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案件管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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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保险业案件管理李敏*1保险案件管理与责任追究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 二、司法案件报告制度 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五、下一步监管措施*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一)2006-2010年案件总体情况 2008年- 315件- 4.1亿元- 408人2007年- 92件- 3.6亿元- 124人2006年- 19件- 3028万元- 28人 2009年- 370件- 7.5亿元- 515人2010年- 352件- 9.5亿元- 513人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一) 总体情况2011年1-10月,共发生司法案件173

2、件,涉及262人, 司法案件件数同比下降43.3%,涉案金额11759.1万元 ,同比下降80.3%。其中:涉及产险公司74件(126人),同比下降57.2% ,涉案金额4791.24万元,同比下降90.2%;寿险公司 92件(123人),同比下降24.6%,涉案金额6270.69 万元,同比下降23.9%;中介2件(3人),同比下降 80%,涉案金额336.70万元,同比下降88%;其他5件 (10人),涉案金额360.47万元。*14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二)公司分布2011年1-10月,共有30家公司发生案件。其中,产 险公司涉及15家,发案件数居前的是人保财险、大地 财险、中华联合、

3、平安财险、安邦财险、太保财险。 寿险公司涉及15家,发案件数居前的分别是:国寿股 份、平安寿险、太保寿险、太平人寿、新华人寿、人 保寿险。*15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16(三)地区分布1-10月份共有33个地区发生案 件。其中,发案件数居前的分 别是:江苏、辽宁、北京、河 南、广东、浙江、上海、河北 等地区。前8个地区的案件件数占全部 案件数的48.6%,涉案金额占全 部案件总涉案金额的60.3%。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四)案件类型*171-10月份案件主要分布于 诈骗及侵占类,其中业内 诈骗类51件,涉案金额为 4799.71万元,件数占比为 29.5;业外诈骗类44件 ,涉案金额219

4、6.26万元, 件数占比为25.4;侵占 类41件,涉案金额1961.39 万元,件数占比为23.7 。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五) 案件特点1、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下降较为明显,但百万元以上大 案增加较多,案件风险不容忽视。2、案件主要集中在侵占、挪用、诈骗等三类,产险公司 业外诈骗类案件较多,寿险公司业内诈骗类案件较多,保险 行业反欺诈任务十分艰巨。3、案件多发于部分大中型公司,且多为基层机构。4、业务员涉案数量较多,高管一般涉案金额较大,尤其 省级机构高管涉嫌犯罪案件有所增加,负面影响较大。5、商业贿赂案件继续受到司法机关关注,并且判决出现 示范效应。 *18一、保险业案件形势分析(五)

5、案件特点6、利用网络服务管理漏洞案件在个别公司再次出现,网 络业务风险预警管理急待加强。 7、保险公司负责人因未正确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而被 判处刑罚案件首次出现。8、“新农合补偿金”诈骗案件首次出现,公司代办业务 案件风险不容忽视。9、违法骗取保险资金的个人案件多发,应对重点区域、 重点人群开展案件风险专项排查。10、涉农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有蔓延趋势,政策性农 险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现象在一度程度上仍然存在。*18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一)司法案件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81号) 2009年7月15日印发报送范围: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

6、、非法 集资、传 销等,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报告原则:属地管理、分级报送 报告时限:案发后5日内报专报;季后7日内报季报*二、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二)司法案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一是各公司缺乏统一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信息不畅 “九龙治水”各管一块;重案发轻跟踪;配合协调不够,对案 情不甚了解 二是部分公司对报告制度重视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 案件性质归类不准确;报送方式有误;未及时掌握案件状态的 变化;多报不在统计范围内的案件;同类案件未准确合并 三是少数公司填报人员不认真,存在应付的现象 数据加总错误;汇总表与明细表不符;填写要素不齐全;案件 基本情况表述模糊;案件状态发生变化未在备注栏体现;立

7、案 调查件数小计与立案件数不对应;地区机构填写不准确 四是大部分公司对司法案件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阶段, 并没有上升到机制自省的层面*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一)基本思路准确定位,着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努 力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充分发 挥公司主观能动性,把该做的事情做好 (二)核心原则明晰权责、双线问责;向上追责、直至总公司;尽职免责、区别对待*(三)主要内容 1、问责事项 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违规案件 2、被问责对象 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控责任人、其他) 3、问责方式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34、

8、问责标准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5、问责管理 对于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 u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 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u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 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u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u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 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 对于问责不力人员的管理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9、(四)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对问责制度理解不正确 调查不深入 时效性不强 后续管理不严格 缺乏监督检查*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案件问责有关事项 1、关于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 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判断。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 结果判断。 重大违规案件:主要根据违规案件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结果、对社会影响程度,或者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情况判断 。*2、关于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涉案金额: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所有资金总额。 损失金额:案件发生给

10、保险机构造成的经济利益的减少, 包括案发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保险机构因案件发生而承担 或垫付的资金,不包括罚金、罚款。案发后保险机构挽回 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以及扣押的涉案人佣金、 津贴、其他可折现的利益等不得抵减损失金额。 当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同时达到问责标准时,应从“涉案 金额”与“损失金额”对应的问责处理标准中择其重者进 行问责。*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问责对象及部分特殊人员如何问责的问题 对兼有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兼部门 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工作等)问责:应以其实际承担的 对问责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问责标准,

11、但问 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经济处 罚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行。 对兼有两个以上同等职务(级)的人员问责:问责决定应落 实到其所兼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职、撤职等情 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定的问题v 自查发现案件:指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 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 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主动发现的案件。经国 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不属于自查发现 案件。v 自查发现案件从轻处理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

12、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减轻问责如何判定的问题 案发后积极做好案件处置工作,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 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 任。 追缴资金和赔偿损失达到损失金额50%以上的,问责时 可以减轻处分的等级。*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做好案件问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问责工作的基础管理;从监测、登记、督办、归 档、报送等方面加强全流程管理。及时规范开展问责工作:问责调查、问责实施,减轻 问责、超时限问责、跨地区案件问责的处理加强问责监督检查工作:跟踪督办、抽查、处理加强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职务、薪酬限制,员工 任用,信息通报把握好行政处罚与案件问责的关系*四、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下一步监管措施(一)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工作的初步要求案件信息收集、核查 及时报案、配合公安侦查工作 开展案件风险排查 积极维稳、妥善处置案件 开展案件调查、督办 案件问责、整改 建立案件台账、加强案件分析 加强培训教育*(二)加强问责制度执行力建设1、问责督办2、信息公开3、严肃准入4、监督检查*五、下一步监管措施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谢 谢!*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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