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重点!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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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法治国家基本理念法治国家基本理念 一、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基本内涵一、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基本内涵 1 建设“法治”国家的最核心问题:建设“法治”政府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 2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宪法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章府规章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较

2、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自治自治 条例、条例、单行单行 条例条例经济特经济特 区法规区法规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刑刑 罚罚主刑主刑附加附加 刑刑管制:不关押,监督;管制:不关押,监督;3个月个月2年,最长年,最长3年年拘役,拘役,16个月,最长个月,最长1年,公安就近执行年,公安就近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个月个月15年,最长年,最长20年年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可减为有期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可减为有期死刑:立刻执行;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刻执行;缓期两年执行 对犯罪时不满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罚

3、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公司法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 营利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2.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社团性;3.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公司股东的人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人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4、资额。 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股东利益至上股东利益至上 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回报方式:(1)股利分配;(2)剩余财产分配。 其二,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即通过营业活动以营利。 (二)公司的特征:(二)公司的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集中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集中管理) ;2、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3、股权自由转让;、股权自由转让;4、永久存在、永久存在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所有权股东(会)股东(会)经营权经营权董事

5、会董事会经理层经理层监事会监事会聘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股东公司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以出资额为限债权人债权人以全部财产以全部财产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三)公司的类型(三)公司的类型 P22 1、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标准: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 标准: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二、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P32 案例案例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6、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 人以下)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 所。 2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认缴资本认缴资本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万万其余部分其余部分首次出资额首次出资额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3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货币(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非货币财

7、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P41 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2 发起人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 注册资本注册资

8、本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最低限额:最低限额:500万万注册资本:认购注册资本:认购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一般:自成立起两年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其余部分首次出资首次出资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 公司清算公司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 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三、我

9、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权所有权股东(会)股东(会)经营权经营权董事会董事会经理层经理层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对股东 会负责会负责选举选举监督监督(一)股东会(一)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监事会(三)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四、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10、原告就被告 民诉法第 22 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民事诉讼基本程序五、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一审:起诉(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 二审:上诉审理判决再审(审判监督程序)非必经程序纠错程序 执行程序 六、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11、得有下列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

12、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选择)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选择)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作为原告;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人; 第二,能够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个或多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股东应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只有监事会或董事会怠 于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合同法合同法 (一)要约(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

13、合 同的必经阶段。 构成要件:(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 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合同成 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难明其意。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 P7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要约生效后, 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合同经要约人承诺即告成立,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义务。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合同经要约人承诺即告成立,除

14、法律规定或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义务。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P74 (1)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 (2)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生效之后, 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 P74 (二)承诺(二)承诺 P75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又称为接盘,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要约人死亡,合同不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受约时人可以向要约人的 继承人作出承诺。(3)承诺的内容应

15、当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迟到和迟延(1)迟到: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被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迟延: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通知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承诺生效之前) 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 P76 1、 缔约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 4、标的须确定与可能。 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 P77 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16、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三、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 四、四、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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