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 (长春)律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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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印铭、 张旭东出席公司于 17年5月 4日 召开的z O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

2、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陈述的实施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16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己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

3、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i 、亡:第1页共5页经审阅 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于 17年4月10日召开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 八彐 次会议、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 【 四】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z O17年【4】月 【12】日于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4、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根据公司提供的 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 O16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登记册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会的自然人股东提交的身份证原仵及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OO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喁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5、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 Ii 1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了 关于 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OO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幽;反对0股;弃权0股。第2页共5页(二)审议了 关于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杲:同意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VQ;反对0股;弃权0股(三)审议了 关于公司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 OO万股,占出

6、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O9b ;反对0股;弃权0股。(四)审议了 2Q16年度财务决算及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0O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b ;反对0股;弃权0股。(五)审议了 关于z O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 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魄;反对0股;弃权0股。 染 (六)审议了 关于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4寺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耽 年度审计机构 鸟表决结果:同意 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鼙 P冫份总数的10溉;反对0股;弃权0股

7、。诋(七)审议了 关于预计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表决结果:同意 10OO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O9b ;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赵琪回避表决。(八)审议了 关于追认关联方借款表决结果:同意 10OO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佛;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赵琪田避表决。第3页共5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议论文仵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四、结论意见练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j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般东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稷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表决鲒枭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投有副本9经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鬣爿物i、齑第4页共5页(本页无正文,为 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负 责 人:苏衍新还201610221呓经办律丿 币:刘印铭张 旭 东 镢旌 戥 府 、2017年5月 座日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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