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唐宋农业税比较研究

j****9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95.25KB
约14页
文档ID:46341502
唐宋农业税比较研究_第1页
1/14

唐宋农业税比较研究2010 级经济学院经济学数学双学位实验班 陈登坤 2010201024唐宋农业税比较研究唐宋农业税比较研究陈登坤1 2010201024【【摘要摘要】】:唐宋之际的农业税的变迁特别是两税法的出现,是中国税收史上的 一个重大事件而通过本文对唐宋的农业税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 两税法的出现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并配合以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和 户籍制度的变迁,从而逐渐完善的伴随着税制改革,税收征管制度 也相应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支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对 于税制改革前后农民的纳税负担和生活水平的变化,还有待进一步详 实可信的研究 【【关键词关键词】】::唐宋农业税 两税法 量出为入 税收征管一、绪论绪论1 1、唐宋农业税的可比性、唐宋农业税的可比性 稍微熟悉唐宋史的人都知道“盛唐弱宋”的说法是及其不全面的,而且是 不 科学的这种比较,只是单纯的从国土面积和中央的军事力量来说,而为充分 考虑到人口的增减、耕地面积的变化、生产技术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而且,盛唐的说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能适用于对“贞观之治”的研究之时 日本近代史学泰斗和田清先生说:“唐代汉民族的发展并不像外表上显示得那 样强大,相反地,宋代汉民族的发达,其健全的程度却超出一般人想象以上。

”2 唐朝大部分是乱世,用宋朝人的话说:“凡唐之世治如此其少,乱日如彼 其多其治安之久者,不过数十年 ”以明朝人的话说:“唐自高宗以后,非弑 械起于宫闱,则叛臣讧于肘腋,自开元二十余年粗安而外,皆乱日也 ”宋朝大 部分是治世,用元朝人的话说:“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 庶,田野日辟 ”用明朝人的话说:“宋之富盛,过今(明)远矣 ” 在以农立国的传统中国社会里,人口数量和耕地面积是衡量一个朝代总体 实力的重要指标考虑到历史的累积性进步,即生产技术的生产经验的累积和 延续,同时再引进五代十时的社会战争和动荡带来的人口数量的减少以及对生 产力的破坏——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唐宋的比较,人口和耕地面积是很合理 的指标而如果单纯地从人口和土地来看,宋代绝对不是所谓的“弱宋” ,而相 比之下唐代也显得有些配不上“盛唐”的称呼了 唐朝人口最盛时有五千多万人口,宋朝人口最盛时突破一亿即使是南宋 时的人口也比盛唐多一千多万所以宋人宣称:“生民以来,能济登兹者,未 有如大宋之隆也 ” 唐朝耕地面积最高约为 620 万顷,宋朝耕地面积最高约为 524 万顷唐尺 比宋尺小,唐代一亩约合今 0.783 亩,宋代一亩约合今 0.974 亩。

换算成今亩 算,唐朝耕地面积为 485 万多顷,宋朝耕地面积为 511 万多顷唐朝、宋朝都 有隐田现象,而宋朝更严重唐朝耕地面积最高估算折合市亩为 6 亿亩,宋朝 耕地面积最高估算折合市亩为 8 亿亩 但是,我们同样看到了在农业税收上唐宋的共同点中国古代社会在秦统 一之后,就进入了一个中央高度专权,对地方严密控制的大一统时代政府力1 作者简介:陈登坤,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2010 级经济学—数学双学位实验班2 和田清,日本,历史学家, 《〈宋史·食货志〉译注》 ,东洋文库,1960 年;量极为庞大,其统治机构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的乡村为了维持这种统治,就必 然要建立庞大的国家机器在这种“刚性”财政支出的压力之下,赋役征收就 是一个财政问题在唐宋时期,唐代版图辽阔,且中后期战乱不断,而宋代外 患严重——为了维持大一统局面,必然要进行多方面的投入,这包括保证官僚 体系的正常运作,保障社会的稳定,保障皇室的需求,保障军队的战斗力等, 因此就更需要在经济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实际上,唐宋时期的统治者并没有把 赋役征收的对象全部依赖在土地上,为了保证 ‘刚性’财政支出能获得“刚性” 财政收入,多元化的财政措施就是不可避免的政策取向。

”1 而要保证能有稳定 的财政收入,就要把财源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上,从而在“税人”还是“税地” 的反复摇摆当中,宋承唐制,征榷之利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大头,粮食收入则是 基本的“活命”之物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农业税制度上宋承唐制延续两税法是有其内在的 国家财政的需求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唐宋的农业税的比较研究是有可 比较的基础的,是切实可行的而在唐宋变革的历史大背景之下,这种比较是 有意义的 2 2、比较方式及简要结果、比较方式及简要结果 在说明了唐宋农业税的可比性之后,有必要阐释一下此文的比较方式以及 简 单的比较结果 首先,是唐宋农业税制的变迁对比,给出唐宋农业税制的变化的大致历程, 力图刻画出唐宋农业税制的发展脉络及其不同之处唐初的农业税制以租庸调 制为核心,配套以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此时的农业税是名义上的田税、实质 上的人头税唐中叶安史之乱后,户籍制度“崩溃” ,农业税进行了两税法改革, 转向地税和户税宋承唐制,并有所发展,将农业税税目具体细化,并按土地 肥沃等级征税 其次,我将分别从农业税收总量变化及其比重和伴随着税制改革的赋税征 收管理制度的变迁两个角度,来具体比较唐宋农业税的税制征收和管理,从而 更全面的看到唐宋农业税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首先,在总量变化上及其比重上,宋朝的农业税收 入较唐朝有所下降,且其占比有所下降但其财政总收入却明显高于唐朝,这 主要得益于宋朝商业经济的繁荣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税的贡献其次,在赋税 征收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中,出现了针对因战争、苛税或者避税而逃亡人口的 户帖、户钞、逃田立租和任充永业以及针对田税征收管理的户籍制度的调整 最后,我引入了唐宋农业税制变迁的影响,包括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以 及对农民纳税负担的影响经过唐宋两税法的改革,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渐趋于 多元化结构,且其中的杂税的重要性有所上升关于税制变迁对农民纳税负担 的影响,由于缺乏具体的史料和数据,只是引用了一些看法和研究成果——该 成果表明,税制改革前后唐宋的农民纳税负担变化不大,且唐宋农民的生活水 平在时空上的差别也是很小的我认为,这是使得怀疑的一点,也是很值得深 入研究的课题 综合观之,唐宋之际的农业税制的变迁以及相应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的 变化,基本上是宋承唐制并有所发展的而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则是:以保障1 耿元骊,东北师范大学, 《唐宋土地制度研究》 ,2007 年 12 月社会稳定为前提,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需求为核心,并兼顾对农民最低生活的 保障。

这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对农业产出的根本依赖性和封建制度的剥削性决定 的二、二、唐宋农业税制度变迁之比唐宋农业税制度变迁之比在中国古代这种农本经济的社会中,土地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指向然而, 土 地需要与劳动力结合,才能实现进行生产,实现其价值同时,赋税的征收也 必须有纳税人作为依托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土地和劳动力三者一 致相互交互配合,赋税并不是单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也包括人的因素在内 而人的因素除了指向土地的占有者或持有者——丁,也针对其背后的家庭—— 户正因为如此,赋税制度经常与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从而,赋 税的征税对象并非总是单一指向土地,而也在丁、户之间徘徊在唐之前,征 税对象在地、丁、户之间调整,但土地始终是主体税源;而具体的调整,则由 国家为满足财政调节和平衡的需要而定 1 1、、 唐前期:租调税制、义仓地税唐前期:租调税制、义仓地税————““履亩而税履亩而税””的实践的实践 唐朝延续了唐之前的均田制,于公元 624 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 制 发展为租庸调制此时的均田制有以下特征: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授田 (除寡妇外) ;永业田可以继承,口分田则神似之后归还国家所有;一般来说, 工商业者不受田,但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则有所放松;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 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也可以买卖(如前往外乡时) 。

在均田制的基 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 长,棉三两;每丁每年服役 20 天,可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若政府额外加役, 加役 15 天免调加役 30 天,租调全免在租庸调之外,唐朝还有两种资产税:户税——将天下之民按占有资产量 (主要是土地)分为九等,分等级征户税,多则多征;地税——征收对象一度 在田亩和丁户之间徘徊户税和地税在一定程度上对租庸调制的贫富无差的缺 点弃了一定的弥补作用 此时,均田制、户籍制和租调制三位一体,国家授田的土地制度仍然存在, 土地被登记在户籍上此时的租调税制尽管指向土地,但在均田制下,赋税是 以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土地平均分配为基础,从而在实际征收中的征税对象不取 决于是否分到土地,而是人丁的差别——因此,租调税制仅仅是名义上的田税, 实际已经转化为丁税形式不过,义仓地税的设置却是使“履亩而税”部分得 到实践,并为安史之乱之后的税制改革和两税中田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买下了 “伏笔” 义仓地税的目标是实现“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见苗,以理 劝课” 为了实现“履亩而税” ,政府通过造青苗簿和见佃原则,建立了新的土 地统计机制和征课办法。

青苗簿,即不仅根据已授田,还包括授田外的荒田, 只要是已耕种土地都要体现在青苗簿上 “见佃”原则,即征收对象为现耕种者, 无论这块土地是自田还是租佃来的,只要你是实际耕种人,就要负担地税这 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使大土地所有者摆脱了纳地税的负担,减轻了地税推行中的 阻力,另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转移带来的税收转移矛盾降至最低,从而使“履 亩征税”落到实处因此,地方据青苗案征收地税在实际运作中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2 2、、 安史之乱后:田税地位提升,推动两税法安史之乱后:田税地位提升,推动两税法 由上面所讲“唐前期的租调税制实际上是人头税” ,因此土地在唐前期租庸 调制的税收征纳过程中作用微小相比之下,户籍制度却是刚性的,在税收中 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由此引发的大量避税,使得此时的租庸调制已经显现 出了危机的迹象在安史之乱的八年时间里,由于战争和人口的大量逃亡,直 接造成了基层户籍制度的崩溃,这使得中央依靠户籍征税的人丁税收体系遭到 了巨大的打击 与此同时,租庸调制但是执行有赖于中央对地方的持续的有力的财权和税 权然而,安史之乱之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变成了中央与地方藩镇节度 使的对立且在安史之乱期间,以“见佃”为特征的地税以及“见居”性质的 户税遂成为地方征税的依据,地税已经成为地方藩镇加税的主要形式。

因此, 唐代宗政府欲要重建租庸调制的举措最终以失败告终 由此,政府开始转向“地税改革” ,至大历十四年,杨炎为相,开始推行两 税法据记载: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 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 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 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 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 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度支总统之德宗善而行之 ”1 即,首先承认了户税和地税的主体税种地位,这样国家正税的主体税种租 庸调制就被户税和地税取代,原来的主体征税对象丁也被户和地取代其次, 两税法承认了地方在税率方面的制税权,中央实行定额控制再者,在纳税人 方面,提出了“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原则,多 则多纳,少则少纳,这是对户税和地税原有“见居”和“见佃”的继承此外, 在纳税物品上,规定按户纳钱,按田亩纳粟米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 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这说明两税法实行时期税收已开始受商品经济的影响。

在两税法中最值得注意的应该是“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杨炎说:“凡百役 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 ”这可以说是当时杨炎的一 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要减轻农民负。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