提

5、 述 的 禁 止 歧 視 理 由 , 均 包 括 由 16 歲 開 始 的 年 齡 歧 視 。 5. 另 一 方 面 , 英 格 蘭 和 蘇 格 蘭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而 非 立 法 手 段 促 進 公 民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 舉 例 說 , 蘇 格 蘭 的 年 齡 差 異 實 務 守 則 (Code of Practice on Age Diversity)臚 列 僱 主 為 免 出 現 年 齡 歧 視 而 可 採 用 的 主 要 原 則 , 以 及 建 議 僱 主 根 據 有 關 職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招 聘 僱 員 。 立法會CB(2)607/05-06(01)號文件

6、2最 高 工 時 最 高 工 時 6. 澳 洲 1996 年 工 業 關 係 法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96)第22 條就 最 高 日 常 工 作 時 數 訂 立 規 定 。 該 條 文 訂 明 , 以 一 段 為 期 12 周 的 期 間 計 算 , 僱 員 的 日 常 工 作 時 數 平 均 每 周 不 得 超 逾 40 小 時 ; 然 而 , 就 季 節 性 的 工 作 而 言 , 該 等 平 均 每 周 日 常 工 作 時 數 , 可 用 不 多 於 52 周 為 計 算 基 礎 。 7. 英 國 的 工 作 時 間 規 例 (Working Time

7、 Regulations)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生 效 , 訂 明 工 作 日 及 工 作 周 的 長 短 限 制 , 以 及 最 少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 尤 須 注 意 的 是 , 每 個 工 作 周 一 般 只 限 工 作 48 小 時 。 不 過 , 這 上 限 可 用 17 周 的 期 間 為 基 礎 , 作 平 均 計 算 ; 如 情 況 特 殊 , 甚 至 可 用 26 周 為 計 算 基 礎 。 個 別 僱 員 可 與 其 僱 主 簽 訂 書 面 協 議 , 豁 免 引 用 48 小 時 上 限 的 規 定 。 然 而 , 有 關 僱 主 必 須 備 存 已

8、同 意 不 受 制 於 48 小 時 上 限 規 定 的 所 有 僱 員 的 最 新 記 錄 , 並 把 該 等 記 錄 向 衛 生 及 安 全 行 政 部 門 或 地 方 當 局 呈 報 , 上 述 協 議 方 為 有 效 。 8. 根 據 我 們 搜 集 的 資 料 , 新 西 蘭 並 無 立 法 訂 明 最 高 工 時 。 最 低 工 資 最 低 工 資 9. 新 西 蘭 1983 年 最 低 工 資 修 訂 法 (Minimum Wage Act 1983)為 其 僱 員 訂 定 有 關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的 條 文 。 根 據 該 法 例 , 勞 工 部 部 長 每 年 會 檢

9、 討 最 低 工 資 在 達 致 其 目 標 方 面 的 成 效 , 法 例 並 設 有 既 定 準 則 , 用 以 檢 討 最 低 工 資 的 調 整 情 況 。 10. 澳 洲 的 最 低 或 基 本 工 資 概 念 , 是 在 一 九 零 七 年 工 業 法 庭 的Harvester個 案 中 確 立 。 1993年 最 低 僱 傭 條 件 法 (Minimum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 1993)列 明 不 同 種 類 假 期 的 最 低 條 件 及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 該 法 例 適 用 於 國 家 勞 資 關 係 體 系 內 所 有 僱 主

10、及 僱 員 。 最 低 僱 傭 條 件 法 的 條 文 並 不 涵 蓋 某 些 類 別 的 僱 員 , 包 括 在 輔 助 就 業 服 務 下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 完 全 按 佣 金 支 薪 或 按 件 工 計 酬 的 人 士 , 以 及 義 務 工 作 者 。 此 外 , 當 局 亦 另 行 制 定 一 份 有 關 見 習 員 及 學 徒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的 列 表 。 11. 在 英 國 , 國 家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實 施 。 1998 年 全 國 最 低 工 資 法 (National Minimum Wage Act 1998)3訂

11、明 , 已 超 出 強 迫 教 育 年 齡 的 僱 員 , 他 們 所 支 取 的 薪 酬 必 須 不 少 於 由 國 務 大 臣 不 時 訂 明 的 全 國 最 低 工 資 。 有 薪 培 訓 假 期 及 培 訓 津 貼 有 薪 培 訓 假 期 及 培 訓 津 貼 12. 在 澳 洲 , 2001 年 土 著 社 群 及 組 織 (西 澳 洲 )裁 定 (Aboriginal Communities and Organisations (Western Australia) Award 2001) 訂 明 , 工 會 代 表 、 商 店 的 管 事 或 工 作 場 地 認 可 的 員 方 代

12、 表 , 均 應 享 有 (僱 主 亦 應 給 予 他 們 )每 年 最 多 五 天 的 非 累 積 假 期 , 用 以 修 讀 由 認 可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的 課 程 。 13. 新 西 蘭 的 情 況 與 澳 洲 相 似 , 亦 有 立 法 就 有 薪 培 訓 假 期 訂 定 條 文 。 2000 年 僱 傭 關 係 法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第 七 部 訂 明 , 工 會 有 權 向 身 為 工 會 成 員 的 僱 員 分 配 最 多 五 天 的 僱 傭 關 係 教 育 進 修 假 期 。 14. 根 據 我 們 搜 集 的 資 料 , 英 格 蘭 和 蘇 格 蘭 均 沒 有 就 有 薪 培 訓 假 期 立 法 。 上 述 四 個 國 家 亦 沒 有 就 培 訓 津 貼 訂 定 法 律 條 文 。 教 育 統 籌 局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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