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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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制度法律、法规、制度 *一、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增加内容) 的方针。 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 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 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建议。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

3、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 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4、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 理。 第九十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与批评教育,依照有关的规章制度给与 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 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修订后

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条: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 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 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 施、器材;不得埋压、

6、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7、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有关安全生产的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 大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 高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安全。 五、工伤保险条例:五、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8、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 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9、门应当一次 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 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 品和腐蚀品等。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 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 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特性,在车间、库房

10、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11、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 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2、 1 日起施行。国务院 1989 年 3 月 29 日 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 年 2 月 22 日公布的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八、八、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 1991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本制度共二 十章,445 条。 第第 8 8 条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 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第 9 9 条:条:(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 数的 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 全专业队伍。(8)坚

13、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第 13 条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 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 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 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发

14、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 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第 1414 条条: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 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 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 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

15、条件变动方案 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 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第 1616 条条: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 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

16、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 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第 3232 条条:新入厂人员须经过厂、车间、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 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 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 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 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 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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