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对惩罚正当性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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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I摘摘 要要 马克思对惩罚正当性的怀疑,主要是基于对传统惩罚理论对惩罚正当性的证明的分析。惩罚功利主义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惩罚报应主义主张正义和应得。马克思在对上述理论的分析中,认为功利主义因为片面追求社会公共利益而可能导致惩罚无辜者;而报应主义虽然在理论上行得通,但马克思更加注重的是理论必须应用于实践,报应主义在这一方面却不能达到。本文力图从原著出发,来阐明马克思是如何看待惩罚正当性问题,以及其对死刑的态度。文章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对论文的问题及意义进行一个简单的陈述,参考以往哲学家们对

2、法律惩罚所下的定义对本文所要论述的法律惩罚的概念进行了一个界定。 第二部分,对传统惩罚功利主义理论代表贝卡里亚、边沁的惩罚正当性证明进行论述,接着分析马克思对功利主义证明提出的质疑。 第三部分,论述传统惩罚报应主义理论的代表康德、黑格尔对惩罚正当性的证明,并分析了马克思对其理论证明肯定及批判的内容,以及马克思是如何对其进行肯定及批判的。 第四部分,考虑到死刑在法律惩罚中的地位及特殊性,在此依据马克思对死刑的论述,简略地分析了马克思对死刑的态度。 关键词:关键词:惩罚 惩罚正当性 功利主义 报应主义 正义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3、文 IIAbstract Marxian suspicion of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unishment is based on his analysis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punishment. The utilitarian theory insists upon the maximum social benefit from the punishment; the retributive theory argues for the just and deserving. Marx in his analysis

4、 of those theories thinks that the utilitarianism in its pursuing the social interests would lead to punish the innocent; and the retributive theory is possible theoretically but fail to be carried out practically. This paper exposes out how Marx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un

5、ishment and his attitude towards death penalty.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in part one, the author briefly present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ssue in question and gives a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legal punishment discussed here with reference to the ideas from a few philosophers in

6、 the history. In part two,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traditional utilitarian theory laid down by Beccaria and Bentham, and then analyses Marxian question put foreword for its justification. In part three, the author presents the retributive theories of 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 maintained by Kant a

7、nd Hegel, and then Marxian confirmations and critiques of them. Part four is concerned with the status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legal punishment and Marxian attitude toward that issue. Keyword:punishment,the 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utilitarianism,retributive theory of punishment,just 独创性声明独创性

8、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

9、、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 ,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论文属于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1 引引 言言 1.1 问题及意义问题及意义 惩罚的正当性根据亦即证明惩罚的正当性的理由(the 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何在。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一直存在着两大传统理论的分野,即以贝卡里亚、边沁为代表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惩罚功利主义,以及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主张正义和

10、应得的惩罚报应主义。功利主义认为报应主义是一种非理性的直觉反应,是复仇情感的发泄;报应主义则指责功利主义因为忽视了正义原则而必然导致各种各样不公正的惩罚。对这一问题马克思又会站在哪一立场上呢?1835 年,马克思在纽约每日论坛上发表了死刑一文,表述了他对传统惩罚理论和资本主义惩罚制度的看法。 “一般说来,惩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和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从抽象的权利的观点看,只有一种刑罚理论是抽象的承认人的尊严的,这就是康德的理论,特别是当黑格尔用了一个更严

11、谨的定义来表述它的时候。这种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的结果的理论只不过是古代jus talionis报复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辨罢了。 ”马克思的这两段话清晰地表明了他对传统惩罚理论的正当性证明的态度。马克思承认刑罚的威慑作用,但是拒绝接受惩罚功利主义将惩罚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惩罚报应主义虽然在形式上是尊重人的,认为惩罚是犯罪人的权利,但它这种对人尊重的理念却无法体现在内容和实质上。格兰德曾说过: “马克思主义没有为惩罚制度提供概念或者对惩罚进行分析,没有一个关于惩罚的理论”,但是他同时也指出: “马克思主义对刑罚与刑罚的阶级结构及其政 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 刑罚根据论北京:法律出

12、版社,2000第 1 页 死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第 578 页 死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第 578 页 Garland.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p.129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2治经济背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马克思正是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戳穿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惩罚的本质:虽然在理论上强调尊重人,但是在实践当中却无法达到对所有公民的公正、公平,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

13、不平等,必然会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而无法实现正义。如果社会不平等,那么惩罚也就是在维护这种不平等从而沦为助纣为虐的工具。 研究惩罚正当性的理论很多,然而无论是从政治学层面、法学层面还是伦理学层面的研究都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马克思对传统理论惩罚正当性的怀疑,使我们站在一个新的思想维度对惩罚正当性问题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思考,对我们建构一个规范性的惩罚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另外,马克思对传统惩罚理论以及资本主义社会惩罚本质的深入剖析,对我们重新审视传统的惩罚理论,准确把握其优缺点,以及正确理解近现代各种刑罚思想的基本内涵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为我国刑事惩罚实践问题(如刑罚的极刑死

14、刑的适用)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参考。 1.2 法律惩罚的界定法律惩罚的界定 考赖特认为,一个惩罚理论必须首先对惩罚概念予以明确界定,以避免概念的混乱。我们只有对法律惩罚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才能真正弄清楚惩罚的正当性问题。 辞海对将“惩罚”视为“惩戒”的同义词,意即“惩治过去,警戒将来” ;新牛津英语词典 对 “惩罚” 的解释是: “作为报应而对违法行为施加的刑罚” ; 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认为, “惩罚”是指享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丧失或者其它损害; 法律词典认为“惩罚”的含义是:一种惩罚的行为或方法,是针对违法行为而作出的刑罚。英语国家的法院把“惩罚”称作sentenc

15、ing,基督教中“惩罚”被称作 penance。在学校、大学、各种组织军队中它又被称作 disciplining 或者 penalizing。而英语中的 punishment 与汉语中的的“刑罚”最为接近。在古汉语中,惩罚基本相当于对犯罪用刑,是对罪做出的反应。惩罚被广 Garland. 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5.p.129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3泛地应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如道德、宗教、法律和其它领域。然而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惩罚

16、主要是指法律惩罚。在现代汉语中“惩罚”一词的含义既包括法律惩罚,也包括法律外的惩罚,但是法律惩罚是包括刑罚的。下面我们从哲学的角度对惩罚的概念进行分析。先看一下以往的哲学家们是如何定义法律惩罚的。 贝卡里亚在其传世刑法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到: “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为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贝卡里亚将国家法律规定的、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易感触的力量”定义为刑罚。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认为: “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看来边沁对法律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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