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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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平等原则经济法 李超一 股权平等的内涵 股权平等意味着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 额享受平等待遇, 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 遇。 股权平等原则包括股份内容平等和股权比 例平等两层含义, 二者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 如果前者是股权平等原则的基础, 后者则是股 权平等原则的核心。 ( 一) 股份内容平等 股权平等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股份内容平等。股份内容平等强调公司 发行的每一类股份的内容相同。股份的内容应当解释为股东享有的权 利和利益以及股东因拥有该股份而承受的风险程度。公司在法律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允许的股份种类之

2、内发行数种股份时, 每一种类范围内 的股份内容应为相同。由于股份内容平等强调持股类别相同的股东之间在权利内容上的平等, 不同种类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内容可以不同。例如, 普通股东与无表决 权股东的待遇就可以不同。前者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后者则 不能。这两类股东之间虽在具体权利内容上有所区别, 但就其实质利 益来说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适合于不同投资风格和偏好的股东, 股东 对上述两类不同股份的选择也本于内心自愿, 各取所需, 各得其所。因 此, 新 公司法 第43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第35条允许股东通过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无论如何

3、, 普通股东之间在股东权利内容上应当遵守股权平等原则; 无 表决权股东之间也应遵守股权平等原则。此外, 大股东和小股东、控 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的划分不属于法律允许的种类股份, 法律不允许 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存在不同等待遇。 (二)股权比例平等 股权平等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股权比例平等。股权比例平等强 调持有相同内容和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在基于股东地位而产 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待遇。就相同股份的持有人而言, 持股 比例越高, 权利愈大, 义务愈重, 收益愈高, 风险愈大。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 款关于一股一表决权的规定, 第35条关于按实缴 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规定,

4、第187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 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规定等皆以股权平 等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为前提。 由于股权比例平等以每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为衡量标准, 股权比例 平等可称为量的平等。只有持股类别、内容与比例相同的股东 之间, 才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可言。持股比例不同的股东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上可以有所不同。换言之, 股权平等不仅不反对、反 而支持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比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享有更大的 权利、履行更多的义务。因此, 股权平等原则只能是机会上的平 等,而非结果的平等; 是一种动态的平等, 而不是静态的平均。 ( 三) 股权平等原则认股不认人 根据股权

5、平等原则, 只要股东们所持股份的内容和数量相同, 公司就应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 对所有股权平等对 待、一视同仁, 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爱, 肆意决定某些股东 权利或利益之大小。 持股内容和持股比例相同的公有制股东与非公有制股东间、 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间、贫富股东间、大小股东间、新旧股 东间、内资股东与外资股东间、本地股东与外地股东间都是 平等的。在一定意义上, 股权平等原则意味着只认股、不认人 。 至于股东的职业、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 实力、社会地位、行政级别、所有制性质、名望、民族等与 股东地位无关的各种因素均在所不问。即便国家股东与其他 股东相比, 在法律地位、权

6、利能力等方面也是平等的。二、股权平等原则的功能1、贯彻股权平等原则有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股东的财产利 益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 2、由于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 利益冲突, 贯彻股权平等原则有助于约束和规范经营者的 权力运行全过程, 预防经营者将自己界定为个别控制股东 的代理人而对股东实施厚此薄彼行为。 3、股权平等原则既是法官和仲裁员裁决股权纠纷案件的法 律依据, 也是指导公司、高管处理公司与股东关系的行为 指南, 更是法官和仲裁员对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文件进行解释的重要原则, 还是股东据以行使股权平等待遇权的重要依据。 ( 一) 股权平等原则的一般功能(二)股东

7、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 股利分配请求权在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分配决议后, 即转化 成独立的、具体的、确定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在向股东履行股利支付债务时, 必须对全体股东予以 平等对待, 一碗水端平。公司不得为了增进自己偏爱的某 些股东的利益, 而去剥夺、限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仅要平等地通知全体股东有关股利分配的信息, 而 且要平等确定股利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现金股利与非 现金股利)。 ( 三) 公司向股东提供股利或剩余财产外的财产利益 时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 倘若公司管理层对于行使股东权的某些股东提供财产利益, 而拒绝对于行使股东权的其他股东提供财产利益, 就违反 了股

8、权平等原则, 而不问其主观动机如何。 公司违反股权平等原则向股东提供的利益应当视为不当得 利, 收取利益的股东应予返还。倘若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则其他股东有权为此提起代表诉讼 。 公司除对接受利益的股东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外, 尚 可追究提供利益的董事或其他公司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 的民事责任, 包括对接受利益股东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承 担连带责任, 也包括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四) 股东表决权之确定、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决议程 序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大会之召集, 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召集通知之发送、会 议召集地点之选择、参会股东资格之确定、决议程序之确 定都应充分体现

9、股权平等原则。 OECD 公司治理原则第2章第3项第1目要求股东大会的 召集程序允许全体股东都获得平等待遇, 而且禁止公司方 面出台的程序对于固定投票造成过分困难或成本高昂的局 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的座次排定也应符合股权平等原则, 不宜有高低贵贱之别, 从心理上和感情上使小股东陷入尴 尬。 ( 五) 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时亦应遵守股权平等原则 违反股权平等原则的情形也绝不止于上述几例, 而是广泛 及于公司治理的各类情形。 例如,OECD 公司治理原则第2章在规定股权平等原则 时, 在第2项明文禁止股市中的内幕交易和滥用权利的自 我交易, 第3项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披露其在影响公 司的交易或

10、其他事务中的所有重大利益。起草者认为, 内 幕交易和滥用权利的自我交易行为违反了股权平等待遇原 则, 构成了对公司良治的破坏。 三、贯彻股权平等原则需要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 1. 股东之间经济实力的不对等。 2. 信息占有的不对称。 3. 公司经营成本的外部化程度。 4. 股东先行向公司注入股权投资。 ( 一) 弱势股东地位的产生根源( 二) 向弱势股东倾斜是现代资本市场法治的理性选择 1. 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的必 然要求。 2. 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的主流价值观的 必然要求。 3. 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 要求。 (三)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

11、基本要求1993年公司法并未完全树立向中小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 立法者 把所有公司中的所有股东都假定为在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上势均力敌 的模范股东。实际上, 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专业股东与业余股东、股东与管理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强弱对比在 丰富多彩的投资实践中千差万别。因此, 新公司法正视到了中小 股东的弱势地位, 并在字里行间确认了向中小股东倾斜的原则。 当前, 无论是在立法层面, 还是在执法层面和裁判层面, 都应旗帜鲜 明地树立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新思维。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主要是 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关心和爱护。法律 的执行也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应有保护和 照顾, 切实关心广大弱势群体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避免伤害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 (四)大股东也可能沦为弱势股东 大股东未必是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也未必是大股东。尽管 一名股东持股比例不高, 但具有超强的组织能力和人格魅 力, 也能够借助表决权信托、代理甚或股东投票的横向联 合而荣膺控制股东的地位。 弱势大股东(控制权旁落的大股东)作为弱势群体也可以援 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提供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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