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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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一)古代刑事诉讼立法沿革 1、原始社会,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 2、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3、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 法典。 4、日耳曼法 5、教会法(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1理论准备: 2各国资产阶级革命 代表性法典是1804年的法国刑事诉讼 法典 3二战期间 4二战后趋向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一)弹劾式诉讼:第一个诉讼制度 。 特点:(1)控审分

2、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 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2)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 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 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 (3)当事人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 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 进行。 (3)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之一。(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特点:1、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 究犯罪。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 于法官一身。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国 家官吏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2、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 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 被追究的“诉讼客体”地位。 3、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与野蛮

3、的刑讯紧 密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 象。(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 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是资产阶级 将公正、理性、人权等观念融入纠问式制度, 同时摒弃其野蛮、落后的诉讼因素并在此基础 上加以改造的结果。被告人获得诉讼主体的地 位,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分立,互相制约, 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职权主义体现了国家在 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 纯粹职权主义特征:(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3)采 不变更原则,不允许控诉方撤诉。但现代诉讼 中一般均采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又称

4、对抗式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采,主要特征 :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 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 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制度。(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特征:(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 调查证据的权力。(保持法官能动性) (2)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 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 双方平等对抗。如法庭调查中,实行英 美式的交叉讯问等制度。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 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5、 1、概念: 2、获得神的启示的仪式: (1)诅誓。 (2)水审 (3)火审 (4)决斗 (5)卜筮 (5)十字形证明(二)法定证据制度 1、概念 2、主要内容: (1)关于证据分类很详细。 (2)被告人自白被认为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 证据,即“证据之王”。关于证人证言规定也很 详细。 (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也有 具体规定。 (4)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完善的 证据认定有罪;不完善的证据刑讯 存疑判决。 3、进步性:(1)有利于消除各地在诉 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状态。 (2)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专横武断 。 局限性:(1)导致刑讯现象盛行 (2)遏制了法官在审理案件 中的主观

6、能动性。(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概念: 2、优点: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 下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 智和信念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从而 为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创造了条件。 缺点: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 横和主观擅断。(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特点:证据规则复杂而精密。大量的证 据规则由相应的判例所确立。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皋陶造狱 郑国子产“铸刑书” 魏国李悝编纂法经 商鞅完善形成秦律 汉承秦制 唐朝唐律 五代、宋、金、明律、清律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司法行政不分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1)起

7、诉方式以被害人告诉为主,也有 审判机关的纠问等。 (2)审级制度严格,越诉受到禁止。 (3)建立了直诉制度。 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多采独任制,少数案件实行会审制。 两造审理 五听制度 八议制度 代理制度 热审与寒审 死刑的特别复核 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自由证明的证据制度 刑讯法定 6、总结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鲜明特点 (1)儒家思想为其思想基础。“亲亲相隐” (2)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3)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4)司法行政不分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判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

8、之,以 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 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 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而不当坐。” 疙瘩老娘 的状子: “十五嫁,十六寡,公鳏,叔大,花少叶, 叶缺花,嫁乎?不嫁” “翁壮叔大,瓜田李下,是否当嫁?”二、清代的刑事诉讼法 1906年,沈家本 大清刑事、民事诉 讼法草案,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精 神的诉讼法典草案。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北洋政府将前清刑事诉讼律修改为 刑事诉讼条例颁布后于1922年1月 全面施行 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中华民国刑事 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 法,1934年修正并于次年颁布施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4编,164条)通过,1980 年1月1日施行。1996年全面修订(2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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