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遵 义 供 电 局 企 业 标 准Q/ZGG 253—20022002-09-**发布 2002-09-15 实施遵义供电局 发 布遵义供电局封钳、铅封及印模管理规定Q/ZGG 253—20021前 言本标准由遵义供电局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贯标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归口部门:遵义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单位:计量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红 本标准审核:遵义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管理标准化分委员会 本标准审定:练波 本标准批准:邓恩宏Q/ZGG 253—20022遵义供电局封钳、铅封及印模管理规定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遵义供电局电能计量装置铅封、封印的定购、使用、管理及加封范围 1.2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遵义供电局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加封的管理工作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第 8 号令——1996 年 10 月 8 日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 《关于加强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管理的通知》贵州省电力公司电营策字(1998)第 15 号3 职责3.1 计量中心 3.1.1 负责遵义供电局铅封和封印的归口管理。
3.1.2 负责将各使用部门上报的铅封使用计划汇总,报物资供应中心购买 3.1.3 负责铅封、印模和封钳的保管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印模和封钳领用档案以铅封发放 记录 3.2 使用部门 3.2.1 负责指定专责人员对本部门铅封、印模和封钳的保管发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用、 统计回收和使用登记 3.2.2 负责编制铅封使用计划,报计量中心汇总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总则 4.1.1 电能计量装置的铅封、封印和封钳由计量中心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计划统一申报计划向 生产厂家订购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统一保存、登记编号后进行发放,其它部门不得自行订购4.1.2 铅封和印模的编号规定:单位铅封颜色印模编号计量中心黑色遵计 1~9 遵校 1~9红花岗分局红色市检 1~9 市装 1~9 遵检 1~9开发区分局黄色开检 1~9 开装 1~9桐梓分局兰色桐校 1~3 桐装 1~9 桐检 1~34.2 加封的规定 4.2.1 新装、更换电能表或进行接线检查后的接线盒,最大需量表复位,都必须加铅封 4.2.2 有启、加封权的部门如工作需要启封其它部门加封的启封时,对计量表计接线不得 擅自改动。
工作完毕后,应对加封作好登记,事后三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加封单位 并将旧封交回原加封单位 4.3 铅封的加封、启封权限Q/ZGG 253—200234.3.1 电能表检定、修理人员或走字试验人员,限于对修理和检定合格的电能表的表盖进 行加封,没有对使用中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启封权 4.3.2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除计量中心铅封外,对已授权工作范围内的计量装置 有加封、启封权 4.3.3 抄表人员限于对非启封不可才能抄到表码或使最大需量复零的电能表箱、计量柜 (箱)的门和需量复位端纽加封 4.3.4 装表接电人员,限于在现场对电能表端纽盒盖、接线盒、电表箱、计量柜(箱)及 CT 二次接线端纽盖进行加封在换表作业时,允许对涉及工作操作的铅封启封 4.3.5 高压计量装置现校人员,有权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高压计量装置的加封和启封权 4.3.6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部门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对计量装置进行加封、启封工 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启封计量装置铅封的,应会同用电检查或装表人员进行启封或加封 4.4 铅封、印模和封钳的管理 4.4.1 计量中心确定铅封印样及发放数量,应及时作好登记备案。
4.4.2 封钳实行定班、定岗和定人管理各单位使用封钳的人员名单报计量中心备案,如 有变动及时上报,如人员调动不再使用,应尽快交回计量中心登记 4.4.3 各单位铅封、印模和封钳的入库和领取必须建立台帐和凭证,每年向计量中心上报 使用和回收情况计量中心应每季对各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行为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考核5 检查与考核5.1 加封的单位必须对用户表计接线的正确性负责如有责任事故由局办实施考核: 5.2 使用工作人员应遵守封印范围的规定,计量器具加封必须用力到位,做到铅封清楚 不得漏封和错封一经发现,每只表计考核责任单位 100.00 元 5.3 对必须加封而未加封的,每套计量装置考核责任单位 100.00 元,一个月内如累计未 加封的计量装置超过三套的扣责任单位 500.00 元,并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5.4 发现铅封、印模入库数与领用数及库存数不相吻合,应追究原因如有损坏、丢失或 其它原因必须立即书面说明上报计量中心,对原因不明者,每只铅封考核 50.00 元、印模 丢失考核 2000 元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加封和启封的,按照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5.5 封钳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考核责任部门 2000.00 元;遗失封钳的,考核责 任部门 4000.00 元,并且责任部门和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及时报与计量中心 5.6 对责任人的考核,根据具体情况由各加封单位按本原则自行规定进行考核,并报计量 中心备案情节严重者报局办进行考核 5.7 凡是违反本办法加封和启封规定的除作出以上考核外,涉及违法按遵义供电局有关的 违纪违法规定处理6 本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供电局遵供用电字(1998)第 33 号“关于执行《用 户电能计量装置铅封和印模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