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新增协议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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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新增新增协议服务单位协议服务单位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甲方: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乙方:滕州市杏坛汽车维护厂滕州市杏坛汽车维护厂 签署地点:签署地点:滕州市滕州市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2016 年年 1 月月 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新增协议服务单位项目经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招标编号:TZZFCG-2016-001)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 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

2、成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中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四)中标通知书 (五)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本合同“甲方”系指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合同“乙方”系指通过本次招标取得资格的中标人。 本合同“送修方”系指纳入滕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服务内容及条件:三、服务内容及条件: (一)维修车辆: 纳入滕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所有公务车辆维修(除交通事故车辆

3、外)。 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 (二)维修标准执行: 应按国家交通部、山东省、枣庄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执行国标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三)维修费用: (一)维修费用按投标书承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配件进货价(1加价率)(均为完税价格) 。 (二)零配件进货价或工时单价如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变动,凡在零配件进货价或工时单价变动后维修的车辆, 若变动后的零配件进货价或工时单价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时, 按新的价格计算维修费用,但加价率不变,仍按本合同约

4、定。 四、甲方及送修方的权利与义务四、甲方及送修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送修方有权依据相关的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享受相应的权益。 (二)甲方及送修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服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三)送修方享受乙方提供的其它承诺服务。 (四)甲方有权受理各个送修方的维修服务投诉。 (五)送修方有如实提供车辆相关维修信息的义务。 (六)送修方应及时支付维修费用。 (七) 甲方及送修方对整个项目的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乙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忠实履行车辆维修义务。 (二)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含个性化增值服务)

5、 。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送修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四)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 (五)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按月报送车辆维修等业务数据。 (六)乙方对整个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合同期限六、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到期,甲方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实施考核,乙方考核合格,合同期限续签一年,考核不合格,甲方将不再续签合同。 七、七、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维修管理 (一)凡公务车辆进场维修,乙方应专门、及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

6、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项目、驾驶人等; (二)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如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 (三)乙方要对所修车辆建立好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八、质量保证八、质量保证 (一)乙方在车辆维修出厂后,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故障或损坏, 由乙方无偿返修, 因质量因素引发事故的有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在送修方和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事故由承修单位承担责任(由于送修方人为因素除外) 。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三)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

7、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四)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 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的, 费用由乙方负担。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五)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

8、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九、履约行为处罚九、履约行为处罚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将取消其协议服务单位资格,并不得参加下次滕州市公务车维修协议服务采购活动。 1、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中标资格的; 2、违反国家规定或协议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的;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为送修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 5、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车辆维修价格的; 6、拒绝接受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9、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索十、索 赔赔 (一)送修方有权根据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和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其标准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 (2) 、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

10、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三)如果在甲方、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或甲方、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送修方将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一、乙方交货延误十一、乙方交货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与送

11、修方协商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二)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暂停或终止合同。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十二、误期赔偿十二、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方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 200 元

12、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乙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十三、不可抗力十三、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

1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 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合同。 十三、仲裁十三、仲裁 (一)在履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30 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后 30 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二)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枣庄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 地址: 地址: 附件一:报价表 附件二: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新增协议服务承诺书 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新增协议

14、服务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为:TZZFCG-2016-001)招标文件要求, 我方作为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协议服务单位, 在协议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树立公务车辆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新增协议服务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 全面履行投标承诺, 圆满完成各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确保质量, 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

15、、监督管理办法等并提供滕州市公务车辆维修工时定额供送修单位查询,以便采购单位监督。汽车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配件进货价(1加价率) 。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费, 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 如价格有调整时,保证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滕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收费标准以中标报价为价格上限。 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五、对公务车辆维修,提供如下服务: 1、全年每天 24 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24 小时免费且 1 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紧急救援(滕州市区) ;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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